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宿迁法院依法惩治影响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犯罪典型案例|回眸2024•案例汇编

政务   2025-01-17 18:57   江苏  

导语


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辉。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外化载体,一个小小的案件,常常蕴含着巨大的法律价值和潜在力量。回望2024年,我们通过“宿法直播间”“有典说法”“宿法说案”等载体让案例飞入千万百姓家。新的一年已经启程,我们系统梳理了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各审判领域的典型案件,陪伴读者行稳致远。今天公布的是全市法院审结的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群众安全感与幸福感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傅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引言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蕴含着公民的隐私、财产乃至人身安全等诸多关键要素。然而,这些个人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得,很容易被用来对特定自然人精准实施犯罪,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告人傅某某及他人处购买实名制手机号及验证码,加价后以376889元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京东、微信、淘宝等账号。被告人傅某某以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为名,将注册医保电子凭证人员的手机号及接收到的验证码出售给他人获利,违法所得26276元。

裁判结果

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傅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傅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遍运用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随之加大,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具有交易价值的信息被侵害的频次增加。本案被告人利用农村偏远地区老年人对智能手机使用不熟的便利条件,骗取老年人信任后以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为名获取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然后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京东、微信、淘宝等账号。各被告人之间通过网络、在非接触的状态下,完成公民个人信息的交易,不易被发现。本案的判决也提醒我们要加强信息时代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护航幸福晚年。


(宿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引言

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通过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积极调处,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在打扑克期间因传牌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后二人相互厮打,经鉴定,被害人王某面部及左耳廓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和解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准确掌握双方各自诉求,有的放矢积极组织调解。最终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对于因民间矛盾纠纷或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法院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和解,鼓励被告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促进矛盾纠纷实质解决。


(宿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三:洪某某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引言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打高压态势,确保社会安宁稳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某某、许某与陆某、张某某、李某、王某、仲某、盛某、蒋某、江某、江某等人混迹社会,被告人洪某某通过提供食宿等方式在上述人员中逐渐产生影响力,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洪某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许某与陆某、张某、李某、王某、仲某、盛某、蒋某、江某、江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案发期间,被告人洪某某纠集被告人许某与王某、仲某、李某等人实施2起敲诈勒索、1起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通过提供食宿等方式产生影响力,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洪某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许某与陆某、张某某、李某、王某、仲某、盛某、蒋某、江某、江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共实施2起敲诈勒索、1起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典型意义

洪某某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欺压百姓、破坏社会秩序,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依法应予以从严惩治。该案的依法判决以及后续的社会治理,充分彰显了审判机关重拳出击、敢于亮剑的决心,有效净化了社会风气,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泗洪县人民法院)


案例四:袁某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逆行案

引言

公共安全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只有当公共安全得到保障时,社会才能有序运转。法治通过明确的规则和制度,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意味着维护法治所确立的秩序,确保人们在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各种活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于2024年4月21日19时许在家中饮酒后,驾驶轿车从家中出发,驶入京沪高速公路、连宿高速公路,在沭阳南互通匝道掉头后沿连宿高速公路逆向行驶约21公里至三台山服务区。逆向行驶期间,被告人袁某以约48千米/时的平均车速沿快车道行驶约26分钟,对面来车至少38辆,导致多人紧急变换车道。民警驾驶警车在连宿高速公路(连云港方向)K115+500M处向袁某喊话并让其靠边停车,袁某未停车仍继续逆向行驶至三台山服务区,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袁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

裁判结果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袁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机动车是现代社会公民频繁使用且保有量较多的交通工具。行为人不规范的驾驶行为很容易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已经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案发时,高速公路对面来车至少38辆,其他车辆遇袁某驾车逆行而紧急变换车道,虽未发生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但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依法予以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对于增强公众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提升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具有积极意义。


(宿豫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符某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

引言

近年来,偷拍盗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致使窃听、窃照设备流入社会,成为偷拍盗摄乱象的重要推手。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份,被告人符某某通过快手APP、微信朋友圈发布宣传信息,将经过自己改装的具有秘密拍摄功能的充电宝外观设备,线上交易出售给他人,并通过顺丰快递发货,从中获利人民币3100元。

裁判结果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明知自己无权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告人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符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以被告人符某某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具有窃听、窃照功能,并专门用于窃听、窃照的器材。由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特殊性,国家对这类专用器材的生产、销售、管理和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或者虽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生产、销售,但在实际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数量、规格、范围的要求,非法生产、销售的,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装成充电宝、腰带、手表、打火机等生活用品,通过各类网络平台销售。此类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专用器材的管理,专用器材流入社会,可能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严重的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应当严厉打击。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六:被告人乔某某、李某危险驾驶案

引言

校车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经过专项整治打击,该类违法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但仍有部分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利用学生、家长安全意识淡薄,通过躲避检查等方式违规开展校车业务。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7日至3月1日,被告人乔某某在经营托管班期间自己或安排被告人李某(托管班员工),在未取得营运资格或许可的情况下,明知驾驶的车辆系7 座且非营运,仍在道路上多次驾驶车辆接送小学学生,从事校车业务。经民警核查发现被告人乔某某、李某驾驶的两辆车车主均为被告人乔某某,核载7 人,实载16 人,其中14 人为小学学生,超过额定载客的129%,属于严重超载。

裁判结果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未办理相关证件从事校车业务,多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乔某某、李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作用相对较轻,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校车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校车运营不仅关系到儿童的安全,而且牵动千万家庭的神经,更事关国家未来。近年来因缺乏驾驶资质、车辆超载等引发的校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要想从源头上预防此类违法行为,必须借助法治手段,将安全与法治意识深植驾驶员心中。本案中的托管机构负责人没有相关校车资质,为谋取利益开展校车接送业务,且多次严重超载,给乘车学生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该起案例的裁判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上班一族对于工作和家庭、子女教育无法及时兼顾的社会性难题,突显出了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家庭维系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学校、用工单位等共同努力解决。


(沭阳县人民法院)


案例七:丁某某利用“麻精药品”实施强奸案

引言

毒品不仅危害吸食人员身心健康、家庭和谐幸福,而且容易诱发一系列次生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5日晚,被告人丁某某趁被害人华某不备,将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阿普唑仑放入饮料中让华某饮用,致华某昏迷,失去反抗能力。后丁某某对华某实施奸淫行为。

裁判结果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采用投放麻精药品的方式,使被害人不能反抗,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管制类麻精药品的催眠、麻醉功效,诱骗女性服用,趁女性昏迷之际实施奸淫等行为,社会危害严重。本案是被告人利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阿普唑仑实施迷奸的案件,被告人丁某将阿普唑仑放入饮料中让被害人华某饮用,致使被害人华某无反抗能力,继而实施奸淫行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其依法从严判处刑罚,系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不熟识的人给予的食品、饮品等应提高警惕,切勿随意食用。


(泗阳县人民法院)


案例八:叶某某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网络犯罪案

引言

 “寄语少年人,莫将少年误”。近年来网络中视频、信息平台不断涌现,一些人瞄准了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以及沉迷网络游戏的弱点,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未成年人信任实施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某在某短视频APP上散布可以帮助未成年人解除“游戏防沉迷系统”的虚假信息,骗取未成年人信任后,诱骗未成年人为此支付大额费用。叶某某又以解除“游戏防沉迷系统”需要实名认证为由,欺骗多名未成年人提供其父母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窃取账户内较大数额财产。

裁判结果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多名未成年人支付大额费用,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叶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账户内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叶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日益多发。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突破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限制的心理和安全意识不强等弱点,翻新犯罪手段,实施侵财犯罪。人民法院对此类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犯罪依法惩处,一方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警示未成年人增强防骗意识,安全使用网络,教育未成年人需遵守网络使用的有关法律规定,防范网络沉迷。同时,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加强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合理、正确使用网络。


(泗阳县人民法院)


案例九:李某某盗窃案

引言

未成年人在延长的考验期限内未遵守相关规定,故意规避帮教矫治,并再次实施犯罪,人民检察院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与其再次实施的犯罪一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定罪处罚,落实惩教结合方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男,时年16、17周岁)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盗窃,盗得财物合计9471元。


2022年8月31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盗窃事实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考验期限自2022年8月3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因被告人李某某在考验期限内未按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故意更换联系方式,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公安机关查找亦未果。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对其延长六个月,但由于被告人李某某失联未能向其告知并送达相关文书。被告人李某某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于2023年3月24日实施新的犯罪,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据此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一并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典型意义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坚持宽容但不纵容,依法从宽和依法惩戒并行,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与其再次实施的犯罪一并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宿豫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也体现了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不法行为中获利的司法原则。


(宿豫区人民法院)


案例提供:刑一庭

校编:耿亚中

审核:戴建军、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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