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一、关于村庄规划编制范围和组织方式
(1)城镇开发边界“开天窗”区域,是否可以纳入村庄规划编制?
答:我厅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城镇开发边界的管理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及我厅相关要求执行。城镇开发边界“开天窗”区域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则进行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并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统筹核算,经部检验合格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反馈我厅后,方可通过编制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如村庄规划编制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开天窗”区域,不可布局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填天窗”。后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跨城镇开发边界的行政村,是否可编制村庄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内容在规划图件和数据库中如何表达?
答:村庄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通过统筹编制边界内详细规划和边界外村庄规划,可有效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现全域全要素“详细规划”管控。因此,对跨城镇开发边界的行政村,在满足地方规划管理需求的前提下,既可编制详细规划,也可编制村庄规划,但涉及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相关产业和用地政策(如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跨城镇开发边界的行政村,城镇开发边界外需要使用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布局新增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跨城镇开发边界的行政村,详细规划已编制审批的,数据库的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图层,城镇开发边界内可按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用海分类代码和名称赋值;规划图件按数据库用地用海分类名称表达规划地类用途,同时表达城镇开发边界范围。跨城镇开发边界的行政村,详细规划尚未编制审批的,数据库的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图层,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用海分类代码可赋值“201”或“202”,用地用海分类名称可赋值“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图件可不表达规划地类用途,仅表达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后续可在详细规划中细化用地用海分类代码和名称赋值,并按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后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规划发展村所在的行政村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是否需要编制村庄规划?可否可以详细规划作为村庄规划管理依据?
答:不需编制村庄规划,可以详细规划作为村庄规划管理依据,并可视为村庄规划编制覆盖。
(4)采取多村联编村庄规划,能否结合不同村庄具体需求,编制简化版、基础版和深化版等兼有的一个规划成果?
答:可以。要加强县域乡村发展和规划编制统筹谋划,合理确定村庄规划编制方式,不宜简单以多村联编等方式“应付式”完成任务。宜单独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则单独编制。紧密结合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需要,对于地域相邻、资源禀赋相近、产业类型相同的乡村地区,允许开展镇村联编、多村联编。
二、关于村庄规划成果类型和内容深度
(1)简易版、基础版、深化版村庄规划适用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为满足不同类型村庄差异化发展需求,2023年我厅在《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版)》中,对简易版、基础版和深化版等不同深度版本村庄规划成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其中,简易版适用于保障农民建房新增用地、调整地块规划要求等简单需求的村庄;基础版适用于优化村域用地布局、保障乡村产业用地、指导全域综合整治、指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需求较为复杂的村庄;深化版适用于指导美丽乡村创建、农房改善项目建设等需求复杂的村庄。
(2)简易版及基础版规划成果批复后,因村庄建设需求,需进一步编制深化版成果,组织流程如何操作?
答:按照村庄规划可以“分层分类”编制的原则,简易版、基础版村庄规划成果批复后,可根据需要再单独编制村庄设计。村庄设计按照地方规定进行审查后,应作为村庄规划的深化细化和组成部分,且视为编制深化版成果。村庄设计如不涉及调整村域用地布局,可不再修改原村庄规划;如涉及调整,应当修改原村庄规划形成深化版成果,一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3)村庄规划成果表格中规划指标表如何填写?
答:规划指标表中约束性指标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三个数据按“三区三线”下发数据填写,其他数据根据地方和村庄实际填写。
(4)如何提高规划图纸的可读性,既充分表现规划意图,又满足数据库建库及后续用途管制要求?
答:各地可按照《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要求制图。规划图应区分现状和规划关系,现状用地颜色带底纹,规划用地中底纹代表现状、颜色代表规划。各地可在《江苏省村庄规划数据库省级汇交要求(2023年试行版)》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入库要求,补充完善村庄规划数据库空间要素和属性字段,丰富规划图件表达。各地要将村庄规划成果纳入本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管理,逐步实现全域全要素“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管控,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供依据,后续省厅也将逐步完善村庄规划数据库省级汇交要求。
(5)如何表达村庄规划规划公开成果?
答:村庄规划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开是法定程序,是落实“开门编规划”、加强农民参与、展示规划内容、监督规划实施等的重要工作。各地应参照《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村庄规划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内容格式要求,图件应简明易懂,方便村民理解和使用。村庄规划公开情况将作为省村庄规划巡回指导的督查重点。
(6)村庄规划中建设用地都有具体的管控指标,但总体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管控方式,如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界、停车配比不适合农村发展实际,村庄用地管控指标体系缺少规范如何解决?
答:考虑到城市和乡村特征差异,为避免“千村一面”,我省未出台省级乡村地区规划管理规定。各地既可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制定乡村地区规划管理规定,明确相关用地规划管控指标要求,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也可在具体村庄规划中综合考虑项目建设需求、规划管理要求,合理确定用地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界、停车配建等规划管控指标,作为后续规划许可的依据。比如农村宅基地可不设置规划管控指标,具体按照农房建设相关规定执行,但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
(7)《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附录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正式版有冲突,村庄规划的规划表格和数据库是按正式版用地用海指南还是按村庄规划编制指南?
答:《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版》附录B中表格仅作为参考,可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正式版调整表格中用地分类。后续省厅将在村庄规划省级汇交审查要点中,逐步完善此项要求。
(8)村庄规划中是否需要对非建设用地空间进行规划安排?村庄规划是否需要体现全域全要素空间管控?
答:需要。村庄规划不仅要安排好建设空间,也要安排好农业、生态等非建设空间,从而实现全域全要素规划管控,做到“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各地可根据乡村发展实际需要和管理能力,通过编制不同深度版本的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和重点,满足不同类型空间、不同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要求。
三 关于村庄规划用地布局和调整要求
1)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5%的规模指标如何使用?该指标与挂钩拆旧规模存在什么关系?该指标使用完是否可以再申请?
答:“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5%的规模”仅用于计算新一轮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并非直接扣减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5%规模,在具体使用方式上可参照原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使用。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使用完毕后,可根据县域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规模、流量指标归还情况等,经综合评估后再次下达。后续省厅将逐步明确该指标再申请具体规则。
(2)乡村地区的建设指标来源是什么?
答: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项目、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已明确具体位置的,村庄规划应衔接上位规划、落实用地布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尚未明确具体位置的,村庄规划可暂不预控。村庄规划中新增服务乡村振兴相关建设用地的,可使用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后续省厅将逐步明确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使用规则。
(3)村庄规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是否可以突破上级下达的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是否允许“自己给自己下流量”在本村内自身平衡?
答:不可以。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应在县域内统筹使用,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和分解下达。村庄规划不能“自己给自己下流量”,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均需明确指标来源,不能简单用“自身平衡”方式擅自新增建设用地。
(4)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有无具体使用范围要求?能否用于布局工业用地?
答: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主要用于保障乡村振兴相关建设用地需求,应当通过编制村庄规划予以具体落实,可用于布局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的工业用地。后续省厅将逐步完善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相关使用规则。
(5)如何实现县域范围内乡村地区建设用地减量?是不是每个村庄规划都要实现建设用地减量?
答: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前国家总体要求乡村地区建设用地要逐步实现减量化,因此我省规定要避免村庄规划成为单纯的“增量”规划,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实行增存挂钩周转使用。各地要统筹考虑乡村建设用地增量(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与减量的关系,通盘考虑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减量措施,但无需要求每个村庄规划都实现减量化。编制村庄规划,要做好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废弃露采矿山整治等工作的统筹衔接,对明确将实施建设用地减量的地块,应在村庄规划图中表达为复垦(减量)后的土地用途。
(1)现有镇村布局规划是在2020年大力推进农房改善、集中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背景下完成的,现在乡村发展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搬迁撤并力度偏大、其他一般村比例偏高等问题,可否对镇村布局规划进行调整?
答:可以。2021年省委1号文件提出镇村布局规划可以动态更新,后续我厅建立了规划动态更新制度,并在2023年出台的《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中明确了动态更新的具体规则。各地可结合乡村发展环境变化,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动态完善镇村布局规划成果,合理调整村庄分类,进一步明确村庄发展方向。同时各地在开展镇村布局规划更新调整时,应严格落实村庄规划省级汇交中的相关村庄调整说明承诺。
(2)县域范围内其他一般村数量太多、比例偏高,影响新增建设用地布局,是否可以放宽其他一般村布局新增建设用地的限制?
答:“其他一般村”属于当前暂时难以看清发展方向的村庄,未来应当逐步明确具体分类。各地要准确把握村庄分类内涵,逐步明确村庄发展方向,指导各项涉农政策实施。比如“集聚提升类”村庄,并非仅指人口集聚发展的村庄,也包含人口不集聚、但需环境整治提升的村庄。鉴于我省的“其他一般村”大部分属于后种类型,各地可考虑将“集聚提升类”村庄进一步细分为“集聚发展类”和“整治提升类”两类村庄,将部分“其他一般村”纳入“整治提升类”。
(3)镇村布局规划动态更新中,能否减少规划发展村庄的数量比例?
答:原则上不能。根据2019-2020年完成的全省镇村布局规划汇总及其后续实施分析,不少地区出现规划发展村庄占比偏低、其他一般村占比偏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建房、设施配套等涉农工作推进。各地要充分认清城镇化发展和乡村人口演变规律,从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角度,准确把握村庄分类内涵作用,适度提高规划发展村庄数量比例,不得“大进大出”随意调整,不得因相关考核、降低建设标准和资金投入等原因擅自减少规划发展村庄数量。
(4)搬迁撤并类村庄和其他一般村是否可以翻建、新建农房?
答:关于不同类型村庄是否允许翻建、新建农房,省级并无明确具体规定,一般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从城镇化发展规律、公共服务配套成本、群众生活便利程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角度,应鼓励引导村民进城入镇或就近到规划发展村庄适度集中建房。
六 关于村庄分类与新增建设用地关系
(1)非规划发展村庄能否通过村庄规划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答: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以及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用地(比如殡葬用地、应布局在“田间地头”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可安排在非规划发展村庄。除此之外布局其他类型新增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应结合镇村布局规划更新调整村庄分类或提供村庄分类调整说明承诺。
(2)村域范围内无规划发展村庄的行政村,需要增加公共设施用地和产业用地的,是否允许?
答: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和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安排在非规划发展村庄。
(3)部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如规模化养殖场)选址相对独立,此类项目是否一定要靠近规划发展村庄布局?是否要提供调整村庄分类说明承诺?
答:对于此类属于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用地,可以不靠近或依托规划发展村庄,不需提供调整村庄分类说明承诺。
(4)利用搬迁撤并村和一般村的存量用地发展乡村产业、乡村旅游的,局部项目有少量的新增用地需求,是否要提供调整村庄分类说明承诺?
答:《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建的农村居民点、新型农村社区,以及未来采取人走地留等方式进行存量用地盘活的村庄,应根据村庄建设特点,纳入集聚提升类或特色保护类村庄”。因此,此类村庄虽然未必有村民居住,但在空间形态上保留着乡村特征,因此应纳入规划发展村庄,应提供相关说明承诺。
七 关于村庄设计和历史文化保护
八 关于乡村产业发展和政策集成
九 其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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