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活力,规范本市规划用地混合利用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所指混合用地是由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单一宗地上具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用途的复合性用地模式,主要包括土地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等。襄阳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的新建项目(指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包括改、扩建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以及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适用本意见。用地混合利用实行用地性质兼容正负面清单管理和比例管控,提升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促进空间高效复合利用。项目建设应统筹好主用途与兼容用途的关系,应保持主用途的主导地位并优先实现,兼容用途应始终服务于主用途。兼容用途的建设内容不对主用途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负面影响。以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为兼容主体,按照允许兼容、禁止兼容两种管理模式形成兼容正负面清单(详见附表),用地性质混合利用应符合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兼容用途的总地上建筑规模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在符合地块主导功能以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模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对兼容用途及其比例管控要求进行综合论证后,其兼容用途的总地上建筑规模可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但不应超过50%。商业服务业用地中商业用地(不含批发市场用地和有安全影响的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和娱乐用地三类用地之间可完全兼容,不受兼容比例管控要求。工业用地中二类工业用地可完全兼容一类工业用地,不受兼容比例管控要求。工业用地兼容用途包括物流仓储用地时,兼容用途的总地上建筑规模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50%,其中兼容物流仓储以外用途的总地上建筑规模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位于工业控制线内的工业用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物流仓储用地中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可完全兼容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不受兼容比例管控要求。物流仓储用地兼容用途包括工业用地时,兼容用途的总地上建筑规模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50%,其中兼容工业以外用途的总地上建筑规模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交通场站中的对外交通场站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和社会停车场用地,经综合论证后,三类用地之间可完全兼容,不受兼容比例管控要求。建设项目兼容用途超出本意见兼容正负面清单管理或比例超出管控要求的,严格按照《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襄自然资发〔2024〕3号)相关程序执行。建设项目兼容用途符合本意见兼容正负面清单管理和兼容比例管控要求的,均属于符合控规并按以下程序办理。自然资源部门依申请按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兼容用途的具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占地上总建筑规模的比例等内容。建设单位依据本意见增加或改变兼容内容的,需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以划拨方式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换发划拨决定书,兼容用途涉及经营性用地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若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补充协议等文件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混合用地原则上按照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主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但兼容用途涉及经营性用地的,按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补办出让手续。混合用地中不同土地用途最高出让年限不一致的,主用途和兼容用途的使用期限均不得超过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且兼容用途使用年期不得超过主用途使用年期。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规划条件所确定的规划用途、各类用途的建筑规模比例、使用年期等综合评估确定地价。以划拨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程序评估确定地价。兼容用途涉及经营性用地的,该部分按照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期等综合评估确定地价。产权单位可对兼容用途部分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兼容用途部分确需分割转让的,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襄阳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保障性住房、平急功能复合或有其他特殊规定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要求执行。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24年10月16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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