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由千千万万个小家庭组成的一个“大”家。离婚,作为一个小家庭的破碎,对于“大”家的稳定,是具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因此,在宏观层面,为了维护稳定的原则下,有一种结婚容易离婚难的感觉。
那么作为一种婚姻制度中的特殊制度——军婚,
具有哪些特殊之处呢?
普通婚姻案件中,离婚分为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而言,当双方的婚姻中,感情已不复存在,婚姻关系的存续名存实亡,若是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权、财产的分割均可以达成一致的意见,只需要在婚姻登记处签订一个离婚协议,然后等待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之后,便可以由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若是双方对于上述三点均无法达成一致,尚存在较大争议,且无法调和,那么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后在漫长的诉讼之后,在人民法院确定双方确已感情破裂,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军婚案件虽作为特殊的婚姻制度,在感情破裂的时候,也是只有这两种选择,选择协议离婚或者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军人作为保卫国家的最重要防线,承担着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为了保障军人的地位和权益,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他们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为了使军人可以将自己全身心地投入到保卫国家的重任之中,对于军人在结婚后成立的小家,国家赋予了军人特殊的权利,我们称之为“绝对保护”。
那么不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需要先经过军队政治处的调解,当调解确无法挽回时,可由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一条之规定,在双方团级以上政治处所在地的军事法庭进行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
非军人一方若要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则需要经过现役军人的书面同意,双方即可以在婚姻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若现役军人不同意,而非军人一方有无重要、正当的理由,则由军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并不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
如果非军人一方执意要离婚,并且上述协议离婚的方式无法达成一致。那么简而言之,只能由非军人一方通过提起诉讼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需要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诉讼:
第一步:法院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非军人一方可以在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步:法院的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为了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侵犯军人权益,在非军人一方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若非军人一方想要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需要拿到军人所在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同意离婚的证明文件,然后再去人民法院进行立案,这时人民法院才会对案件进行受理立案。
第三步:军婚案件的审理
因为国家对军人的“绝对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军婚案件中,在一定程度上仍是采取“以军人的意见为主”的原则,判决结果也基本偏向于军人一方,若非军人一方执意离婚,建议在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中进行让步,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最后,以上步骤建立在非军人一方无重大原因、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若军人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以上情形时,那么此时军人一方则会丧失“绝对保护”的权利,非军人一方可以不需要满足以上步骤中的条件,可直接在当地民政局进行协议离婚或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离婚。
虽然军婚与普通的婚姻制度具有很大不同,在处理的程序中也会给非军人一方造成极大的困难。但是婚姻不易,令大家所羡慕的军婚更不易,望大家珍惜自己现有的婚姻生活,避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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