在蔚蓝的海洋上,船舶如同一座座移动的岛屿,它们承载着货物与梦想,穿梭于世界的各个角落。然而,为了保持这些海上巨兽的良好适航状态,明火作业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环。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船舶明火作业的那些事儿,确保每一次火花飞溅都能得到安全的保障。
明火作业: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及喷灯等设备作业。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第三条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13386-2009
1.明火作业环境考察范围
①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②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5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③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以作业点为中心5m为半径的空间。
④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2.禁止明火作业场所和状况
①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现场。
②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或管道,未经泄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③正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或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货物的船舶。
④油船在装卸、洗舱、除气和压载作业(专用压载舱压载作业除外)时。
⑤航行中的油船的货油舱和货油管上。
⑥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周围以及距离该油舱、油柜的空气管1m范围内。
⑦未经测爆合格的可能产生或积聚可燃气体、粉尘的其他场所。
3.作业要求
①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应在4h以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场所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监测。
②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使用前,应确认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③焊工应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资格证书。
④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
4.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应确认明火作业范围内符合作业要求,施工现场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处随时可用状态,同时应有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
②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除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③应了解环境考查范围内船舶防火分隔要求,在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应事先拆除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如因结构原因无法拆除的,应采取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④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机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拆卸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达到要求,或采取充满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⑤应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并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⑥在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狭小通道明火作业前,应提供足够的通风,使空气中含氧量保持在19.5%~21%,并且人员进入后无明显不适感。作业期间应保持连续通风。
⑦油船货油舱在充注惰性气体情况下,环境条件符合要求时,其危险区域以外的尾部甲板可以进行明火作业,其开敞甲板可以进行火种作业,但应对该作业考查范围的可燃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速变化进行监测。
⑧燃油、润滑油舱(柜),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舱内无含油管线通过、无可燃气体或液体的专用压载舱除外)等进行明火作业或火种作业前,应封闭与其相连的所有管系、阀门,并经洗舱除气,铲除硫化铁锈皮,油泥,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⑨明火作业时,应由对船舶结构有一定了解并熟悉明火作业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对作业现场及周围区域进行监护。
⑩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为防止复燃,监护人员撤离后船上值班人员应定时对作业处所进行巡检。
5.货油舱测试
①进入舱内检查舱壁、舱顶、舱底、构件、管路、阀件等这些部位均应无油泥和含油锈垢或其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体。管系、阀件等不得渗漏。
②舱外探测时,每舱内的取样部位不得少于两处,每处至少取上、中、下三点且应选在前后两端。所有检测数值中,取最大值为测量值。
③舱内测量时,测点应选在通风不良的死角、油管的附近、洗舱“盲区”和舱内复杂构件等处所。各测点的读数中,选最大者为该舱测量值。
④若对探测结果怀疑或认为舱内具有测爆仪无法探测的毒性气体(苯、硫化氢及四乙铅等),则应使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测定。
6.机舱测试
①舱壁底部和污水井处;
②货油泵中间轴通过的隔舱壁处;
③货油舱加热器回水管接头处;
④装设惰性气体的风机区域;
⑤配电板外;
⑥分油机室;
⑦其他易产生积聚可燃气体的部位。
7.开敞甲板测试
根据甲板上的具体情况(如货油舱口、透气口以及气体出口的位置,油管的布置和风速等)测试点应选在油气可能产生和积聚的场所。
8.安全措施
①凡进入油舱测试舱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得大于爆炸下限的5%,测量时应两人协同工作,舱口应有专人监护,测试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劳保护具,并备妥必要的安全用具,舱内严禁拆装仪器和更换电池,所有照明设备应安全防爆,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操作。
②进入曾充注惰性气体或长期封闭的舱室前,应测检含氧量且含氧量不低于19.5%。
1.船舶明火作业前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2.焊工应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资格证书;
3.明火作业前要对危险区域测爆,清除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4.明火作业时,应由对船舶结构有一定了解并熟悉明火作业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对作业现场及周围区域进行监护;
5.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为防止复燃,监护人员撤离后船上值班人员应定时对作业处所进行巡检。
来源:浦东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