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推荐 || 孟庆瑜、刘婷婷: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范供给和配套完善

学术   2024-08-25 08:00   河北  

作者简介孟庆瑜1973—),河北阜平人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主任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婷婷1996—),山东莱州人河北大学法学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

原文经《甘肃社会科学》网络首发于2024-08-13,为便于编辑和阅读,已将相关注释省略。

健全和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根基的重要抓手和关键举措也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设美丽中国的内在需要和客观要求自生产者责任延伸思想传入我国以来历经思想本土化理论实践化政策法制化的演化与变迁过程其制度内涵逐渐明晰核心制度日益完善适用领域不断拓展延伸责任更加丰富但从整体上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依然存在立法定位不清晰立法体系不完备立法衔接不顺畅立法实效不理想等问题时值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契机基于该制度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存在的密切联系对其进行完善具有必要性。适度法典化理念指引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应顺时嵌入通过宏观定位在总则编污染控制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和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编进行具体制度安排以实现体系化整合之目标同时过建立产品回收名录制度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细化经济激励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制度等配套措施以夯实系统性构建之基础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生产者责任延伸产品循环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近年来,我国针对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等四类产品探索实施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逐步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中作出相应规定,要求生产者不仅要在产品的生产环节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在包装设计、流通消费和废弃物回收利用与处置等阶段均要考虑对环境资源的影响,担负起促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但是,由于前述法律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各有侧重,尚未从整体上构建起较为严密的规范体系,规范供给有限、配置失当同实践需求不断增加所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导致该制度的深入推进遇到明显阻滞。根据联合国发布的第四版《全球电子废弃物监测报告》显示,2022年全球产生了创纪录的6200万吨电子废弃物,只有22.3%的废弃物得到了有文件记载的回收再利用。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发布的《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2023)》指出,2022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玻璃等十个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量约为3.71亿吨废弃物产生与回收的差量问题是摆在面前的全球性议题量难以及时处置的产品废弃物不仅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也极易引发环境二次污染面向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重大部署任延伸法律体系必须做出创新性的更为严密的制度设计以便充分发挥该制度对于废弃物污染和资源浪费的规制作用为加快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提供有力支撑

目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已经进入实体性编纂阶段在当下关于法典体系结构和条款设置的讨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被普遍认为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内容依循生态环境法典由总则污染控自然生态保护绿等构成的篇章结构安排度之目标定位该制度与污染控制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等均存在直接关联。由此,如何抓住法典编纂带来的系统整合与编订纂修契机,推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立法形成具有内在逻辑联系与价值连贯的有机整体,实现其在法典内外的科学设计,就成为必须着力加以研究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思想在我国的立法嵌入和制度实践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非我国首创但在我国发展迅速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出现以前生产者责任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责任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生产者责任延伸思想的出现契合我国希冀减少废弃产品环境影响的现实需要并真正体现里约宣言第十六条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因而一直随着立法的进步和实践的探索不断朝向制度形式跃升

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理念认知政策实践和立法确认

生产者责任延伸思想诞生之初仅是作为一种环境管理策略自进入我国以来在理论研究的推动下很快上升到国家政策和立法层面形成了一条清晰的演进路径

1.生产者责任延伸思想的本土化

长期以来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由政府部门承这种模式不仅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使得生产者在设计和生产产品时丝毫不考虑资源环境影响的做法变得顺理成章。1975瑞典首先关注到生产者在废弃物治理方面所具有的天然优势和应然责任在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中提出生产者在制造产品前有责任考虑产品废弃物处置问题。1990瑞典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林赫斯特(Thomas Lindhqvist)向瑞典环境局提交报告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延伸是指生产者的责任贯穿产品整体生命周期应当负责对废弃产品进行回收循环和处置在此背景下,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版《EPR框架报》 ,并进一步围绕产品全生命周期责任划分为上中和下游三个阶段积极减轻环境影响

21世纪初我国学者受生产者责任延伸思想影响围绕延伸责任的理论基础责任主体责任内伸责围问题2014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表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正在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从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向强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转变受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思想的影响支持生产者延伸责任范围应当界定为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扩张解释逐渐成为主流观点

2.生产者责任延伸理论的实践化

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理论是在吸收借鉴国外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形成的已经成为生产者承担产品全生命周期责任的重要依据受这一理论影响我国政府开始认识到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独特价值和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该制度在实现废弃物回收和循环利用方面的应用实施制定出台了诸多政策措施并选择在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等领域率先开展试点工作

特别是在电器电子产品领域生产者责任延伸实践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199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及调整规定》(201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2012)、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消费更新的实施方案》(2020)等文件陆续发布和2010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出为前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机制和回收处置市场开始建立形成。2016工信部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印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方案》 ,引导行业基础较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生产企业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责任延伸管理体系。《2022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实施情况年度报告》表明截至2021年底参与32360处置责任得到了有效践行

3.生产者责任延伸政策的法制化

在政策的支持和试点的实施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实践层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大多数政策主要集中在个别产品领域普适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存在明显欠缺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将政策加以规范化定型化便成为进一步强化制度功能发挥的迫切需要1989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该法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在强调生产建设环节三废污染防治推动生产者采用有助于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的设备工艺和技术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法律体系的构建进程也由此开启。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原则指引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这一标志性立法使生产者责任延伸有了明确的法律指引该法第十七条指明产品包装物应当达到易回收利用处置或者易消纳的要求要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均应当承担回收利用责任第四十四条则规定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设置责任概括而言上述条文所涉及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可以归属于源头预防责任回收利用责任以及信息披露责任范并且对销售者使用者回收利用责任的规定也打破了以往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主体就是生产者的固有认知实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思想从政策至法律的成功转化

2002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使产品上中和下游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法律规范数量有了明显增加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对企业在产品和包装物设计废物回收利用资源消耗以及废物产生情况监测等方面的责任均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200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全面修修订后的第十八条在原第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生产者源头预防责任的规定还要求对于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进口的企业都要承担回收责任。2008循环经济促进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生产者延伸责任条款例如第十五条要求生产者加强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利用和无害化处不仅如此该法还设立激励措施专章力求通过财政性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政府采购政策等手段配合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履行标志着该制度在法律层面已初步建立

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延展和体系建构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立法上的初步建立并不代表其立法发展就此止步在已有的法律规范基础上在理论和实践的持续深化下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颁布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实施都推动了这一制度的不断细化和优化

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逐渐明晰核心制度日益完善

2016年1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以下简称推行方案》) ,国家层面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概念实施目标实施范围和保障措施虽然《推行方案力层级不高但却是当前该方面最具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推行方案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概念界定为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入信用评价制度和生产者责任延伸情况的报告和公示制度推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有效落实聚焦不同产品的各自特点,《推行方案还指对于电器电子产品应该继续推行基金制度蓄电池和饮料纸基复合包装要试行目标制汽车产品要做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政策指引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获立法确认延伸责任内容更加丰富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列入执法检查重点工作并于2012年对该法作出了修正进一步细化了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企业对产品的合理包装的要求。2020年4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了在第六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还增加了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其他内例如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生产者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责任第二十九条补充了相关单位对于防治信息的公开责任等等

3.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设持续深化立法领域不断拓展

经过对理论和实践的长期探索包装物电器电子机动车等产品领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立法不断取得新突破从整体上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具备一定体系性的纵向结构见图1)。申言之自生产者责任延伸思想首次出现在立法层面以来我国用近30年的时间创造性搭建了一个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法律体系以立法的详略程度为标准这一法律体系是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核心的

二、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立法发展的现实阻滞和法典化因应

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法制建设成就突但是面向入典带来的体系重构挑战以及实践的长期检验我们需要正视现行立法愈发凸显的不及时认识到法典化对其立法完善的重要意义

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立法发展的现实阻滞

近年来我国立法和修法工作步伐不断加快但是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来说并没有得到立法的充分关注立法空白依旧存在而且尽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完善在缺乏统筹考虑的情况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法律规范的体系效应始终未能得到有力彰显

1.立法定位不清晰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制度目的错位

制度目的决定制度价值的发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兼具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双重目的但现行立法似乎并未特别关注这点相较于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对于环境污染防治的侧重统领循环经济发展全局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自立法之时便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作出同步考从这个角度来说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主要条款置于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更符合其立法定然而囿于三部法律在调整对象上存在的交叉和重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范条款十分分制度地位更是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六十六条才得以确认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减损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价值也偏离了该制度立法的初衷

2.立法体系不完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体系存在断层

对现行立法梳理发现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体系初显既有多部综合性法律的整体设又有结合不同产品特征的特别关照特别是电器电子和机动车领域的实践使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向规范化体系化迈进了一大步但是限于各地各领域的情况各异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普遍建立起来一方面地方立法没有围绕该制度发挥出凸显地方特色提高可操作性的能动作用地方立法作为地方治理的重要手段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尚有不足或者需要改善的制推进地方治理的法治化但只有部分城市在个别条例中对延伸责任作了或多或少的规定另一方面实践获得的经验也并没有及时推动立法的发适用于不同产品的单行法和实施细则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具体工作的开展还是不得不更多依靠大量软约束的政策性文件推动

3.立法衔接不顺畅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关联立法关系处理不当

多年来环境法律在立改废释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环境立法体系的整体性数量庞大的立法规范拘泥于过于细分的环境领域缺少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的法律自然也不例外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关联条款规定不周延立法目的不同导致循环经济促进法与关联法律之间存在衔接不严密现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已经规定企业承担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时的回收责任的情况下,《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虽然对生产者回收处置销售者受托回收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但忽略了对进口者的行为规制对于进口产品的国外生产者而言尽管要求其在我国承担废弃物回收责任是不现实的但进口者作为产品流通至国内的首要一环理应对废弃物进行回收或者委托销售者回收二是转致条款规定失宜。基于规制对象的部分重合立法者通常选择直接转致其他法律规范的做法来规避重复立法问题例如在生产者加强产品生态设计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均要求生产者当注意计方案及原材料选择避免过度包装避免重复立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在规定生产者生态设计责任时仅简单表述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但是从内容上来讲,《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要比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更加完整和具因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除了对产包装设计设置条件还涵盖了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的特殊考量完整契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关于防止拆解利用置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的立法原意

4.立法实效不理想法律规定的刚性不足和配套措施的跟进不力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承担是环境负外部性成本内部化的过程既需要立法的刚性约束也离不开激励性条款对生产者积极性的有效调动就促进型立法而言一方面现行法律中的大部分责任条特别是信息披露产品生态设计等条款都是原则性宣示性规定在生产者不主动履行又没有相应罚则的情况下难以落实另一方面由于缺少配套措施的及时跟进和有效支撑造成不少法律规定在执行或实施力度上的弱化长期以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个别产品领域的顺利实施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对相关法律中一般性配套立法的整体反尽管短期内不会带来突出影响但是一旦制度适用对象有所扩充各种问题便会纷至沓来特别是在推行方案的任务安排中应当于2018年制定完成的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名录至今仍未公布直接导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成为空壳条款严重阻碍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向纵深发展再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中应当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的规定也由于缺乏具体的材料种类和标准指导徒增了落实难度此外立法中激励性条款的实际效果十分有限虽然相关法律通过设立专章或者专条的形式规定了生产者促进资源利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但是并未形成稳定运转的市场运行机一些关键制度如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等都亟须建立和

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的法典化因应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编纂将在一年内完成并提请审议当前在法典编纂模式已经达成共各编框架初现的情况下各类环境法制度的精准定位和规范表达逐渐成为研究重点在此基础面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立法发展遭遇的现实阻滞法典编纂亦为其提供了实现体系化整合的难得契机按照适度法典化的理论要求现行法律中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已经具备适度整合的实证法基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科学入典是一个在现有立法基础之上使其定位更清晰责更完备法与法关系相协调进而提高立法实效的过程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无法回避的理论议题

1.制度功能契合生态环境法典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

可持续发展可以作为环境法典的精神内核也可以成为构建环境法制度机制的方法指引。”进入生态文明建设阶段人与自然和谐已经成为生态文明的核心思想其精神实质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就是可持续发展1987年联合国世界与环境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并对可持续发展作出系统阐述以来可持续发展理论逐渐成为能够平衡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全球共识然而市场主体天然具有唯利本对自然资源过度利用甚至造成生态环境脆弱或退化的结果足以表明市场主体很难做到在满足既得利益的同时又真正维护生态系统服务的可持续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提出预示着将深刻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模式和产品废弃物的线性经济向着可持续发展大步迈进不过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本质不是无限扩大生产者的责任而是通过物质闭环流动带动整个产业体系的革新既体现了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对经济效率的追求也通过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落实了人与自然的和谐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当下及未来生活环境的保护经过多年实践检验推动该制度入典可以更加有力地推动生产企业落实资源环境责任促进可持续生态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社会齐头并进

2.制度框架搭建推动相关法律关系协调

民法典的编纂与施行引发了部门法法典化的热潮也展现了法典编纂给法律规范体系化带来的正向推动作用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同样具有明确的体系化规范化追求可以实现将既有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立法科学系统全面整合的目的随着对资源再生利用和综合利用的认识逐渐加深现行环境法体系不断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理想经济模式提供规范支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入典已经具备制度已入部门法的基础和前提然而尽管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逐渐塑造出了一个持续向纵深发展的法律体系但是同法典化思维下所追求的层次分明无相抵触价值融贯的法律体系相比尚有不小的距离现行立法中存在的内容不协调范围不统一要求不一致的现象仅削弱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促进型立法的法律属性更严重影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效果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工作持续开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法制定呼声不断的时代背景下以入典的高标高要求整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相关法律规为系统考虑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限缩法律之间的冲突空间找到了切入口也为统合生态环境法典各编内容提供了逻辑理路

3.制度主体定位促进生态人的权责厘清

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规定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内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涉及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其相关主体的权责的厘清与生态环境法典如何在高质量发展全局下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直接挂钩人类反思传统粗放式发展模式的重要表现就是开始注重资源循环利用科学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实现由经济转变为生态人马克思认为人的发展要经历自然人经济人生态人三个阶段第三个阶段对应的生态人会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和人与社会关系时有意识地自觉地主动地追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相对平衡的和谐状为确保实施效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高度强调生产者的主导作用其规制的主体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者私人行为而所追求的生态利益是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面向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决定了这一制度在整体推进时将始终呈现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交织共存当生产者能够自觉将环境负外部性成本内部化时便能够称之为生态人” 。此外基于政府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同时考虑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归因中消费者具有一定作促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包括政府消费者在内的各个主体自觉承担起应承担的责任生态人方向努力发挥协同力量于目前企业政府消费者等主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大部分行为都难以追责因而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我们应当意识到法典作为表达生态利益诉求的最高层次载体在重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时除了将主要的责任给生产者承担还要基于政府消费者等主体的功能定位对各自责任加以明确

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典内定位和具体设计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关键意义在于实现法典体系的科学化其中法典体系的内部科学化要求立法者基于立法自身规律通过对体系的内部观察达到法典体系内部逻辑层面与价值层面协调统一。由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立法的分散性其面临的局限难以通过逐一修改单行法实现突破需要借助生态环境法典实现体系化目标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定位和设计方案应当与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理念和体例架构相契合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典的体系化要鉴别出当前立法中的优秀成分” ,调整和弥合存在的不足以系统整合思维和规范表达方式摆脱当前立法中的形式感和实施中的无力感” 。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典内定位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内容安排十分特殊不仅要统合源头预防责任清洁生产责任回收利用与处置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等现有法律规范同时还要补足政府企业个人等主体的权责规定做好各编协同

考虑到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一般适用于这一特定对象在环境法中不属于基础性地位的法律制度因而不能被纳入总则编中的基本制度章” ,但是应当在一般规定一章中体现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思想与此同时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分别与可持续发展观的三大支柱”—持续社会相对应方式和消费模式带来的变化回应了绿色低碳发展的基本需要由此面向绿色发展和双碳目标基于现有立法规范的体系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当归属于绿色低碳发展编中的循环利用一节此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入典还要细化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编中的责任规并与污染控制编有关条款做好衔接这就要求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入典时不能只简单地污染控制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择一融入是应当在厘清两编逻辑的前提下明确核心条款位同时紧扣两编特色理性处理类型化条款以此重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范秩序正确宣示该制度的立法价值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典内设计

首先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总则编的安主要应当通过主体义务条款体现成败与总则能否成功提取有着很大关系。法典中的总则规范具有对分则所有法律规范的统摄功能能够奠定生产者在绿色低碳发展编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公众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并为加强绿色低碳发展编规范间的逻辑引领性内在关联性和价值融贯性提供顶层依据具体来说应当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内容的基础之上吸纳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总则编之一般规定中实现对主要责任主体行为的全面覆盖内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治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义务。”

其次由于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众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核心条款不宜占据循环利用一节过多篇幅通过设立一条涵盖制度定义延伸责任类型和先行实施领域等基本内容的规定便足以体现其要义根据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形成的统一认知可以在简化推行方案表述的基础上完整制度品承担境责任的制度。”随后生产者应当承担绿色原材料选择产品生态设计等源头预防责任清洁生产和废弃物回收利用与处置责任以及贯穿全过程的信息披露责任。” 作为第二款以使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范围具象化国家先行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扩大产品品种和领域。”作为第三款为该制度的实施领域和深入推进预留空间

另外对于前述三部法律之间存在的衔接不畅缺陷可以在系统梳理整合法律规范的过程中进立法技术对具体的内容冲突予以回应与矫正由于相关法律的相似条款主要集中在生产者的源头预防责任废弃物回收利用与处置责任两类而在纳入法典时应当重点考量这两类责任功能源头预防责任和回收利用与处置责任兼具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预防环境污染的双重功能均应当在循环利用一节中作出统一规定清洁生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两节在涉及生产者的原材料选择和生态设计时便可直接使用转致规定对于回收利用与处置责任,“循环利用” 一节还需要结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内容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作出补充增加进口者的相关责任此外基于信息披露责任在产品全生命周期的重要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节都应当予以体现按照不同的立法目的和规制范围完善并衔接好现有关于产品材料标识废物交换信息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规定形成联动效应

最后为增强生产者延伸责任条款的实效性和可执行性必须结合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编中的环境行政责任一章的规定填补现行立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空白针对违反信息公开违反强制回收要求违反绿色采购违反绿色低碳消费等情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个人不包括普通公民但是应当涵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责任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源头预防强化约过程管理强化效能责任追究强化精准 

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典外强化和配套完善

基于当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还在进行环境法律体系尚处于不断健全与完善过程中的现实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坚持理性的适度法典化模式采用法典单行法形式因而管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立法体系的健全有着最高的法典化追求但不可能仅依靠法典编纂实现需要加快制定专门领域的单行法出台实施细则推动地方立法在此之前必须解决桎梏单行法制定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即配套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建立产品回收名录制度

产品回收名录是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参与根据回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确定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的名单针对当前阻碍产品强制回收名录缺失的问题必须加快设立标准对产品风险重新开展全面评估并建立常态化调整机制是决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效果的重要条件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程度回收利用价值循环利用难度强制回收的产品废弃物应当包括以下有毒有害的产品含有氟利昂等危害全球环境物质的产含有各类汽油润滑油等不回收将产生危险物质的产品含有放射性物质的铁等材料制作的常用包装物较小回收利用价值不高且循环利用难度较大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补贴或者其他优惠手段激励生产者自愿回收处置

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政府是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引导大众绿色消费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虽然都要求府绿色采购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政府采购法也仅在第九条将保护环境规定为政府采购应当助力实现的目标” 随着一些关于政府绿色采购的实施意见和采购清单先后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政府绿色采购活动有了实施细则不过整体看来这些文件效力十分有限缺乏法律的强制性。 因此为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提升政府绿色采购效率建议尽快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法》,为政府绿色采购落地提供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明确政府绿色采购的基本原则限定政府绿色采购的执行主体细化政府绿色采购的程序完善绿色采购的组织体系和监督方式另外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还应当结合政府采购协议和WTO相关法尽量与国际标准接轨为形成更加紧密稳定的全球经济循环体系奠定基础

细化经济激励制度

以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十四五规划总体要求下,环境法典必须克服原有环境立法重惩罚轻合的缺陷免对企业负有环境原罪的偏见”。生产者任延伸制度实施的核心在于减损生产的负外部性影响促使产品外部成本内部化为企业成本该制度的务实高效管用不但需要依靠法律责任的强制作用还需要健全激励保障机制为企业提供外源性动力我国虽然已有相关财政和税收方面的经济激励手段但是并没有完全覆盖产品全生命周为促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更好地落实一方面应当根据我国的立法法的规定协调中央和地方立法给予生产者财政补贴的权限注意财政补贴的限度适时拓宽财政补贴范围使财政补贴更多地针对产品材料维度着力实现源头控制的产品生态设计目的另一方面中国立法仍要采取经济理性路径积极探索拓宽税收优惠的主体例如可以对特定的专用于处理废弃产品的设备采取免税或者减税和对购买再生产品或者具有绿色标识产品的消费者实行减征或者免征消费税明确对生产者积极进行产品生态设计或者使用再生原料的行为给予一定的资助和奖励以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

完善行业协会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作为第三方团体的行业协会作用不可或缺行业协会既可以将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传达给企业并进行相应监督也能够将企业的诉求统一向政府反馈政府与企业沟通提供桥梁具体来说行业协会应当在其内部以行业内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为前提通过发布产品绿色设计指南行业白皮书等方式督促行业内生产者履行生态设计信息披露等责任条件成熟时可探索形成生产者责任组织发挥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方面的监管作用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主体的相关责例如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从该条看出立法实践中已经明确了行业协会的责任和义务但并未设立相应的监督和法律责任条款实施效果难以估测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必须细化立法规定推进废弃电器电子报废机动车等大型废弃产品先行先

五、结语

生活方思维方式和价依靠制度和法治进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但其也面临着原料循环利用和能量阶梯级利用的现实要求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出现符合可持续发展需要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解决人与自然冲突的有效途径向新发展阶段立法依然要坚持生态利益优先导理清思路在推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入典这一更高站位的同时也要规划好当下的立法与实践走向尽快构建起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除了建立完善上述四项配套制度外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弃物回收制度基金制度等相关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强化落实需要在充分把握实践需求的基础上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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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
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成立于2013年,系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地主任由河北大学副校长孟庆瑜教授担任。本公众号致力于报道“中心”动态,分享法治资讯,欢迎学界同仁、实践部门及社会公众关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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