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痛!父亲多次强奸12女儿终被逮捕!奶奶竟逼她出具“谅解书”为父脱罪……

教育   2024-09-02 19:31   北京  

01|案件简述


小花今年12岁,自6岁时父母离婚后,小花便一直跟随父亲生活。然而谁也不会想到,与小花相依为命的父亲竟然丧心病狂地将魔爪伸向了自己的亲生女儿。


从2023年8月开始,小花的父亲就多次侵害小花。


最终小花鼓起勇气,将此事告诉了学校的德育老师,并在其帮助下报警处理。2023年11月,小花父亲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审查提请批准逮捕。


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小花的奶奶为了减轻自己儿子的处罚,不断逼迫小花向检察院出具谅解书;同时还多次要求面见办案检察官,试图为儿子的罪行开脱。



02|法律解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小花父亲作为小花的监护人,借助其行使监护权的优势实施了侵犯被害人性自主权以及生命健康权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


同时,根据本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项,由于案发时被告人年龄尚不满14周岁,符合法定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那么在犯罪事实如此清晰的情况下,小花奶奶为何仍要逼迫小花出具谅解书呢?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上述规定实际上阐明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此处所强调的事实与法律不仅有定罪事实与定罪法律,也包括量刑事实与量刑法律。


其中,量刑事实,也即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

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部分(十一)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其一般显示了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并通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等方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反映了原遭受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复,因此法院可能依据该谅解书对被告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但就本案而言,小花奶奶利用亲情逼迫小花出具调解书,实质上并未反应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及对被害人物质及精神上损害的弥补;并且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听取被害人及监护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小花书写的谅解书在未得到其监护人的认可且未取得赔偿的情况下,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法院对小花奶奶提交的谅解书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做出判决:详见文末置顶留言↓



03|总结启示


我们常常感慨于父母与孩子之间那份血浓于水的亲情,它本应是最坚实的依靠和最温暖的港湾。然而,在小花奶奶这一案例中,她的行为却令人痛心疾首。为了让自己的儿子能够从轻处罚,她竟不惜强迫年仅12岁、身心受到巨大伤害的孙女小花出具谅解书。这样的行为,看似是因对儿子的无私关爱而做出的傻事,实则是对亲情的极端扭曲与滥用,完全忽视了小花作为受害者的感受与权益。


小花不仅是受害者,更是需要关怀与保护的弱小生命。面对父亲的侵害,她鼓足勇气揭露真相,这本应是她寻求正义与解脱的开始,却在奶奶对儿子的“关爱”下,被迫成为减轻儿子罪责的工具。这样的“关爱”,这无疑是对小花的二次伤害。


或许这起悲剧的发生,也与小花奶奶长期以来对小花父亲无原则、无底线地溺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是这种缺乏边界的“爱”,让小花父亲失去了对法律与道德的敬畏,最终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恶果。因此,父母对子女的爱护应当是有原则、有底线的,任何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的“爱”,都是对爱的亵渎与背叛。


不要让这份深沉的爱蒙蔽了双眼,以至于做出违背法律、伤害他人的事情。在关爱与保护孩子的同时,也要教会他们如何尊重他人、遵守法律,成为有责任感、有担当的社会成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守护好每一个孩子的成长之路,让亲情成为他们人生旅途中最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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