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四条 土地使用原则
1. 详细规划中的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土地或建筑物的现有合法用途与规划不符的,无须作出变更,直至用途有所改变为止。
2. 详细规划确定的现状保留用地,是对当前土地使用主要性质的描述,不涉及产权用途与土地属性。现状保留的地块,允许对其环境、设施等进行适当整治;如确需地块改造,其各项用地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其原有合法的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及相关用 地控制指标,并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等。
3. 详细规划对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土地或已取得划拨决定书的划拨土地的用地性质、技术指标等相关控制要素进行了调整的,政府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详细规划已覆盖,对现状用地性 质进行调整且未列入近期建设规划的区域,现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改建、扩建,在不改变现有工业、仓储用地用途,且符合环保、消防、安监等要求的前提下,可在项目属地区、镇(街道) 两级政府同意后,按普通工业、仓储项目审批程序实施。
4.在规划期内暂无实施计划或未明确规划用途的用地可作为动态白地,但必须明确用地规划用途的正负面清单,其中负面清单为强制性控制内容。动态白地的用地性质及相关控制指标可通过技术修正作进一步明确。
5. 因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上位规划管控要素调整,引起的相关地块用地边界微调可通过技术修正进行调整,相关地块用地性质和控制指标可参照相邻地块通过技术修正进行适应性调整。
6. 在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导向,满足环保、安全、消防等相 关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与仓储用地之间可通过技术修正进行互换,控制指标进行适应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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