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纪法禁令
张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徐某,中共党员,该国有企业职工。徐某因在网上评论、转发某负面新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徐某拒绝在材料上签字并表示要申诉。张某说,如果徐某申诉,就开除徐某。
压制党员申诉行为,是指党员干部对其他党员的申诉权利进行压制的行为。“申诉”是指党员对所受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时,向原处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要求予以公正处理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这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压制党员申诉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都要牢记这条禁令。
内容摘自《公职人员纪法禁令200条》
刊期|第1474期(2024年第178期)
审核|黄盛松 丁敏
编辑|陈璐 李佩思
投稿秀米|13330107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