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势 | 广东立法完善乡村工匠培育机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文摘   2024-05-31 20:01   广东  
5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以立法形式保障和促进技能人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尚属首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解决当前技能人才发展瓶颈问题,赋能新质生产力,助推广东制造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三十七条,聚焦省委“1310”具体部署,从加强培养、完善使用、规范评价、促进激励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广东总结提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围绕制造强国、数字中国、乡村振兴强等关键领域推动构建新型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发挥政府、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共同体中的作用,推动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为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与人才集聚的有机融合,《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以及产业转型升级等发展需求,加强制造业、数字等领域技能人才培养,建立制造业技能人才、数字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将制造业高新技术、数字技能相关职业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在加强涉农技能人才培育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乡村振兴,加强农业农村相关技能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乡村工匠培育机制。鼓励和支持乡村工匠设立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
为更好地实现产业岗位与青年学生技能培养相对接,根据《条例》,在行业、产业技能人才培养中起导向性作用的企业,可以协同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学校建立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立招生、培养、评价、就业一体的技能人才供应机制,开展学徒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新职业标准开发等活动。

从当前实践来看,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依然存在“校热企冷”的问题,部分校企合作仅停留在提供劳务用工以及短期项目合作层面。对此,《条例》要求对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同理,要求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加强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按照规定支持技能人才发展工作,将发展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考虑技能人才要素。
为吸引更多青年人加入高技能人才队伍,《条例》明确,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技能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根据《条例》,技能人才评价主要包括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职业资格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当依据经备案的考核规范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当科学、公正、权威。
《条例》还要求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技能人才发展的国际交流合作,按照规定建立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制度。对持有国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比照我国相应职业技能标准或者我省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认定其职业技能水平,推动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
对于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条例》作出相关规定,如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诚信档案,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针对实践和调研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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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颖诗
审核 | 余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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