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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司法部发布第二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执法部门涉企检查频次过高等8个案例
民生
2025-01-15 19:23
辽宁
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协同体系建设,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积极更新工作理念,紧紧扭住监督这个关键环节,以强有力的纠偏纠错推动行政执法质量稳步提升。有的地方按照《意见》要求,已在司法局加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的牌子并刻制印章,监督工作更加规范,监督质效明显提升。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功能,指导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高精准监督、有效监督水平,司法部遴选了第二批执法监督案例予以发布。这批案例共8个,从不同方面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内容、方式、措施。
一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重要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保障落实等。
其中,推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正确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执法权力是监督的重中之重。案例1、2都涉及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检查问题。在案例1“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市有关执法部门涉企检查频次过高执法监督案”中,市司法局综合施策,通过督促有关部门编制事项清单、考核评议、信息化建设、责任追究等措施有效遏制乱检查问题。在案例2“安徽某市司法局对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管理部门执法不到位执法监督案”中,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燃气安全执法职责、执法事项、执法依据,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优化检查方式。
二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日常监督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情况实施的常态化监督。在案例6“江苏某区司法局对某街道办事处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中,区司法局对街道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审批流程不规范、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督。专项监督是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省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特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的监督。在案例7“陕西省司法厅对某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警察支队不作为执法监督案”中,省司法厅积极发挥监督作用,通过开展专项监督,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存在的执法争议、移交不畅等问题,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还可以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实施重点监督。
三是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资格确认评审、法规执行情况评估、案卷评查、满意度测评、绩效考核评议、执法事项争议协调、典型案例指导等措施实施监督。
在案例4“河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镇政府不当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在案卷评查时,发现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问题,及时督促县政府对镇政府的决定进行监督。在案例5“山东某县司法局对县应急管理局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执法监督案”中,县司法局通过开展案卷评查,发现行政执法中的共性问题,以个案问题为突破口推动类案整改,既规范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四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情形,可以采取下发督办函、意见书、约谈通知书等形式责令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纠正。
在案例3“黑龙江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滥用行政强制权执法监督案”中,市政府执法监督局通过约谈案件执法人员、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市
市
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纠正。在案例8“广东某市司法局对某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中,市司法局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县政府对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相关部门依法问责有关责任人,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下一步,司法部将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常态化案例报送制度,以个别案件的纠偏纠错,推动类案整治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共性问题,带动行政执法质量整体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一
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市有关执法部门涉企检查频次过高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检查次数多 重复检查 涉企执法 入企扫码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某市政协在调研走访时,有企业反映一年内接受各种检查60多次,与其在外地办的企业4年仅接受过2次抽查相比,明显不合理。市政协就此问题形成专题协商建议案提交市政府,市政府将建议案转市司法局调查核实。市司法局依法开展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联合市营商办、市工商联组成工作组,对建议案反映的情况开展核实调查。通过走访企业了解到,实践中确实存在行业监管部门多、单一执法主体检查次数多,部门之间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同一部门内部缺乏统筹规划等问题,企业迎检负担重,检查较多的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立行立改。二是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监管部门,编制“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压缩检查频次,并报市司法局备案。三是研发上线公务入企扫码平台,要求所有进入企业的检查均要扫码登记备案。平台运行以来,入驻执法部门931家,公务人员110556名,入驻企业9027户,报备入企登记检查536次,检查频次较往年同期下降30%以上。四是加强考核评议,将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和市直、驻市单位绩效考核。五是严格检查责任,对企业评价靠后、反映强烈的部门进行通报问责;对落实入企审批、扫码备案等措施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典型意义】
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企业迎检负担过重是当前营商环境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必须采用有力手段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本案中,市司法局积极发挥数字赋能作用,建设公务入企扫码平台,通过汇聚分析各个执法部门入企检查次数、方式等数据,精准对有关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进行评价,打造诉求反馈快速通道与响应机制。这些做法对规范行政检查,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不当干扰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二
安徽某市司法局对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管理部门执法不到位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燃气安全 执法监管 协调监管 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某市司法局通过有关媒体报道了解到,本市燃气行业领域仍然存在“问题灶”“问题阀”“问题管”等问题,供气企业在落实“随瓶安检”工作上不细不实,把燃气瓶交由用户自行装卸,对违规配送问题长期失察失管。市司法局依法对此问题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通过走访相关部门了解到,燃气的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使用等环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如住建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城镇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督导检查,应急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部门负责燃气使用环境安全检查等。针对燃气行业领域有关部门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市司法局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召开燃气安全行政执法及监管专题协调会,就燃气安全监管职责、执法事项、执法依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座谈。全面梳理燃气安全执法监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会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一是优化执法检查方式,加大部门联动力度,常态化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确保检查成效。二是各相关执法部门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媒体曝光的“随瓶安检”不细不实、配送环节失察失管等重点难点问题。三是尽快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筑牢燃气领域安全防线。
【典型意义】
燃气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既要确保执法检查到位,又要优化检查方式,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不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该市司法局充分发挥执法监督作用,组织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明确燃气安全执法的有关部门及职责、执法事项、执法依据,要求各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形成执法合力,并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积极推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案例三
黑龙江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滥用行政强制权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市场监管 行政强制 超期扣押 案件移送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化学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内有大量未标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包装箱和产品,遂以涉嫌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为由开展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仓库和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之后,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某市农业农村局,并解除查封手续,但未移交扣押物品。2023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执法监督局)接到问题线索,发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扣押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执法文书制作错误等问题,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召开案件协调调查会,通过询问、查阅卷宗等方式分析问题线索、查找违法症结。经核查发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该案中涉嫌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扣押物品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二是移交案件线索后仍扣押物品;三是超过法律规定时间且未告知该公司延长扣押理由。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规定,市政府执法监督局约谈案件执法人员,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纠正,并将该案件中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移送至某市纪委监委。同时,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制定行政强制程序流程图,指导执法单位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执行权,并专门针对此类问题开展专题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
【典型意义】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应当坚持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本案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滥用行政强制权,超期扣押物品,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责令有关执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河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镇政府不当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多层级执法监督 乡镇执法监督 案卷评查 监督程序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某镇政府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发现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某村民焚烧垃圾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9月,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执法监督局”)对本市2024年办结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发现,该案涉嫌处罚对象错误,决定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执法监督局核查后发现,该案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当是焚烧垃圾的行为人(未满12周岁),而不应是该行为人的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焚烧行为人不满12周岁,应当不予处罚。但镇政府却作出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处罚的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市执法监督局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某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向该镇政府所在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要求其督促指导镇政府进行纠错。根据县政府要求,县执法监督局向镇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其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将《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抄送该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室,要求其协助做好执法监督工作。镇政府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立即启动纠正程序,撤销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退还当事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加强管教。
【典型意义】
按照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一般来讲,都是下管一级。本案中,监督层级跨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本案关于执法监督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文书制发程序,对厘清政府和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以及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的监督职责具有借鉴意义。当前,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和街道后,对于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了”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同乡镇和街道之间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有必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本案中,市执法监督局抽查乡镇执法案卷,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政府依法履责,监督镇政府整改纠正。
案例五
山东某县司法局对县应急管理局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应急管理 案卷评查 复议前置 救济途径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某县司法局组织对全县上半年已办结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评查发现,县应急管理领域部分案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先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涉嫌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县司法局决定对此类案件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县司法局成立工作专班,对县应急管理局此类案卷存在的问题研究分析后认为,县应急管理局对复议前置的情形理解有误,未能将“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两种情形区分开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属于复议前置情形,而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已经履职并进行了行政处罚,此类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情形,在行政处罚中告知当事人“先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程序瑕疵。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县司法局向县应急管理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进行纠正。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意见书后,举一反三,立即组织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自纠。在后续案卷评查时,县司法局未再发现此类问题。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前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范围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况的,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既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方式时,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严格对照行政执法程序,紧扣案卷制作标准,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全面监督,可以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和瑕疵,进而查找归纳出共性问题,以个案问题为突破口推动类案整改,既规范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江苏某区司法局对某街道办事处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基层执法改革 执法监督意见书 监督合力 街道执法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某区司法局在对本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某街道办理的案件存在审批流程不规范、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同时,还查实,该街道近期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造成被复议纠错的案件,反映出该街道执法工作存在风险隐患,执法规范化水平亟待加强。区司法局决定对街道行政执法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区司法局对该街道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后,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一是依照《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以区司法局名义向街道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明确了40项具体问题及整改建议。二是组织业务骨干编写《某区行政处罚案卷常见不规范问题汇编》,点对点上门反馈、授课,推动该街道找准病根病灶。三是联合区城管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针对短板薄弱环节,进行“面对面”提醒与“手把手”辅导,推动该街道规范执法程序,更新完善文书样本。四是通过“政治生态底册及谈话监督一体闭环应用系统”向区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该街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要求,积极进行纠正,并向区司法局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区司法局对该街道新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复查,并通过监督“回头看”专项活动现场检查该街道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提出可操作、可固化的具体建议。
【典型意义】
实施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部分地区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乡镇(街道)被赋予行政处罚权,在权力运行过程中,部分乡镇(街道)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能力不高等问题逐渐凸显。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本案中,区司法局积极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复议监督、业务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以案卷评查为切入点,对街道开展执法监督与指导,带动了全区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整体提升。
案例七
陕西省司法厅对某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警察支队不作为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交通运输 超限超载执法 执法不作为 执法监督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陕西省司法厅对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监督时发现,某市交通运输局下属2个超限检测站货车闯站逃检现象严重。超限检测站将违法线索抄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辖区交通警察大队,但两执法部门相互推诿,无人认领处理。陕西省司法厅决定依法对此实施监督。
【监督处理】
陕西省司法厅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成立检查组,通过询问行政执法人员、查阅有关资料,查清了案件事实。针对发现的问题,按照《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有关规定,指导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和交通警察支队三方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司法厅的监督下,该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立行立改,要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进驻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四班三运转”治超执法,交通警察支队检修电子抓拍系统,超限检测站对不进站车辆抄告交通警察部门。通过上述措施,做到进站严格检测、闯站严格查处,有效制止了超载闯站违法行为。同时,还总结经验,出台了《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对全市6个超限检测站进行联动整改、一体推进。
【典型意义】
专项监督是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省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特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的监督,可以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发挥监督作用,针对超限检测站执法权划转后,在线索移交方面存在的执法争议、移交不畅等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解决了困扰基层执法方面的突出问题,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
案例八
广东某市司法局对某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城市管理 不文明执法 追责问责 以案促改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5至16日,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整治“六乱”工作中,发现该镇某水果店违规占道经营,影响来往群众,存在安全隐患。经多次劝导店主仍未整改,于是行政执法人员率执法辅助人员前往,对该水果店在店外占道经营的水果进行暂扣。期间,个别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着装不规范,执法行为简单粗暴,将果篮“扔”上执法车辆。上述行为被过往群众拍摄并上传至网络媒体,随后被多家媒体转发报道。市司法局决定依法实施监督。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成立工作组赴该县开展执法监督。通过查看事发当天监控视频、询问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等方式,查明了案件基本事实,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县政府对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该县政府根据监督意见,积极整改落实,在全市通报批评该起不文明执法行为,并依法对有关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进行问责。同时,举一反三、以案促改,该县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行政执法不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评析暨业务培训交流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学习《综合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提升执法能力。此外,市司法局还要求执法部门运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执法活动,规范执法流程,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典型意义】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培训,是提升执法能力水平的关键。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证件发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当前,为弥补行政执法力量不足问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参加执法活动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虽然是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但同样也要遵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本案中,市司法局及时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对镇综合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在处理有关责任人的同时,还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以案促改,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的文明执法意识,这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司法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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