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2024年第四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文摘   2024-11-04 19:37   内蒙古  

2024年,阿拉善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氧气厂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7月31日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倒查溯源的形式开展排查时发现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某回收站正在使用的一只液氧气瓶,经询问工作人员表示该气瓶为该回收站自有气瓶,充装单位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氧气厂,铭牌显示唯一充装介质为液态氧气,充装日期:2024年7月16日。根据问题线索,当日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氧气厂进行了检查。经现场询问当事人,该气瓶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氧气厂充装,充装介质为液态氧气,罐体设备本身含有的液氧充装口,通过专用软管对接液氧充装口与气瓶进行充装,现场提供充装该气瓶的微信收款截图。阿左旗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经查,当事人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准的充装介质类别为压缩气体,充装介质名称为氧气,未获准从事液态氧气的充装许可。当事人承认擅自充装液态氧气和对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事实,并提供充装该气瓶的微信收款截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工具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15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举报称: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工具店销售的标识有注册商标“长城”牌的系列产品为假冒其公司产品。执法人员当日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工具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有待售的标识为“长城”牌的多效防冻液15桶、标有“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9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所售商品的购进票据、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供货商资质等进货查验材料和进销货票据、台账。2024年7月15日,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上述24桶产品全部为假冒产品。   

经查,当事人在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非正常渠道购进并销售侵犯中国石化“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防冻液、液压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阿拉善左旗某水务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安装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19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对阿拉善左旗某水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2023年4月25日陆续购进的520块 (DN25以下)科德牌冷水水表,只有6块水表做了抽检,其余514块表未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且已全部安装使用给高新区文明路以南商铺和居民。执法人员对文明路以南用水用户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居民和商铺安装使用的科德牌水表都未粘贴检定合格标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案



阿拉善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阿拉善分院反馈,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1台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0日对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化工有限公司定期检验不合格设备为二车间东侧干式蒸发器,现场该干式蒸发器设备处于使用状态。  

经查,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上述压力容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该设备检验日期为2024年4月12日,检验不合格报告出具日期为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10日现场时,当事人在取得设备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仍在使用上述压力容器设备,当事人在核查、调查期间,未能提交其他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设备有效期内的合格定期检验报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来 源:执法稽查科

阿拉善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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