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 2024年农业执法典型案例

民生   2025-01-15 19:23   辽宁  

锦江区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2024年1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重庆某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举报线索,反映成都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经查明,成都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销售给宜宾市某公司的行为属实。依法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劣质农药对社会危害较大,过期失效或变质农药不但起不到防治病害作用,还会造成农作物减产和农户经济损失,也可能对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带来安全隐患,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类似违法行为的打击,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农药从业者守法意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02

成都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和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2023年11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三台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称成都某种业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审定玉米种子到该县。经查实,成都某种业公司将外购的大包装玉米种子,分装成小包装,并取名彩虹1号、2号、7号等品种玉米种子进行销售;同时,其销售的“粤甜27”玉米品种经检测为假种子。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假种子、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和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规种子234千克、没收违法所得8.5万元、罚款40万元、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种子作为重要的农资,是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两个关键要害之一。为确保“端牢中国碗装好中国粮”,国家将种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纳入严格监管。本案具有鲜明的部门(区域)合作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导向,对引导规范种业行业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捍卫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03

四川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11月,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的案件线索函,称位于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的四川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肥料产品标签上标示适用作物与登记批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经查明,该公司存在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肥料对改善土壤肥力、增强土壤保肥性、提高作物产量、改善土壤质量和保障粮食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肥料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或违规使用,会带来作物生长缓慢、土壤破坏等问题。此案的办理,有效震慑、警示生产经营主体,督促其自觉规范生产经营,将“问题肥料”清除出经营市场,筑牢了耕地质量保护和粮食安全的基础。

04

新都区某农业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草莓)案

2023年2月,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对新都区某农业公司种植、销售的50千克草莓(红颜)进行监督抽检,结果显示烯酰吗啉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10.4倍。经查,该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行为属实,因农药残留严重超标,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年,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立案侦办、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新都区人民法院审判,2024年1月1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后,成都市首个因常规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移送公安机关后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对农业执法机构处理同类案件,开展行刑衔接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05

郫都区某蔬菜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7月底,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对郫都区某蔬菜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在2024年7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3年12月6日,该合作社因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已被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依法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37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创新建立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该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在今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中应加大该项工作执法力度。

06

某药业(成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兽药案

2023年12月,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接到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交办件,其辖区内某药业(成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兽药。经查明,某药业(成都)有限公司具有生产销售假兽药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0元,罚款924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兽药在畜禽及水产养殖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确保养殖业稳健发展的关键要素。然而,使用假劣兽药将会增加养殖的风险系数,不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畜禽及水产品的安全。因此,依法迅速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兽药的行为,对于确保兽药市场的平稳运行、规范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7

成都某饲料有限公司饲料生产过程中不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案

2024年3月,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对成都某饲料有限公司成品库内的“仔猪配合饲料Ⅰ型”饲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锌含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查明,证实该公司具有不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5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饲料品质关乎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影响畜禽正常生长。此案中,该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锌”含量超标,损害养殖者合法权益。以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促使饲料生产企业严格依照《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饲料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08

周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3年6月14日凌晨3时左右,彭州市综合行政局执法人员在桂花镇林泉村14组一废弃养殖场查获一违规屠宰生猪的窝点,现场挡获待宰圈内活猪10头,钢架上已宰杀且分好边的猪肉胴体22片(11头),镣环59把、杀猪刀3把。经市场询价,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43074元,无违法所得。依法对周某某作出没收活猪、猪肉胴体及屠宰工具,并处罚款64611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猪产品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农副产品之一,未经定点私屠滥宰的生猪产品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程序,可能会导致不合格的猪肉产品流入市场,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该案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1日修订施行以来彭州市农业行政执法处罚金额最大的案件,对违法主体形成有力震慑,维护了生猪产品市场秩序和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9

肖某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4年10月8日,检察机关意见书反映肖某因个人喜好,购买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玳瑁标本一件(花费9千元,鉴定价值18万元)。肖某到案后主动开展珍稀鱼类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补偿,并主动制作公益宣传横幅和印制禁渔及野生动物保护宣传资料,开展公益义务宣传。依法给予肖某减轻处罚并作出“没收涉案玳瑁制品,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玳瑁制品移交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基地,用于向公众展示和进行科普教育宣传。

【典型意义】

对购买野生动物制品行为进行处罚,表明了执法部门对于违反野保法行为的查处态度和保护水生野生生物资源的决心,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摒弃对野生动物制品的不当追求,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有利于形成关爱野生动物、尊重生命的社会风尚。同时,也体现了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行为时的人性化考量,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10

简阳市张某违反禁渔区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4年2月18日上午,简阳市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渔政视频监控平台预警信息,将在沱江简阳市杨家镇荆州村段天然水域使用可视锚鱼设备锚鱼的张某挡获。张某实施垂钓的水域为沱江,系禁捕区;使用的锚钩为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钩刺耙刺类禁用渔具;在钓具上加装可视设备,为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可视钓鱼类禁用捕捞方法。张某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不予起诉,简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打击非法捕捞,有效保护了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以案促宣,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捕区捕鱼的危害性及严重性,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令行禁,起到“查办一案、教育一方、警示一方、震慑一方”的良好效果。

11

大邑县兰某某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3月,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在大邑县鹤鸣镇新民村5组琼芳麻羊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兰某某养殖生猪用于提取胆红素,制取猪胆红素干粉220克,获得销售收入9680元。兰某某对养殖的胆红素生猪超期超量施用抗生素、激素等兽药,不遵守兽药使用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大邑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无害化处置兰某某违法养殖用于制取胆红素的生猪37头、收集的猪胆红素液体62.5千克,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8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是老百姓一日三餐的安全保障。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2

杨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案

2024年5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我市某处有人非法倒卖外省生猪”,经过摸排蹲守,在某蘑菇栽培基地挡获一车未佩戴耳标也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该车生猪净重16450千克、货值金额261226元,经补检合格。经查实,货主杨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行为属实。鉴于杨某某主动提供违法线索帮助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作出罚款65806.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猪违规调运破坏了生猪生产和动物检疫秩序,严重危害猪肉食品安全。肉食品质量安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打击生猪违规调运行为有效切断了病毒传播途径、降低了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有力维护了生猪生产、检疫秩序,从源头上保障了老百姓的猪肉食品安全。当事人主动向本机关提供线索查处违法行为,对规范行业秩序起到一定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对当事人从轻进行处罚。

来源:成都智慧动监

农夫学法
专注农业执法,只做农业法律的搬运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