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是孩子们释放天性
增进友谊的宝贵时刻
然而同学间嬉戏玩耍引发意外
日前,巫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令被告小明(化名)的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殊(化名)自负10%的责任。
小明和小殊系巫山县某小学同班同学,某天课间休息时间,小明和小殊及几个同学一起玩捉迷藏,小明负责寻找,在教室门外看到小殊后,在从后面捉小殊时不慎将其推倒致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左尺神经损害、面部皮肤挫伤、左肘关节僵硬,经鉴定评为十级伤残。
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小殊及其监护人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小明及其监护人、学校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9万元,保险公司在校方保险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和小殊利用课间休息时间,在同学进出的走廊、教室门口捉迷藏、嬉戏打闹,对可能导致的危险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且小明系小殊所受损伤的直接实施者,存在一定过错;小殊对参与捉迷藏可能带来的风险应有所预见,应承担一定责任;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虽在日常教学中履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职责,但对学生在走廊奔跑、追逐捉迷藏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未尽到对学生管理、引导和保护的职责,亦存在过错。综合案件实际,依法判决小殊承担10%的责任;小明承担40%的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5.35万元;巫山县某小学承担50%的责任,赔偿0.83万元;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赔偿5.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