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塑料条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届会议 | 修订案文草案(10)

2024-11-03 06:23   北京  


“塑料条约”政府间谈判委第5届会议将于2024年11月25日至12月1日在韩国釜山市召开,为方便读者深入了解“塑料条约”,“海湿”将对该案文草案案章节翻译整理,供读者阅读,
关于塑料污染控制的资金机制和资源安排、塑料污染控制方面的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等有关的条款内容如下:

汇编关于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污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案文草案

第三编

共同主持人的说明:由于在第2.1分组第一次会议上表达了不同的意见,因此将在会议上讨论对条款的任何重大重新排序,并寻求达成一致意见。目前的条款顺序并不表示本条的最终结构。

共同主持人的说明:建议将所有提及执行手段的内容合并到第三编。可能将第二编的下述条款合并至第三编:

第二编第2条(引起关切的化学品和聚合物)的第1款案文方案之三和第一款案文方案之四备选案文2。

第二编第5条(产品设计、成分和性能)的第2款案文方案之二、第3款案文方案、第1款案文方案之二、第2款案文方案之二、第2款案文方案之三。

第二编第6条(非塑料代用品)的第2款案文方案之二1。

第二编第9条废物管理前导段、a、第2款案文方案之二2。

第二编第11条(现有的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中的塑料污染))的第4款备选案文方案2、第4款案文方案之二。

第二编第 12 条(公正过渡)案文方案 1 第 1 款案文方案、案文方案 3 第 1 款案文方案。

1. 供资机制和资源

备选标题:资金资源

案文方案0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何种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文书下的各项承诺将与本条的成效有关。在适当地考虑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需要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根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的和压倒一切的优先目标。

第0款备选案文方案没有关于此事项的条款。

1. 缔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根据其国家政策、优先事项、计划和方案酌情为旨在执行本文书的国家活动提供必要资源。调动此类资源处理塑料污染应包括所有来源、国内通过相关政策、发展战略和国家预算提供的资金和双边和多边国际资金,以及促进私营部门投资和捐款融资,包括自愿捐款。注:关于传统来源以外的可能资金来源清单,见UNEP/PP/INC.2/4 号文件第24 (e)段。符合《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和“谁污染谁付费” 原则的公共和私人资金。缔约方应努力加大私人资金的调动力度,包括使公共和私人投融资符合文书的目标和条款。邀请国际金融机构和多边开发银行(特别是世界银行集团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考虑支持文书的执行工作,包括为此与全球环境基金建立伙伴关系。

第1款备选案文方案没有关于此事项的条款。

2. 发达国家有能力的缔约方应当且鼓励多边组织、机构和基金多边、区域和双边实体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自愿提供充足的赠款或减让性条件增加其支持,包括通过资金、能力建设,以及通过优先支持为防止塑料排放和释放而采取的最有效和最具成本效益的措施,按照自愿和相互商定的条件提供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以促进最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国内资源有限和面临重大能力挑战的缔约方执行本文书。

第2款备选案文方案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资源,以便使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得以偿付本文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而采取的执行措施所涉全部增量成本。鼓励其他来源(包括多边组织、机构和基金)提供捐款,以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本文书的支持,包括通过资金、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提供支持。其他缔约方亦可在自愿基础上并根据其自身能力提供此种资金资源。在履行这些承诺时,应考虑需要确保资金的充足性、可预测性和及时支付性,并考虑各捐助缔约方共同负担的重要性。

3. 缔约方应(并鼓励其他利益攸关方)在执行本条第2款和第3款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下游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或环境或生态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具有被认为易受塑料污染影响的特殊地理条件或特征的国家,包括群岛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以及经济高度依赖生产、加工和出口以及(或)消费化石燃料和相关能源密集型产品所产生的收入的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第3款备选案文方案没有关于此事项的条款。

4. 兹设立一个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包括技术转让和开发以及能力建设和培训的新的和额外的、可预测、可持续、充足、可获得和及时的资金资源的机制,以优先考虑支持国内资源有限且面临重大能力挑战的国家最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经济转型国家特别是下游不发达国家和环境或生态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优先考虑能力和治理差距最大的缔约方,特别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执行本文书采取最有效和最具成本效益的措施控制塑料泄漏。该机制应纳入来自、国内和国际、公共和私人等所有来源的资金资源优先考虑公共和私人来源,由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有能力的缔约方带头调动资金资源。

第4款案文方案之二预计所有缔约方将向该机制捐款。该机制应鼓励其他来源(包括私营部门)提供资源,并应寻求为它所支持的各种活动充分利用此种资源。

第4款案文方案之三第2和第4款规定的支持应针对最有效和最具成本效益的措施,这些措施应在当地社区内事先妥善规划,并与区域、次区域或国家安排协调,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预防塑料排放和释放的积极作用。应优先支持在地方一级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系统,以处理、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再循环和处理塑料废物,这对于废物的安全和无害环境管理不可或缺。

5. 就本文书而言,该机制应在理事机构的指导下运作并对其负责。理事机构应就与本文书有关的获得和使用资金资源的总体政策战略、方案优先事项和资格标准提供指导,还应对能够从该机制获得资助的活动类别的指示性清单提供指导。

第5款案文方案之二认识到应对塑料污染问题的紧迫性,理事机构应不迟于其第届会议确定资金机制的初步资源调动目标。

第5款案文方案之三理事机构应定期报告该机制下资金的确定和调动情况并提出建议。除本条规定的考虑因素外,理事机构,除其他外,还应考虑:

a. 评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求;

b. 资金的可得性和及时拨付;

c. 有关筹资和拨款的决策和管理流程的透明度。

第5款案文方案之四此外,理事机构还应定期审查资金机制,以评估资金资源的充足性、有效性和可及性,包括为发展中缔约国提供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方面的资金资源。

第5款案文方案之五理事机构应在其第一会届议上商定落实上述各款的安排。

第5款案文方案之六理事机构应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在理事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业务政策、准则和行政安排(包括资源拨付)并监测其执行情况。执行委员会应履行理事机构商定的职权范围中规定的任务和职责。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应在缔约方享有均衡代表性的基础上选出,并应由理事机构核可。本款下的决定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若已尽一切合理努力仍未能达成协商一致,则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6款案文方案该机制应包括:

一项新设立的专项和独立的多边基金由非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根据一个联合国分摊比额表捐款供资作为主要手段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提供支助,帮助其遵守任何商定的控制措施执行本文书,以赠款方式提供新的、可预测、稳定、充足和及时的资金资源,以便支持执行本文书。注:此类基金可专门用于特定目的,例如解决遗留塑料废物或创新问题。

第6款备选案文方案该机制应包括:

a. 现有资金安排(如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内的现有基金。注:该基金可在全球环境基金(全环基金)等“现有基金”内设立。

第6款备选案文方案2 该机制应包括:

a. 为支持尽早采取行动和执行工作现有资金安排(如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内的现有基金;

b. 一项新设立的专项和独立的多边基金,作为主要手段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支持,帮助其遵守任何商定的控制措施其执行文书。

c. 一项塑料履约基金,用于支持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和缔约方确定的其他活动(获取技术、特许权使用费、能力建设等);

d. 一项补救基金,用于支持补救海洋环境(包括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中的遗留塑料;

e. 一项有时限的国际供资方案,以支持扶持活动、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以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执行文书的实质性条款。供资必须与这些条款的范围相称。

第6款案文方案之二为支持尽早采取行动和执行工作,该机制还应包括在现有资金安排内设立的专项基金,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以及环境或生态脆弱的发展中国家使用。

第6款案文方案之三应由文书的理事机构决定有待供资的内容应包括:

a. 扶持活动;

b. 商定的履约增量费用和其他费用;

c. 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与培训;

d. 按照相互商定的条件进行技术转让与开发;

e. 多边基金秘书处事务费用及有关支助费用。

第 6 款案文方案之四应将资金机制中的部分资金资源用于从私营部门调动资金流,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包括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项目和方案。

第6款案文方案之五资金机制应设法确保避免重复,并促进机制内资金利用的互补性和一致性。

第6款案文方案之六专项基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的捐款应是额外的,有别于这些缔约方收到的其他资金转移。

第6款案文方案之七应定期用各种来源的资金补充专项基金,包括由缔约方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加以补充。

7. 理事机构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商定新设立的专项基金的运作安排,并酌情考虑第 3 和第 4 款包括一份可能获得支助的扶持活动的指示性清单以及商定的增量费用和其他费用拟通过专项基金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资助的活动以及提供此类资金的方式,以便使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遵守所商定的控制措施。

第7款备选案文方案理事机构最迟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与现有财务安排全球环境基金的理事机构就该机制的运作达成安排。

第7款备选案文方案 2 理事机构应设立一个负责管理资金机制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应评估每一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为遵守所商定的每项控制措施面临的技术和资金需求(包括技术转让),并为此调动资金资源。

第7款备选案文方案3文书的理事机构应决定拟通过专项基金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资助的活动。

上述案文方案 1 和案文方案2的共同条款

第7款案文方案之二在为一项活动提供资源时,该机制应考虑到为推进文书目标而提供的所有资金流(包括来自国内资金、双边、区域和多边实体以及私营部门的资金流)对该活动支助的额外性和互补性。

第7款案文方案之三兹设立一个平台,提供关于所有资金流的透明信息,以推进文书目标。该平台应根据第7之二款提供信息。

第7款方案案文之四在为一项活动提供资源时,该机制应考虑到拟议活动(相较于其成本而言)在减少向环境排放塑料方面的潜力,以及优先向国内资源有限且面临重大能力挑战的缔约方提供有限资金援助的必要性。

8.理事机构应不迟于其第三届第四届会议及其后定期审查所有来源的供资水平、为推进文书目标而提供的所有资金流的额外性和互补性、理事机构向受托运行依照本条设立的机制的实体所提供的指导及它们的成效,以及它们满足最有需要的国家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国内资源有限和面临重大能力挑战的缔约方不断变化的需要的能力。理事机构应根据此种审查,采取有关行动提出有待所有缔约方商定的建议,以期提高该机制的成效。注:改编自《水俣公约》第十三条第十一款。

9.鼓励各缔约方应酌情设立塑料污染费,由其管辖范围内的塑料聚合物生产者支付,并采取必要的立法、监管和行政措施予以征收。理事机构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通过落实全球塑料污染费的模式和程序,包括该费用对第4款所设资金机制的贡献。注:全球塑料污染费的模式可由理事机构确定。这项费用可以使聚合物生产者对其所有塑料的污染成本负责,无论塑料在哪个国家结束其使用寿命,也无论塑料最终将再循环还是被处置。它可以产生收入,为无害环境的废物管理和清理举措提供资金。

第9款备选案文方案没有关于此事项的条款。

第9款案文方案之二全球塑料污染费将提供充足的资金,以支付结束塑料污染的特有费用,包括:

a.投资于以安全和无害环境的方式管理塑料废物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产生的高资本费用;

b.补救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遗留塑料污染;

c.执行未来条约的其他方面,包括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研究、创新、教育和发展;

d.提供持续和可预测的收入流,支付建立废物管理系统(通常不在生产者延伸责任计划支付范围内)的资本费用,并在必要时支付其运营费用,从而协助建立、执行和扩大国家生产者延伸责任计划;

e.确保为可能因未来文书而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青年和拾荒者等)提供充足的资金,以实现公正过渡。

第9款案文方案之三各缔约方应强制生产者延伸责任计划提供塑料产品加工和回收技术。共同主持人的说明:该案文最初是针对第三编第2条(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提交的,有成员表明它可能与本款有关。共同主持人的说明:若干代表团建议,可在第二编第7条(生产者延伸责任)中述及这一条款。

10.鼓励缔约方、双边、区域和多边实体以及私营部门使资金流与结束塑料污染的途径保持一致,为此调动、转用和调整来自国内和国际、公共和私人等所有来源的资金流用于防止或减少塑料和塑料产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向环境排放和释放的项目活动。

第10款备选案文方案没有关于此事项的条款。

第10款案文方案之二鼓励缔约方应减少逐步淘汰所有国内和国际、公共和私人来源的资金流流向导致塑料和塑料产品(包括微塑料)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向环境排放和释放的项目活动。

第10款案文方案之二备选案文没有关于此事项的条款。

第10款案文方案之三本条所规定的资金机制不妨碍将来就其他环境问题可能作出的任何安排。




塑料污染条约谈判”第五届会议
Fifth Session (INC-5) 

2024年11月25日~12月1日,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中的塑料污染)国际文书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的第五届会议”(简称INC-5)将在韩国釜山举行,旨在制定一项全面而有效的国际法律框架,以遏制日益严重的塑料污染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届时来自世界各国的政府代表、科学家、企业家和环保人士将齐聚釜山,共同商讨并制定一项具有雄心的全球协议,以应对塑料污染这一全球性挑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过去四年来持续参与了联合国环境大会、以及接下来的各届INCs,此次也将派代表团赴韩国实地参会。前四届会议分别在加拿大、乌拉圭、法国和肯尼亚举行。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过去几年来持续参与了联合国环境大会、以及此前的各届INCs。2024年11月底,绿会代表团将赴韩国实地参会。
(注:本文为INC-5系列观察。文章仅代表资讯,不代表平台观点,仅供参考。)

编译 | 杜娱宁
审核 | 赵岩
排版 | 绿叶


【海湿·INCs:部分往期报道】


“塑料污染条约谈判”·系列观察
PLASTIC TREATY NEGOTIATOINS @OCEANWETLANDS


【参考资料】《汇编关于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污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案文草案》原文参见:https://wedocs.unep.org/bitstream/handle/20.500.11822/45858/Compilation_Tex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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