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肃宗上元二年八月,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落下,破坏了“诗圣”杜甫在成都浣花溪边盖起的茅草屋,于是诞生了脍炙人口的千古佳句,“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时间跨越一千三百年后,虽然世事已沧海桑田,但住房问题,仍然是关乎国人幸福感受的核心指标。随着老龄化社会的逐步来临,除了“买不买”“上哪儿买”“贵不贵”等置业问题外,另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开始高频出现,那就是“继承房产出售时是否需缴纳20%遗产税?”
这个很多人都知道,我国尚未立法征收遗产税,但为什么还会有很多以讹传讹的自媒体文章等在传递错误信息呢?因为虽然尚未立法征收,但立法机关和相关业内人士关于遗产税的讨论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1950年1月由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期间有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03月0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等,公开检索最新消息则见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08月19日发布的《对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第四条,“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大力推进税收制度的改革,研究设立遗产税、赠与税、特别消费税等,合理设定新税种起征点,兼顾公平与效率……。”可见基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等综合考虑,虽然官方和坊间讨论由来已久,但尚未正式立法征收遗产税。
普及20%遗产税的有两大类群体,第一是保险销售人员,第二是房产中介,说辞一般是“继承房屋时虽然免征个税,但卖掉的时候,就要缴纳房款总额20%的个税”,其口中所称20%的个税,其实源于对下列规定的误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行文至此,读者可能就要问了,20%的遗产税是不征收了,但征收总房价20%的个税,不是换汤不换药吗?我们接着讨论下一个问题。
上述法律规定中虽然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从上述规定可知,应纳税所得额,是“房产现值”减去“房产原值”的差额部分,此处的“房产原值”,并非很多人理解的“继承得来没付钱,原值就是0”,而是继承发生前房屋的原始购买价格。举例来说,张三继承父亲房产一套,父亲购入价80万,张三继承后出售价100万,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00万减去80万即20万,纳税金额是20万的20%即4万元,并非100万的20%(20万)。
结论是“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法律规定,其实就是大家熟知的“满五唯一”,但有人可能又要问了,我继承房屋后就想立马出售,难不成为了“避税”还得等上五年?
大多数人都知道,二手房买卖中所称的“满五唯一”,起算点基本都是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从登记时间计算至出售时间,判断是否已经满5年。那么如果是继承的房屋,一旦继承时办理了产权变更,房产证登记时间就会变成继承时的时间,这时如果想要符合“满五”,是不是还要再等5年?
结论是“不用”。
前文提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规定,继承所得房屋对外销售的,购房时间按发生继承前的购房时间确定,而不是按房产证登记时间确定。举例来说,如果张三的父亲2015年购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2021年去世后,房屋由张三继承。张三继承房屋后当年立即卖出,该房屋也已经满足“满五”的条件,因为从2015年到2021年已经超过5年。
通过上述五个问题的分析,对“继承房产出售时是否需缴纳20%遗产税”的解答就此告一段落,受笔者专业水平和文章篇幅所限,如有错漏或有失严谨之处,欢迎各位读者指正。
因为房地产市场与国家经济发展已经深度捆绑,新税收政策的出台牵一发而动全身,绝非一朝一夕可定,所以遗产税的征收,预计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只限于“专家讨论”“专家建议”“立法提议”“议案”等。王律师提醒大家,在求证“20%遗产税”之类的消息时,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切勿人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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