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女儿捐空积蓄”后续:基金会退回四十多万善款

时事   2024-11-20 12:37   广东  

▲ 互联网慈善兴起,核实捐赠人身份是个难题。(视觉中国 / 图)

全文共2495字,阅读大约需要6分钟
  • 患者家属:司法鉴定表明其思维混乱,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捐款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 基金会:捐赠人多次表示,捐款是自愿行为,不存在被误导、被诈骗。捐款中已有部分被执行到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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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方周末记者 陈佳慧

责任编辑|谭畅


2024年11月18日,“33岁精神病患者捐空家里积蓄,四十多万善款无法要回”一事有了新进展。当事人黄先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天,他已收到山西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灯塔基金会)的全部退款,且与灯塔基金会签订和解协议。

此前,黄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儿在发病期间向多家慈善组织捐款约100万元,部分慈善组织陆续退还五十多万元,但捐给灯塔基金会的42.7万元迟迟不退。

经过长达半年的交涉,灯塔基金会发布退款声明,称2024年11月18日已将427721元捐赠款全部退还至黄先生账户;同时,会再次启动自查自纠工作,不断完善自身,提高业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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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捐款已执行

黄先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2024年4月18日至28日,他的女儿黄某多次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向多家慈善机构捐款,包括宋庆龄基金会、红十字基金会、灯塔基金会等。

根据黄先生提供的和解协议,其33岁的女儿向灯塔基金会陆续捐赠14笔,捐赠款项累计42.7万元。收到捐赠款后,灯塔基金会工作人员与捐赠人黄某多次联系,并反复确认其捐赠意图后将善款接收。根据黄某的捐赠意图,灯塔基金会将部分善款用于困境儿童关爱计划、事实孤儿助养计划项目并执行到位。

4月24日,灯塔基金会向黄某颁发了锦旗、荣誉证书及感谢信。根据天眼查显示,灯塔基金会成立于2020年12月,注册资金200万元,业务范围包括精准扶贫、助孤敬老、救助伤残。

黄先生称,2020年,女儿工作不顺辞职回家,受疫情影响,一家三口在家常发生争执,8月女儿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黄先生说,女儿患病之后,他们并未把握好前期治疗的黄金时期,而是去算命、跳大神,西药也未坚持服用,导致病情好一阵坏一阵。

发病时,女儿会自语自笑,产生幻听,不吃家里的饭菜,认为家里的菜有毒,花钱也变得大手大脚。黄先生说,她曾点过一份售价300元的外卖却放着不吃,买了雅思课又退掉,还买了去澳大利亚的机票也退掉。

黄先生说,他并不控制女儿用手机,相反鼓励她玩,但是女儿把同学、老师和朋友的微信都删掉。女儿要保管家里的钱,他们也顺着她让她管。直到2024年5月,母亲从女儿嘴里听说“捐款”等词后起疑,才发现她给多个慈善机构捐款的行为。

发现之后,黄先生和妻子就联系各个基金会,跟他们说女儿患病的情况,并将门诊和住院记录提供给对方,他们都相信并退了钱,除了灯塔基金会。

根据灯塔基金会发布的退款声明和两方签订的和解协议,5月中旬,黄先生以邮件形式告知灯塔基金会欲申请退款,称黄某患有精神类疾病,捐款应当无效。因灯塔基金会无法判断真实性,多次联系捐赠人黄某,黄某一再坚称其系自愿捐款,“不用理她的父亲”。

6月24日,黄先生通过微信联系灯塔基金会,对方就黄某捐赠款项的用途向黄先生进行了解释和沟通,因黄某捐赠的款项中已有部分被执行到项目中,无法退回,因此灯塔基金会希望能退回剩余未执行款项,但黄先生并未同意。退款事宜一度陷入僵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监事长张凌霄表示,要求慈善组织退还已执行的慈善项目款项,给慈善机构带来的各方面影响,是公众不易理解的。他解释,从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的角度来说,慈善组织在接受了捐赠人捐赠款项之后,捐赠款项极有可能已经被执行到某一个慈善项目当中,或者已经资助拨付给了受益人,特别是对于一些时间跨度比较长的捐赠,涉及已经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还涉及项目可能已经结项、审计已经完成等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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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收到精神病患者的捐款,慈善组织该退吗?张凌霄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主要取决于该患者在捐款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他解释,如果精神病人在捐款时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就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捐款行为就不会被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精神病人在捐款时处于精神正常的状态,或者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捐款行为应当被视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

张凌霄强调,捐赠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且举证责任在捐赠人或其监护人,仅凭街道证明或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够的。

11月7日,黄先生向灯塔基金会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黄某在4月15日至4月30日处于发病期,其在这期间大量捐款,虽称是为了爱,但其讲不出捐款集中在这一时期的原因,又表示“要捐款二万两”,表明在病情的影响下,其思维混乱,捐款行为随意,脱离现实,已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评定其在2024年4月15日至4月30日之间的捐款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司法鉴定认为,黄某在2024年4月15日至4月30日的捐款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受访者供图)

11月18日,灯塔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吴胧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们在收到黄某的捐款时,因金额较大,曾第一时间与捐赠人确认。捐赠人也曾多次表示,自己不存在被误导、被诈骗、网络刷单等行为,捐款是自愿行为,就是想做点好事。吴胧苇认为,灯塔基金会已经尽到该尽的责任,“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人情的角度,我觉得我们都已经做得很好很好了”。

张凌霄认为,随着互联网慈善兴起,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中,会出现大量的小额捐赠,要求基金会逐笔核实捐赠人身份是无法实现的。但是,基金会在接受大额捐赠时,通常需要对捐赠人进行基本的尽调,包括但不限于识别捐赠人身份的合法性、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并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不过,他强调不能让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

吴胧苇说,在黄先生这件事上,他们感觉受了委屈,吃了哑巴亏。未来收到大额捐赠,他们将主动联系对方确认,出现问题时积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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