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渔“三无”船舶审判典型案例

民生   2025-01-04 20:51   辽宁  

【案情】
原告:欧阳某某。 

被告:福建省福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9月15日,福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发现福鼎市龙安冰库附近海域停有一艘刷有“鼎嵛马祖058”船名号的钢制船舶,船上有拖网网具6 张、鲜冰29吨、空冰盘600个,船舶所有人系欧阳某某。福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以案涉船舶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由,决定扣押案涉船舶。次日,执法人员对欧阳某某进行询问调查,欧阳某某陈述其系案涉船舶所有权人,船名号系马祖村编 制,船舶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执法人员登临检查时船上船员正在做出海作业准备,等禁渔期结束之后出海生产。福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向原告调取了案涉船舶的信息采集卡,其记载的船主为欧阳某某,船名号为“鼎嵛马祖1003”,船舶总长37米,用途为捕捞。该信息采集卡经福鼎市嵛山镇马祖村民委员会及嵛山镇人民政府盖章。 

2020年12月7日,福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向欧阳某某作出闽鼎海渔执罚〔2020〕218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欧阳某某存在利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事实,对欧阳某某作出没收涉渔“三 无”船舶、没收渔具的行政处罚。欧阳某某不服,向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于 2021年1月25日作出鼎海行复〔2020〕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并无不当,决定予以维持。 

欧阳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诉称其当天在龙安码头是为禁渔期结束后的开渔作准备,尚未出海,并非在海面上从事捕捞作业,且案涉船舶已经获得船名,被纳入三级政府管理体系并被许可在近海捕捞,并非“三无”船舶。福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依据《福 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作出案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据此, 欧阳某某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和案涉复议决定,并判令福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向其返还被扣押的船舶。

【审判】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宁德市乡镇“非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乡镇“非标”船舶应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编制船名号,统一制作并发放辖区乡镇“非标”船舶船名牌并组织安装固定,本案中,尽管嵛山镇人民政府、马祖村民委员会对案涉船舶的信息进行了采集并建立了相应的船舶信息采集卡,但是,根据欧阳某某自述,案涉船舶所刷写的“鼎嵛马祖058” 为镇政府在采集船舶信息时所登记的船名号,由村里统一刷写,并非上述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船名号。并且,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乡镇“非标”船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对于船长12米 以上的“三无”船舶不得授予乡镇“非 标”船舶船名牌,案涉船舶船长为37 米,不符合乡镇“非标”船舶管理的相关要求。因此,对于欧阳某某提出的案涉船舶并非“三无”船舶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当时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渔业捕捞活动的内涵包含了捕捞和准备捕捞, 案涉船舶的出海作业准备行为应属于“准备捕捞”,也应认定是渔业捕捞活动。对于欧阳某某提出的案涉船舶并未实际在海面上从事捕捞作业,不存在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案涉船舶在未取得核定的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情况下从事渔业捕捞活动,根据《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福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对欧阳某某作出没收船舶和渔具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但 对于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因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相关证据,故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应视为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 过,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 定,构成程序违法。厦门海事法院遂判决确认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违法,驳回欧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欧阳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明:案例摘自《人民司法》2023第5期,作者陈歌洋、姜昭琪,单位厦门大学,厦门海事法院。仅做学习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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