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纪法禁令
李某,某村党支部书记。2019年12月2日,根据市城关办事处统一安排,村委会召开预备党员转正大会。党支部书记李某在主持会议时,明知预备党员王某在考察期间有盗窃行为,不符合转正条件,向全体党员介绍时未通报该情况,通过了王某的转正决议。2019年12月20日,在报城关办事处党工委批准时被发现。
违规发展党员行为,是指具有发展党员职责的党员干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为党员的行为。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和党的活动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党章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的条件和程序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违反规定和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危害党的肌体,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给党的自身建设带来严重隐患,必须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入党是一件很神圣的事情,党组织发展党员也是极其严肃的事情,容不得弄虚作假。把不合格的人员发展成为党员,则会侵蚀党的肌体,腐蚀党的灵魂。因而,各地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要坚持不达标准绝不吸收的原则,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内容摘自《公职人员纪法禁令200条》
刊期|第1482期(2024年第186期)
审核|黄盛松 丁敏
编辑|陈璐 李佩思
投稿秀米|13330107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