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十二批)

民生   2024-11-09 15:00   重庆  

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十二批)


★ 目录 ★

1

市一中法院:重庆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2

大足法院: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征缴案

3

市二中法院: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4

梁平法院:黄某某、殷某某职务侵占案

5

巫山法院: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巫山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6

市三中法院:重庆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某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

7

涪陵法院: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

8

酉阳法院:酉阳县某冷水鱼养殖场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兴隆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兴隆镇某村经济联合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9

市五中法院: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10

綦江法院:唐某某、刘某某等17人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


1

重庆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基于商业合理性判断的合法利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2)渝0103民初32502号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楠

二审案号:(2023)渝01民终7383号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谭颖、严荣源、杨青青


【基本案情】


北京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与重庆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订立《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北京某公司向重庆某公司转让其名下消癌平胶囊、消癌平片、健肝灵片的生产技术、知识产权,因违约事实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违约金100万元。合同履行中,北京某公司成功转让消癌平胶囊、消癌平片,但在健肝灵中成药片剂这一品种上,因北京某公司研发人员将中药材原料“五味子”错误记录为“五味子种子”,导致重庆某公司不能成功压片,因而构成根本违约。重庆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北京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100万元。为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重庆某公司举示了共计518260元的中药材采购发票及药品注册费等费用票据,其中采购五味子1280公斤、灵芝2250公斤,并称为满足《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要求的批生产次数,其在三次大规模药品批生产中已将中药原材料消耗完毕。一审法院根据重庆某公司举示的采购发票、费用票据等作出判决,酌情调整违约金为70万元。北京某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的违约损失费用畸高于重庆某公司实际损失。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重庆某公司所采购中药原材料中,有980公斤五味子、1200公斤灵芝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另重庆某公司虽辩称没有经过药品试制、规模放大过程而直接进行批生产,但在其所称的药品批生产当中并无生产领用凭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技术转让合同订立之前,重庆某公司采购了大量中药原材料,但其既不能证明该交易准备行为具有商业合理性,又不能证明在合同订立之时已将该类费用向北京某公司进行披露,基于“无信赖即无支出”的原则,北京某公司无须承担该项合同目的落空的费用。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重庆某公司虽主张在无领用凭据的前提下将全部已采购中药原材料计入违约损失范围,但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学原理,药品试制或规模化生产过程中,企业均应提供原材料收、发明细账目以从原材料采购所属的“资产类”科目结转为成本费用所属的“损益类”科目,守约方仍需承担前述阶段发生损失费用的证明责任。三是根据制药行业药品工艺验证标准流程,试制成功之后方适合规模放大,最后过渡到规模化生产,因此重庆某公司关于药品试制、规模放大、批生产可以并行的辩称不符合制药行业客观规律。四是重庆某公司称已进行过三次均失败的大规模批生产活动,但根据相关生产习惯和管理制度规范,前述活动既违反合同减损义务,又无现实经济意义,相关损失费用即使属实,也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费用。二审法院综合违约方合理预见规则下的损失费用以及基于技术转让费、行业平均净利率等因素计算出的预期可得利益,改判北京某公司向重庆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3.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技术交易合同违约损失精准裁量典型案例。一方面,技术交易合同具有履约标的高度专业、履约过程复杂、履约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对合同守约方风险“敞口”弥补以及违约方合理预见限度的科学判定与精准裁量,一直是该类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迈向创新驱动,技术交易将变得越发频繁,而影响企业技术投资扩张的一大因素是交易行为预见性的匮乏。本案创新性地以技术交易商业合理性判断为中枢,对违约损失分配的系统裁判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增强技术交易稳定性、提升技术交易效率等方面对相关市场活动主体具有指引价值,平等保护了各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

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征缴案

——法检协同促成涉民企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案号:(2023)渝0111行初44号

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曾相强、李联友、伍祥中


【基本案情】


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系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2017年1月,该置业公司与某镇政府达成招商引资协议,由该置业公司开发某地产项目。该项目获施工许可后,某置业公司缴纳了该地产项目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欠缴部分为278万余元。2020年12月28日,重庆市某区某工程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某工程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某置业公司欠缴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及滞纳金由某镇政府用欠付该置业公司的工程款代缴。2022年9月,重庆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住建委”)作出行政决定告知书,向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前述项目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278万余元以及相应滞纳金。某置业公司不服该行政决定,起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政争议因某区住建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与某工程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存在冲突而引发,行政机关应当恪守信用、履行承诺。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向某区住建委发送司法建议,建议以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做好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协商工作,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随后,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解决方案,并组织某区住建委与某置业公司面对面协商。经协调化解,当事人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按照某工程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由某镇政府用欠付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代缴该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本金及滞纳金,某区住建委主动撤销案涉行政决定,某置业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检协同监督行政机关遵守妥当性原则合理行政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发现案涉行政决定与会议纪要冲突后,及时联合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化解,积极促成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行为,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为避免后续类似争议,人民法院向某区政府发送专项报告,推动某区政府采取措施,从更大范围上维护更多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做法,以更便捷高效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诚信执法,依法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益实践。


3

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理预期利益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2)渝0101民初11510号

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东、邓光平、张兴胜

二审案号:(2023)渝02民终870号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李迪云、刘健、李洪武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重庆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产投公司”)将联合坝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建廉租房项目6、7号楼项目工程对外招标。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成功中标,并向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缴纳工程综合服务费5.8万元和招标代理费2万元。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某建设公司立即组建工程项目管理部及劳务班组,并将项目人员名单告知某产投公司。因案涉项目所属地块在滑坡治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滑坡险情,地块用地性质由二类居住用地调整为一类工业用地,导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某建设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某产投公司赔偿其招标代理费2万元、工程综合服务费5.8万元以及可得利益损失200万元。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产投公司返还某建设公司招标代理费2万元、工程综合服务费5.8万元,驳回其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的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由于某产投公司考虑不足,在案涉项目地块滑坡治理未完工情形下便进行招投标,未能充分预料到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影响案涉工程施工的不确定性,缺乏前期工作与后续施工之间的建设统筹安排,导致案涉施工合同解除,其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某建设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因土地性质调整而解除,案涉地块存在滑坡的客观实际,同时考虑某建设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未实际进场施工,亦没有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事实,结合近年来建筑行业的平均产值利润率,改判支持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36.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理预期利益的典型案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应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弘扬诚实守信经营的法治文化,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振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信心决心。本案中,被告作为政府平台公司,在案涉项目地块滑坡治理尚未完工情形下便对外招投标,导致原告公司中标后长达十余年不能履行合同。原告公司作为守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履行合同的合理收益,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应依法获得支持。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公正裁判,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权益,确保主体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司法保障作用,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4

黄某某、殷某某职务侵占案

——依法惩处社区电商网格站管理员“监守自盗”犯罪行为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案号:(2024)渝0155刑初45号

法院: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飞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至2月,被告人黄某某、殷某某共谋,利用二人负责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梁平区网格站物流配送的职务之便,采取关闭监控录像、删除交易记录等方式,由被告人殷某某具体负责对某科技公司配送至网格站内的牛奶、食用油等货物,通过拍摄虚假送达照片、伪造收货地定位等手段向某科技公司举证,让其误以为货物送达后出现丢失等情况,并给下单顾客做退款处理,共计截留货物价值22.8万余元,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出售。被告人黄某某从中获利8万余元,被告人殷某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于2023年3月20日共同对某科技公司赔偿22.81万余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考虑黄某某、殷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对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处社区电商网格站管理员“监守自盗”犯罪行为,维护社区电商经营秩序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社区电商作为新零售领域的新型电商模式,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进一步便利和丰富社区群众生活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线上化、虚拟化、多元化特点也滋生出许多监管难题,为非法牟利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案中,黄某某、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和赔偿机制,通过伪造货物丢失假象、侵占倒卖货物等形式非法获利,损害电商平台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影响群众社区生活。本案依法惩处相关犯罪行为,有助于保护电商平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升群众社区购物体验,促进社区电商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5

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巫山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依法支持民企赶工轻微超期后的费用主张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案号:(2023)渝0237民初1947号

法院: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慧玲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与案外人组成联合体,与被告重庆巫山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某产业公司”)共同签订《EPC总包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包巫山县某乡村振兴示范点项目,工期为180天。项目于2020年4月19日正式开工,施工期间,受到阻工、断道等多重因素影响。因案涉项目系县级重点项目,某产业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多次指示某建筑公司增派施工人员及增加机械设备进行赶工抢工,确保在6月底全面完成建设,即工期骤减为71天。后某建筑公司按照某产业公司指示组织赶工,于2020年7月5日完成施工,案涉项目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2022年1月7日审定工程总造价。某建筑公司认为该审核金额未包含赶工费,故提起本案诉讼。某产业公司辩称某建筑公司超期5天完成赶工,根据合同不应主张赶工费。后某造价公司受法院委托,就赶工期间、人数、增加的成本等出具鉴定意见。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EPC总包合同》约定,案涉项目原定工期为180天,而某产业公司后来发出的赶工指令明确的工期比原定工期减少109天,工期压缩比例高达61%,某建筑公司若要完成施工任务必然要加大投入,产生预算外施工费用。某产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取得了提前完工的时效利益,理应对某建筑公司为缩短工期而增加的投入进行合理补偿。某建筑公司在工期压缩幅度巨大且施工受阻的情况下全力赶工,若仅以轻微超期为由否认其主张赶工费的权利,则对其极为不公,双方利益失衡明显。故结合鉴定结论,判决某产业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赶工费4095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克服重重困难,积极落实合同约定,在工期超常压缩的情况下全力组织赶工,确保乡村振兴示范点项目提前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定程度上也尽到了社会责任,在此情况下的轻微超期,于法于理于情应予宽容。对赶工费问题,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合同条款、公平原则及本案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处理,为往后合法合情合理办理类似案件,更好地衡平当事人利益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实践参考。


6

重庆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某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

——衡平保护招商引资合同纠纷中的各方权益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1)渝0102民初9307号

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烈辉

二审案号:(2023)渝03民终1062号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蔡伟、蒋家富、郭玉梅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12日,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作为甲方与乙方刘某某签订《涪陵区某镇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该项目土地的征用、矿山土地的流转等事项,为乙方办理该镇某村50亩左右的企业用地征用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某镇政府自2011年2月24日起向涪陵区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案涉项目土地征用手续,并就流转土地向村民支付了补偿费用。后刘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了原告重庆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某节能建材公司”)。2011年11月24日,某节能建材公司向某镇政府支付项目保证金、土地出让金(预付)共计220万元,2012年3月21日,又通过财政专户向涪陵区统征办支付出让土地成本100万元。后因案涉项目迟迟未能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某节能建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某镇政府发出函件,要求解除《涪陵区某镇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某镇政府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未提出异议。2016年9月26日,某镇政府退还某节能建材公司项目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共计320万元。后因履约损失赔偿协商未果,某节能建材公司遂起诉要求某镇政府赔偿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153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某节能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招商引资合同系当事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对某镇政府为乙方办理企业用地征用等相关手续等重要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逾五年,某镇政府未能落实办理合同约定中的土地使用权证等关键性权证,致使某节能建材公司无法投资生产,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相关权证办理未果一定程度上也与国家环保政策因素有关,故某节能建材公司的损失也有不可抗力因素存在,可以适当减轻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双方明知仅凭某镇政府自身权限无法单独完成“权证办理”,却一致同意将该条设定为某镇政府的合同义务,双方都有一定过错。最终综合酌定某镇政府承担某节能建材公司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履约损失66.8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履行不能引发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招商引资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依法、规范作出承诺,各方当事人均应审慎缔约、全面履约。人民法院处理招商引资引发的纠纷时,应当平等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定某镇政府的违约责任,衡平保护了合同双方权益。某镇政府自觉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的公正裁判,贯彻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对地方政府规范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具有启发意义,有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7

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

——依法严惩利用网络负面消息敲诈勒索民营企业犯罪行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案号:(2024)渝0102刑初72号

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天余、罗玉淑、肖琴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谋利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或相互转载足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文章,采用假借合作或付费删帖的方式,勒索企业财物。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黄某某在“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天津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21家民营企业涉传销等负面信息的文章,以删帖、消除影响为由迫使企业支付“公关费”,借机勒索上述企业人民币共计55.6万元。其间,为方便实施敲诈勒索及收取勒索款,黄某某还申请成立了独资企业某文化传媒(重庆)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帮助黄某某收取赃款共计12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账户,并帮助收取赃款,犯罪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网络“黑嘴”敲诈勒索民营企业犯罪,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实践中,有的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自媒体平台炮制涉民营企业负面言论,以收取“合作费”、“公关费”为名向民营企业敲诈勒索财物,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及合法权益。本案中,黄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民营企业负面文章,采用假借合作或付费删帖的方式,先后对21家企业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收取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的依法严惩,有力震慑了此类犯罪,增进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投资兴业信心,为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司法助力。


8

酉阳县某冷水鱼养殖场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兴隆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兴隆镇某村经济联合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层自治组织违规摊派管理费用协议当属无效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案号:(2023)渝0242民初2741号

法院: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玲


【基本案情】


原告酉阳县某冷水鱼养殖场(以下简称“某养殖场”)从2017年9月起经营位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兴隆镇某村(以下简称“某村”)的一级、二级渔场。2022年11月19日,某村村委会制定了《关于某村鱼泉河流域生态资源保护利用的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中规定4个冷水鱼养殖基地、一级电站、二级电站必须每年给村集体经济分别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2023年5月6日,某养殖场与某村村委会及其经济联合社签订《协议》,约定将某村村委会的集体资源资产,进行分包出租的方式同意某养殖场使用。《协议》还要求,某养殖场按照每年一级养殖场3万、二级养殖场2万、三级养殖场1万的标准向村集体支付管理费。后某养殖场认为该协议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5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规民约主要是通过规定相应的行为规范来引导基层群众有序参与村、社区事务,加强村、社区治理,弘扬公序良俗,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某村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通过与某养殖场签订《协议》的方式要求民营企业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人居环境治理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属于违规向企业摊派费用的行为,该协议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协议》应属无效,故对某养殖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规制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违规摊派行为,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民营企业不仅能够带动地方产业的发展,更能通过企业的发展来反哺民生。本案中,村委会通过村规民约要求辖区企业缴纳管理费,该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有损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合法合理保护民营企业权利,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引导规范村规民约、司法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赋能乡村振兴的责任担当。


9

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民营企业股东知情权行使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3)渝0108民初10798号

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阳清

二审案号:(2024)渝05民终170号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杨瑾、陈黎黎、胡军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与重庆市某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于2014年共同发起设立被告重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记载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019年2月、4月及7月,某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某小贷公司向某基金管理公司间接持股的某置业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外出借三笔款项,金额分别为60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某实业公司以上述委托贷款中2600万元逾期未归还严重危及公司及股东权益为由,向某基金管理公司书面请求查阅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财务凭证等,但未获回复。遂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案涉公司章程约定,某实业公司作为某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有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某基金管理公司采取委托贷款形式对外出借7500万元,出借资金占注册资本的75%,且部分款项逾期未归还,影响某实业公司的股东权利实现,故某实业公司有权按程序对前述款项的出借、收回情况进行查阅,遂判决支持某实业公司合理诉请。某基金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民营企业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典型案例。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经济、私营经济等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股东知情权行使是其他股东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判决支持某实业公司查阅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财务凭证等诉请,保障股东知情权行使,是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平等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民营企业股东行使权利的具体体现。本案的妥善处理,对于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以及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10

唐某某、刘某某等17人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

——畅通仲裁诉讼衔接程序,高效化解群发性劳动争议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案号:(2024)渝0110民初8233号等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平


【基本案情】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系一家位于工业园区内重点民营企业。因货款回收困难等原因,自2024年1月起无法按时发放劳动者薪资,当年6月大批员工离职。离职员工就欠付薪资、销售提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与公司签订了确认单。因某实业公司没有按照确认单履行支付义务,离职员工遂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区劳动仲裁委成功调解50余件仲裁案件,相关员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均返回公司继续上班。另有17名离职员工因无法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实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101万余元,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冻结了公司的银行账户,查封了厂房、宿舍楼等财产。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收到该批案件后,考虑到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迅速与区劳动仲裁委取得联系,在了解相关案件仲裁调解情况后,对案情进行梳理分析、逐个研判,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和处理思路。立案受理次日,协调区劳动仲裁委、区总工会、园区管委会及社区等部门单位共同前往企业了解纠纷起因、企业现状等情况,组织劳资双方座谈并开展联合调解。通过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类案审判实践,引导企业从长远发展角度处理纠纷,同时劝解劳动者放下心结,与用人单位共渡难关,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企业分期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继续在企业工作。调解协议达成后,劳动者立即申请解除企业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该系列案件用时9天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畅通仲裁诉讼衔接程序,联动调处民营企业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联合区劳动仲裁委在深入研判案情并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困难的基础上,联动区总工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耐心细致释法说理、沟通引导,最终促成劳资双方达成分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劳动者返回工作岗位,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的双向保护。该系列劳动争议案件妥善解决,帮助困难企业渡过生存发展的关键期,为民营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也为群体性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提供了有益借鉴。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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