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案例一:低价高报虚构交易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情
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等三家被告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某某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通过低价高报出口货物单价,提高报关出口销售金额,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余份,票面金额53.6亿余元,后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伪造出口货款的外汇资金流,虚假申报出口退税,共计骗取出口退税款6.69亿余元。
审理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为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打击涉税犯罪,同时根据本案各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兼顾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三家单位总和罚金1亿元;主犯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撤销缓刑,与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涉案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该案骗取出口退税金额达六亿余元,是近年来全省首例达亿元的涉税刑事案件。本裁判秉持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精准认定涉税金额,判处主犯无期徒刑刑罚,判令全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责任范围内承担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亦是考虑到追缴税收损失、罚金刑与涉案财物处置的兑现实效。本案依法审结对提升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维护外贸出口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面食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
案情
2021年9月底至2022年8月期间,杜某甲伙同其父亲杜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某化学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在泡发加工面筋过程中予以添加。刘某明知涉案食品中添加了禁止添加的非法物质,仍协助杜某甲等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40万元,非法获利4万元。公安机关查扣正在生产加工的面筋1366千克。经鉴定,涉案面筋制品中均检测出该化学物质成分。
审理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杜某甲、杜某乙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五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并禁止杜某甲、杜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对同案犯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并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上述三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在县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对杜某甲、杜某乙应判令终身从业禁止。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涉民生福祉,事关千家万户。本案通过宿法直播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等现场旁听庭审、庭后座谈交流,促进治罪与治理并举。为准确界定和适用食品安全类犯罪中从业禁止和禁止令两种非刑罚性措施,进一步加强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促进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行业领域遵约守信,推动社会综合治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该案例取得良好的示范效应。
案例三:私自制售假药妨害药品管理案
案情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买治疗风湿骨病类药品,后利用石臼、塑料板、搅拌机、灌装机等工具,将所购药品与玉米淀粉、川穹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制成药品,并重新命名,以所制药品具有治疗风湿腰腿疼痛以及哮喘疾病的功效为名,后将该药品分袋包装后销售给马某某、吴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审理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所生产、销售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本案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主刑,并处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民生问题。药品应当严格依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保证具有相应功效,同时还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以确保质量。该案行为人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开设“黑作坊”私自生产、销售药品,严重扰乱了药品监管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应予严惩。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以确保用药安全。
案例四:“影视众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
汤某某、严某某共同注册成立海南某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后,组织筹划由张某波对外宣称为央企海南某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下属“环球视窗”板块运营总监,由梁某充当讲师,伙同张某、梁某分别到沭阳、淮安等地通过口口相传、邀请讲师公开举办线下讲座、组织沙龙会、组建微信群宣传等形式以众筹投资拍摄电影《宝岛传奇》参与票房分红为由,允诺定期给予投资人高额返利的模式吸收公众存款。2022年7月,因涉案相关技术维运人员被抓获,“环球视窗”APP服务器停止运营。经查证,汤某某、严某某、赖某某等人共吸纳会员29人,吸收资金298万余元,造成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227万余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共同退出涉案资金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审理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严某某、赖某某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数额达到298万余元,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汤某某、严某某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赖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三人均认罪认罚,共同退出涉案资金,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刑罚,适用缓刑。宣判后,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高利回报是陷阱,投资理财需谨慎。”近年来,随着电影投放和总票房持续走高以及人民群众投资需求的大量释放,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影视制作及投资的专业性、复杂性,逐步以电影行业投资为背景构设理财骗局,将所谓影视投资项目作为疯狂敛财道具。该案告诫投资者应增强识骗能力和防骗意识,谨慎、理性选择投资项目,守牢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五: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非法经营案
案情
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间,徐某、吴某、马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多家电商平台开设71家店铺,安排他人使用专门开发的下单软件在店铺批量虚假下单,将店铺的虚假订单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对接到赌博网站用于接收赌资,以此方式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中赚取提成,涉案金额约6.7亿余元。
审理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吴某、马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吴某、马某某等人七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千一百五十万元至七千元不等的罚金,对于扣押在案的赌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型的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为赌博网站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刑事案件。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巨额资金池容易衍生金融风险,严重危害社会金融活动正常有序运行。本案的裁判有利于全链条打击、斩断非法支付结算通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同时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赌资及违法所得,充分发挥刑事财产刑的作用,达到严惩犯罪和有力经济制裁的成效。
案例六:“代刷代还”信用卡非法资金支付结算案
案情
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段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等人在未取得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帮助信用卡用户利用虚构交易方式“代刷代还”信用卡额度并从中赚取费率差,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开发运营多个网络购物APP,并设置会员升级分润、招商收益等方式大肆推广。寻找具备支付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或不具备支付资质的第四方平台公司,由上述公司为网购APP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通道接口,操作完成APP平台用户绑定的信用卡账户资金转移支付。该APP平台累计注册会员16万余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51亿余元,段某某等人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
审理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网络购物商城平台,通过虚假交易方式,与支付公司合作架构资金支付结算通道,实现商城用户绑定的信用卡代刷代还,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段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新类型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面广、金额巨大。法院全面审查涉案网购平台的运营模式,厘清信用卡资金转移支付操作方式,通过网购平台虚构交易并提供支付结算通道,为信用卡用户“代刷代还”行为界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准确认定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主体及性质,确保打击制裁效果,同时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领域安全。
案例七:非法制售电子烟弹案
案情
2023年7月至9月期间,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徐某、黄某某、魏某某等人,先后三次购买麻醉药品依托咪酯及烟油、烟弹等物品,调制、加工含依托咪酯成品电子烟烟弹对外出售。徐某负责加工、调制烟弹,魏某某购买烟弹、烟油;徐某、黄某某等人按出资额分配电子烟烟弹,并向他人销售,累计销售金额22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
审理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黄某某、魏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徐某、黄某某、魏某某二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国家列为第二类管制精神药品。本案发生于依托咪酯被列管之前,行为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购买原料制作、销售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销售对象多为青少年群体,社会影响恶劣。通过对被告人科处刑罚,严厉打击制裁此类非法制造、销售电子烟弹的不法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案例八:投资虚拟货币理财项目为名的网络传销案
案情
2023年,袁某某、彭某等人创建“ACORNS”网络平台,在无实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通过发行“ACO”等虚拟币、宣传该虚拟币可以参与理财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线上、线下推广宣传,吸引社会人员注册成为会员,要求会员缴纳100USDT币进行理财为门槛获得静态收益,设立动态奖、团队动态收益为诱饵刺激会员发展下线组成上下级结构,上级会员按照其发展的会员数提成,下线会员数越多、出资金额越大,收益越高。截至案发,该平台有效充值会员数达三千多人,总层级为33层,累计吸纳资金近316万USDT。
审理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等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袁某某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七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虚拟货币是金融新业态下的产物,不法分子打着“区块链”旗号,架接区块链技术及虚拟货币概念,披上投资理财的外衣,通过推广发行虚拟货币项目,拉人头式骗取投资者的财物。虚拟货币项目迷惑性大,投资者应时刻警惕此种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的网络传销行为,认清犯罪分子借区块链概念行传销、非法吸收资金之实的本质,擦亮眼睛,理性投资,避免误入网络传销陷阱导致财产损失。
案例九:依托微信小程序销售商品为名的网络传销案
案情
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孙某、周某某组织、领导多人,依托“云星站优品”微信小程序,以销售商品为名,利用培训会、招商会、线上分享课等方式发展会员,引诱他人通过扫描邀请码在“云星站优品”微信小程序上注册,购买单价493元倍数的产品成为VIP会员,获得推荐他人和返利资格,会员间按扫码顺序形成上下层级关系,根据级别不同设置直推奖、级差奖、管理奖等多种返利制度。截至案发,“云星站优品”平台有效会员数20余万,形成有效层级136级,收取传销资金6.46亿余元。
审理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周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传销类犯罪,通过线上线下推广、发展会员,蔓延速度快,发展对象庞大。传销分子提供的商品只是作为传销的道具,主要目的是通过购买商品发展下线,并以下线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向上线支付奖励,属于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系诈骗式传销,而非“团队计酬”式传销,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案例十:网络水军提供有偿删帖服务案
案情
杜某某于2018年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2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至2023年8月,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注册开通自媒体公众号转载或者发布帖文,通过签订《宣传推广服务协议》、经他人联系收取好处费等方式提供有偿删除帖文服务,收取他人财物合计129000余元,个人违法所得约90000元。
审理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已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由于信息网络具有传播门槛低、成本低、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征,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信息网络开展有偿删帖服务,借此敛财。本案依法对违法犯罪分子从严惩处,以此警示“自媒体”发帖应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为规范,守护清朗的网络环境,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案例提供:刑二庭
校编:耿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