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日用百货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平台投诉,投诉人称某日用百货店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某品牌蚊香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产品标签标注了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登记名称为蚊香,防治对象为“蚊”,而产品标签标注名称为“蚊蝇香”,标注“灭蚊除蝇驱蟑”字样,与登记防治对象不同,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购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蚊香共27盒,销售18盒,销售价格3.9元/盒,获得违法所得70.2元,货值金额为105.3元。考虑到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为卫生类农药依法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执法人员告知违法行为后立即改正将涉案产品下架停止销售,并将剩余7盒涉案产品退回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产品,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4年7月,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当事人张某于6月在浑河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74千克被公安机关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2019〕1号),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为辽河禁渔期,通告中禁止作业类型为“除钓具之外所有作业方式”。当事人于6月份使用网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属于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使用通告中禁止的作业类型进行捕捞。当事人主动缴纳了6500元生态修复赔偿金,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查实当事人为低保人员父母均为聋哑人且患有重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依据《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沈阳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及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赔偿义务的情况,对当事人作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罚款的减轻处罚决定。
三、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商店销售应当审定未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4年4月,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移交案件线索,称某农资商店在快手平台经营的店铺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审定的玉米种子。经查,当事人以预售券的形式销售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禾惠6”,以110元/张的价格销售预售券342张,每张预售券可兑换1袋玉米种子,至立案时已核销21张预售券,并向买受人发货21袋玉米种子,剩余321张预售券已经退款。经查证,当事人实际在生产企业取得的涉案种子数量为40袋,除已售出21袋以外其余为自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种植的展示田中发现标有涉案种子“禾惠6”标识的玉米展示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涉案玉米种子于5月下旬通过辽宁省品种审定,但售出的涉案种子销往黑龙江省,不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种植区域内。因涉案种子在办案过程中实际通过了品种审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1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从轻处罚决定。
四、沈阳市于洪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9月,沈阳市于洪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发送的检察意见书,称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2个品种的玉米种子,经检测与包装袋标示的品种不符,实际品种为当事人生产的其他品种玉米种子。因该公司通过企业合规考察,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情节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沈阳市于洪区农业农村局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于洪区人民检察院基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组织召开了两次听证会,从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当事人已经深入落实了合规整改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建议作出减轻处罚。沈阳市于洪区农业农村局结合检察机关提供的指导案例以及听证员给出的3万元罚款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3.29万元、并处罚金2.5万元,不予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减轻处罚决定。
五、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饲料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2024年3月,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铁岭市昌图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称注册地在沈阳市的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产品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已经取得了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涉案饲料为浓缩饲料,其产品标签标识通用名为“肉鸡配合饲料”,外包装印制通用名为“肉大鸡配合饲料”,其标签标称生产企业为B公司。经立案查明,注册地在沈阳市于洪区的A公司为饲料销售公司,曾在B公司订制饲料,此次在当事人处订制肉鸡浓缩饲料,为节约成本要求当事人使用其自行提供的生产厂家印制为B公司的废弃包装袋,为了使包装与标签信息一致,A公司按废弃包装信息印制了生产厂家为B公司,饲料生产许可证号为当事人的饲料标签。当事人按A公司的要求在生产饲料时使用了不符合规定的包装、标签,该产品以A公司的名义在铁岭市销售,当事人共生产涉案饲料八批次18.5吨,货值金额73018元,在立案后将全部销售收入退回A公司。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按照《辽宁省饲料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货值金额20%罚款1460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董某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7月,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12345平台交办举报件,称董某涉嫌在快手平台经营假兽药。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网络直播现场及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其自行配置分装生产的“特效滴眼液”“止泻口服液”等兽药6个品种,共计4897盒,生产包材1052个,另查获盐酸多西环素片等兽药1334盒。立案后查实,当事人在网络平台经营上述涉案兽药,扣除经查证属实的刷单退款金额后,获得违法所得33106.26元,涉案兽药总货值金额为52361.66元。当事人自行配置分装生产假兽药且通过网络无证经营兽药的行为恶劣,涉案兽药品类品种众多,且在一年之内连续两次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辽宁省兽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兽药及其生产包装材料、没收无证经营的兽药、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26.18万元、当事人董某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从重处罚决定。
七、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经销处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6月,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某农资经销处销售的“根老爷”肥料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经查,涉案肥料的登记信息显示适宜作物范围为小麦、黄瓜,该肥料包装袋标注的作物是小麦、黄瓜、番茄、辣椒、西瓜、白菜、大豆、花生。当事人购进涉案肥料60袋,在拼多多平台和实体店共销售42袋,获得违法所得1035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按照《辽宁省肥料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03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超市经营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案
2024年9月,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里放置未附具标签的两种农药共61瓶。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农药270瓶,其中大瓶农药120瓶、小瓶农药150瓶,大小瓶农药以组为单位销售,销售价格为35元/组,共销售了107组,获得违法所得374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依据《辽宁省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农药61瓶、没收违法所得3745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