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埔府征〔2024〕85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土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丹水坑路以东、开创大道以西(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笔岗社区宏一、宏二、宏三、宏四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4.1789公顷,其中农用地4.0748公顷(耕地0.0179公顷)、建设用地0.1041公顷。
四、征收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8月30日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公告时间: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0月28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实施时间:2024年10月29日—2025年1月28日,请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笔岗社区宏一、宏二、宏三、宏四经济合作社(共有)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
五、行政复议渠道: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2022年度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215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云埔工业区玉云路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
二、征收土地范围:云信路以东、永和大道以南(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萝岗社区萝坎经济合作社、云埔街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刘村社区北一经济合作社、刘村社区北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4959公顷,其中农用地5.4741公顷(耕地1.7722公顷)、未利用地0.0218公顷。
四、征收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9月6日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公告时间: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0月28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实施时间:2024年10月29日—2025年1月28日,请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萝岗社区萝坎经济合作社、云埔街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刘村社区北一经济合作社、刘村社区北二经济合作社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
五、行政复议渠道: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231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土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开创大道以西、广汕公路以南(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黄陂社区荔枝山经济合作社、黄陂社区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9665公顷,均为农用地。
四、征收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9月6日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公告时间: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0月28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实施时间:2024年10月29日—2025年1月28日,请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黄陂社区荔枝山经济合作社、黄陂社区经济联合社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
五、行政复议渠道: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度第五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259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拟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九龙大道以东、广汕公路以北(详见公告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1.1532公顷(合17.30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8日。
五、工作安排: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征收土地调查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确认。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来源:黄埔生活汇综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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