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案例一:隐匿死亡赔偿款拒不分配获刑责案
案情
王某丈夫工作期间遭遇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保险理赔款及因公死亡补助金共计120余万元由死者父亲吴某一人领取后未给付儿媳及孙女。王某及其女儿失去家庭生活依靠和主要收入来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保险理赔款及因公死亡补助金。沭阳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将其中的54万元分给儿媳及孙女。判决生效后,因吴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王某及其女儿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沭阳法院执行立案后,传唤吴某到庭接受调查,吴某拒绝告知款项去向。沭阳法院遂对吴某住处进行搜查,但未发现相关款项和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吴某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沭阳法院将吴某的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某家人迫于压力将吴某隐匿的现金交给王某,后王某出具谅解书。2023年12月,沭阳法院以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吴某在取得大额赔偿款后,将款项藏匿,拒不交代钱款去向,拒绝分配给儿媳、孙女,致使法院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儿媳、孙女失去生活保障。吴某罔顾亲情、触犯法律,必须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该类拒执犯罪行为。该案例入选江苏高院发布的江苏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二:打赏主播不养子女终受严惩案
案情
2020年8月,宿豫法院判决:刘某某与葛某的未成年子女由刘某某抚养,葛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轿车1台归葛某所有,葛某给付刘某某车辆折价款2万元。因葛某未履行义务,刘某某向宿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执行阶段,葛某与刘某某达成和解,约定葛某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3万元,后葛某未依约履行。2021年7月,葛某以4万元价格出售名下轿车,并将售车款据为己有。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葛某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收入11万余元。上述钱款除用于葛某日常开支外,均被用于打赏抖音主播。经统计,葛某在直播平台打赏主播累计约4.21万元。宿豫法院遂将葛某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最终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本案中,葛某明知自己有子女需要抚养,但其不但没有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反而肆意挥霍钱款,其行为既有悖于“父养子小、子养父老”的人伦常理,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仅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该案例入选江苏高院发布的江苏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三:小标的彰显大担当案
案情
王某在宿豫区关庙镇经营一家五金商铺,拖欠赵某货款1.5万元。因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货款义务,赵某向宿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经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履行义务。2023年12月4日凌晨6时许,宿豫法院在开展“小标的、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中前往王某经营的商铺,王某现场履行部分欠款,并书面保证余款于7日内履行完毕。后王某逾期未履行,并表示无法足额履行,试图以给付1000元侥幸过关。执行人员查看王某手机发现其经营流水数额较大,遂以其未如实申报财产为由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拘留期间,王某经执行人员和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之处,后王某联系其家人代为筹款并给付了全部欠款。
典型意义
小标的关乎大民生,小案件折射为民情。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得到宽限期后,试图再次以支付部分案款拖延履行,执行法官依法对其采取了搜查、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通过执行干警和管教民警联合惩戒教育,被执行人认识到错误并履行了全部欠款。该案的快速执结展现了宿豫法院“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执行理念,彰显了执行为民的“大”担当。该案例入选江苏高院发布的江苏法院“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四:三级法院协同联动化解系列执行实施案
案情
某酿酒厂成立于1991年,是双沟镇的第二大酿酒企业。十年间,该企业因与省内另一知名酒企知识产权纠纷,执行案件遍布全省九家法院,执行标的总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酿酒厂被多家法院限高纳失,企业经营受阻,数百名员工面临失业。现场调查发现,该酒厂具有良好的基础设备、酿造工艺和基酒储备,名下品牌有一定知名度,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执行
为进一步整合全省执行资源,一揽子解决纠纷,省法院将涉该酿酒厂的案件集中交叉至宿迁中院执行,同时指令宿迁中院对辖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后,考虑到该酿酒厂对当地酿酒业发展具有带动示范效应,宿迁中院、泗洪法院主动联合当地政府共同开展助企解纷工作,最终经过府院联动,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一揽子化解了涉该酿酒厂系列执行案件20件及在诉、未诉纠纷200余件。
典型意义
对于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交叉执行,有助于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本案中,省法院结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纠纷成因、立案顺序、案件集中地等情况,将关联案件集中交叉至宿迁中院执行,宿迁中院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多方协调联动,最终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并结合案件成因和产业特点,积极推动当地白酒协会出台《酒类商业标识预审工作规程(试行)》,预防和减少酒类知识产权纠纷,推动白酒产业健康发展。该案例入选江苏高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件”、江苏法院“暖企护企”“类个人破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五:创新资产“带封过户”执行案
案情
在高某阳申请执行高某、戚某某民间借贷案中,经开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某、戚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后高某、戚某某向经开法院申请自行处置上述房产。
执行
执行过程中,包括高某阳在内的14名债权人一致同意由高某、戚某某自行处置房产,但限期60天,并要求高某、戚某某在处置变现扣除各项费用后,至少将125万元的款项交到法院用于分配。自行处置过程中,为打消买受人的顾虑,经开法院积极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调,达成“带封过户”的方案。此外,经开法院还积极与银行协调,使其同意在房屋被查封状态下作为抵押审批购房人贷款。2024年12月5日,经开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案涉房产归买受人朱某某所有,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不解除房产查封的情况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次日,案涉房产顺利办理“带封过户”。一周后,14位债权人对剩余125万余元房款达成一致分配意见,各方当事人均实现了预期利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法院探索被执行人自行处置不动产的首例“带封过户”案件,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和“带封过户”机制的有益探索。经开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如我在执”意识,成功探索不动产“带封过户”新模式,有效杜绝了司法拍卖可能出现的腾退难、交付难等问题,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利益,充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提供:执行局
校编:耿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