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信箱|如何确定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财富   2024-11-13 18:10   北京  

读者来信


小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某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基本工资为4500元,但实际发放工资为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工资600元、绩效工资1400元、补贴300元,其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相对固定,绩效工资根据考核情况计发,补贴按照出勤天数计发。在该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仅同意将基本工资5000元写入劳动合同。双方因就续订劳动合同协议无法达成一致,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是否符合“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吉林读者  何先生



何先生:

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应当以续签劳动合同时,双方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条件进行判断。在本例中,原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4500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已经变更了该工资金额,即从“月基本工资为4500元”变更为“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工资600元、绩效工资、补贴”,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条件已经变更为新的内容,故应当按照新的工资条件确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工资条件。金额固定的,应当写入固定金额;金额不固定的,应当写入项目并标明计算方式。用人单位不同意将更高的、已经变更后的工资条件写入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认定为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维持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因此,无法续订劳动合同而导致原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新媒体编辑/金恺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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