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为全面贯彻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要求,进一步汲取近期来全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贪大媚洋求怪建设等案件的深刻教训,坚决防止规划实施领域违法违规许可、重许可轻监管等问题,规范和提高我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用途管制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结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的全域全要素规划许可管理规范性研究,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守国土空间管控和安全底线。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落实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和市域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等管控要求,进行规划许可时要充分考虑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和安全底线。(二)严格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按照《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等要求,加快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明确“单元+地块”两个层级的管控要求和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持续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成果入库及数据治理,为提出规划条件和核发规划许可提供科学依据,有效管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依规实施规划。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等专项规划或会议纪要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三)加强规划许可批后实施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规划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的实施与法定规划、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内容保持一致。各地要按照有关责任分工认真落实规划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分阶段对项目是否符合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规划许可有关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避免造成不可逆问题及重大生命财产损失。(一)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建设用地在划拨或出让前,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要求出具规划条件。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不应纳入规划条件,由相关部门另行提出建设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已布局,有特殊选址要求(如依托资源或邻避要求等)、零星分布点状用地,且在单元划定或村庄规划中没有考虑的,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未布局但符合单独选址类型并完成用地报批手续的,可编制地块层次详细规划后出具规划条件和核发规划许可。详细规划批准后,原则上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范围出具规划条件并进行土地供应。确需分宗供应并符合《导则》维护情形的,可按照详细规划维护程序对地块进行宗地划分,明确各宗地的用地范围和控制指标等内容后出具规划条件,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规划条件和土地分宗供应管理。(二)从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详细规划范围内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项目,主要审查项目建设用地位置及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是否与规划条件、详细规划一致。各地可探索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和程序。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或组织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等前序材料不需申请单位重复提供。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道路附属设施等项目,可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三)规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应以详细规划为依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用会议纪要、通知或领导签批等形式代替详细规划或改变规划许可。对于已划入城镇开发边界、2020年7月3日前已建成的村庄建设用地(城镇村属性为203)、近期无城市更新计划、符合总体规划和“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可在详细规划中适当原址保留农村宅基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地可在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等项目,探索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并完善监管机制。(四)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依据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技术标准规范等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将涉及城市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要素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将城市设计理念传导到建设工程方案审查中,区别一般地段和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临山滨水等重点地段,差异化审查和评判方案。鼓励使用三维实景模型等数字化方式辅助方案审查,提高方案审查的准确性、可行性和科学性。执行好《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云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指导意见》(云自然资空规〔2024〕337号)关于探索开展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负责制度等相关要求。发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作用,统筹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要区域、重要节点、重要功能的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集中审查。(五)鼓励特定情形同步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可在土地供应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提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实施“带方案供应”。其中,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地方探索同步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依规实行“交地即交证”。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地质勘察、文物考古等工作需要,需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必要的建设时,可同时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进一步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村庄规划范围內的建设活动原则上应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国有用地,可根据实际需求办理相应的建设规划许可。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布局农村宅基地,不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有新增宅基地需求,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村庄规划统筹考虑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七)认真开展规划许可领域政务公开。要进一步提升规划许可批后公开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履行公开主体责任,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等相关规定,作出规划许可行政决定7个工作日内,在相应渠道和载体上公开。未完善自身规划公告平台的地区,须在2024年底前利用政府网站或政府服务中心建立规划许可公示公告模块和制度。(八)推进“多审合一”提高审批效率。以优质服务人民群众、优化营商环境为出发点,以“多规合一”成果和国土空间信息化平台为基础,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合并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报材料。从受理到核发许可的天数(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不得超出承诺缩减用时后的办理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九)严格规范各类规划许可文证样式。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印制符合自然资源部监制的规划许可文证内容和样式,核发许可同时应按规定附相关审定图件。机构改革前的许可文证内容和样式不再使用。(十)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测预警。严格执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督系统中规划许可和核实事项预警信息逐步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4〕403号),分级开展规划许可监测、预警,以数字化监管手段持续推进全省各级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规范化。各地要高度重视规划许可批后管理工作,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内容开展分阶段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需求的具体批后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其中建筑工程类项目批后管理应包括放线复验、正负零复核、跟踪检查(含封顶检查)、规划核实(含土地核验)四个阶段;管线与交通工程类项目批后管理应包括放线复核、跟踪检查(含覆土检查)、规划核实(含土地核验)三个阶段。进行复验、复核、检查或核实时,相关主管部门应确保有两人以上到场。(一)优化放线复验管理。建设单位在正式动工前完成施工放线,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总平面图等进行现场复验。建筑工程应复核用地四至界线、界桩点、建筑位置、建筑退让距离、建筑间距等。交通工程应复核道路红线、纵横断面、管线容量和位置等。管线工程应复核管线中心线与道路红线、与周边建筑物、其它管线的距离等。(二)加强正负零复核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时,相关主管部门应现场进行规划复核。复核应包含放线复验的所有内容、工程±0.000高程、地下空间的位置面积层数、退让距离、出入口位置和开挖情况等。(三)严格跟踪检查管理。建筑工程类项目应当将封顶阶段作为必要节点进行跟踪检查,还可以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增加检查节点。管线与交通工程类项目应当加强覆土阶段的跟踪检查。(四)规范规划核实(含土地核验)管理。建设项目验收时,自然资源部门结合规划检查记录对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内容进行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及时出具核实意见。规划核实应重点检查用地范围(界线)、绿地率、室外停车泊位区域、出入口设置、围墙及其他构筑物、建筑间距和退界、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要求;土地核验重点检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超用地红线超建设强度、改变规划用途、是否缴清土地出让金等情况。住宅项目配套的街道社区用房、卫生服务站、公厕、养老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集中布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原则上应与首期建设同步核实,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利益。不得以规划核实借机搭车,规避违法建设认定和行政处罚,将违法建设合法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应认定为违规建设。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文件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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