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师要从传统的工程建设思维转变为生态系统治理思维

学术   2024-10-23 15:01   云南  

来源: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有关负责同志解读《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近日,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资格规定》《考试办法》),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有关负责同志就《资格规定》《考试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资格规定》《考试办法》出台的背景、总体考虑和过程。

  答:1999年,原人事部、原建设部联合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我国正式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200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写入《城乡规划法》,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与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一起成为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进一步加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管理。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随着城乡规划管理职能一并划入自然资源部。截至目前,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顺利组织6次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注册城乡规划师从2.9万余人增长至4.7万余人,成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重要专业技术力量,为注册城乡规划师制度完善打下良好的实践基础。

  随着“多规合一”改革向纵深推进,从实践经验和现实需要出发,原有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一些条目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围绕新时代新任务予以更新。主要有3个方面,

一是新时代对注册城乡规划师提出了新要求。我国进入生态文明新时代,要求规划师从传统的工程建设思维转变为生态系统治理思维,不仅服务于城市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更要服务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塑造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是新使命对注册城乡规划师带来了新挑战。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要求规划师既要善于处理好空间权益问题,又要善于创造更多资源资产价值。

三是新手段对注册城乡规划师提供了新机遇。数字化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蓬勃发展,加速我国转入数字生态文明时代,要求规划师能力拓展提升,善于利用数字化手段,将规划与土地政策融合,确保规划真正落地实施,“能用”“管用”“好用”。

  基于此,2023年以来,自然资源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深入调查研究,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多规合一”改革部署,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监管效能要求,提升注册城乡规划师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形成《资格规定》《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部门、规划编制单位、相关学协会、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及广大规划师总体支持,并就文件框架、重要举措等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两部门对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能吸收尽量吸收,修改完善文件内容,形成此次印发稿。

  二、问:新的《资格规定》《考试办法》有哪些方面的修订?

  答:与过去文件相比,新的《资格规定》《考试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有3个方面:

  (一)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要求方面。一是将注册城乡规划师制度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有机融合,涉及注册城乡规划师报考条件、工作内容、执业范围等相关表述与《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进行了充分衔接,明确了注册城乡规划师服务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管工作。二是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施部门、考试实施机构、注册管理机构等相关表述,按照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并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等保持一致。三是针对生态文明新时代对注册城乡规划师专业知识结构的新要求新拓展,本次文件制定重新优化了免试情形。

  (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一是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缩短注册城乡规划师报考工作年限要求,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二是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增加注册城乡规划师电子证书及电子证照相关内容。三是推动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明确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可对应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工程系列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强化行业服务管理方面。一是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统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管理,打通编制单位资质与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继续教育及执业事中事后监管全链条。二是建立注册城乡规划师信誉档案,增加计入继续教育学时的情形,提振规划师队伍士气。同时,将注册过程中“挂靠证书”、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三是建立规划成果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制度,增加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负责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应符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等要求,更好发挥注册城乡规划师作用。

  三、问:《资格规定》《考试办法》对于注册城乡规划师有什么政策利好?

  答:一是自然资源部统一建设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信息系统,方便注册城乡规划师更加便捷地注册、继续教育、执业,提升对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服务效率。二是健全注册城乡规划师信誉档案建设,改革继续教育开展方式。特别是,文件明确将参与重大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课题研究、国际合作交流、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纳入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提升注册城乡规划师荣誉感,引导注册城乡规划师提供规划基层公益服务,激发规划技术人才干事创业热情。三是支持高校规划教师积极参与规划实践,允许其经所在高校同意,注册到所在高校有关的规划编研机构,解决高校规划教师缺乏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参与渠道问题,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四是优化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考点设置要求,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可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点,便利考生参加考试。

  四、问:《资格规定》《考试办法》出台后,下一步工作计划是什么?

  答:新规发布后,将抓紧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自然资源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做好《资格规定》《考试办法》实施工作,抓紧开展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建立健全注册城乡规划师信誉档案,推动建立规划成果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制度。二是自然资源部将指导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开展《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修订工作,待相关办法发布后,正式更换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电子注册证照,正式启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信息系统开展注册、继续教育服务。三是强化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统一管理,对编制单位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过程中“挂靠证书”、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严监管严查处。

  此次,我部还专门设立了咨询电话,对于《资格规定》《考试办法》的有关问题,可以拨打电话联系010-66557903、010-66557907。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设置注册城乡规划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注册城乡规划师是推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促进规划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英文名称为Certified Urban-Rural Planner。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拟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审题工作,研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本规定所指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包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监管工作。

第九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电子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发,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城乡规划师名义执业。

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院校教师,经所在高校同意,可注册到所在高校有关的规划编研机构。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建立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注册城乡规划师电子注册证照,并委托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作为注册管理机构依托该系统具体实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继续教育、个人信誉档案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

(二)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受聘于国土空间规划编研机构;

(四)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符合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十五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

第十六 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是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 继续教育是注册城乡规划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十八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以及出租出借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3年内不予重新注册,并记入个人信誉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 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拟定,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 自然资源部及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注册城乡规划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发现不能履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责情形的,应通知负责注册的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协会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二 自然资源部及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管。

第二十三 自然资源部及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活动监管工作中,可查询、调取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

第二十四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范围:

(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二)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政策研究与咨询;

(三)国土空间规划技术分析;

(四)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熟悉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并能熟练运用;

(三)具有良好的与社会公众、相关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五)了解国际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技术前沿发展动态。

第二十六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专项规划成果,应由实际参与规划编制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

第二十七 注册城乡规划师在执业活动中,须对所签字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负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保证其图件、文本的一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注册城乡规划师在重大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课题研究、国际重大合作交流、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以及为乡村振兴提供规划基层公益服务等行为,纳入信誉档案并根据工作成效计入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 注册城乡规划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城乡规划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在本人执业活动中负责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上签字;

(二)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在拒绝执行上述要求及决定的同时,向注册管理机构或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三)参加继续教育;

(四)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侵犯本人以上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六)其他法定权利。

第三十 注册城乡规划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决策部署,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不得在本人未实际参与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上签字;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

(四)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技术能力;

(五)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六)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及注册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 有效衔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可对应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工程系列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公务员取得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不得对应相应职称,后续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可按规定对应职称。

第三十二 规划编制单位配备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数量、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的文件种类、执业活动等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 在本规定施行前,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等有关规定取得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相同。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自然资源部委托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审题、阅卷等工作,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务等工作。

第三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

第四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城乡规划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其他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八条第(五)(六)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以上人员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注:17年版的注册建筑师免考,在新办法中没有了,因此以后注册建筑师不能免考了,(17年版如下规定)

第六条 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确需调整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可以在其他符合条件的

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点。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三季度,具体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为准。

第八条 坚持考试回避原则、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试题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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