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运营的资讯平台系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服务的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在该资讯平台内展示商户的店铺地址、电话、商品及服务等信息,消费者在店铺进行消费后可在该平台上对相应店铺进行打分与文字点评,前述内容均显示在店铺主页内并对所有用户可见。
伴随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流量数据“变现”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亦使得“作弊”式网络刷量行为愈演愈烈,相应黑灰产业开始出现。重庆某公司实施的“刷单炒信”行为与上海某公司在业务上虽不相同,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但二者的经营领域、服务对象等基本相同,且重庆某公司经营的业务高度依赖并直接作用于上海某公司运营的资讯平台。“刷单炒信”业务滋生的虚假流量割裂了消费者与真实商品及服务的信息纽带,可能导致不良商户“劣币驱逐良币”,长期以往将侵蚀社会诚信体系。人民法院认定“刷单炒信”实质是数据造假,属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判决重庆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有助于保障用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