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健身房练习拳击时猝死
2019年,刘某在某健身公司办理了内含12次泰拳私教课的健身会员卡,会员卡有效期为6年。
2024年2月21日,刘某到该健身公司开设的健身房进行拳击练习。在训练时,刘某突然倒地不起,在场的健身者见状立即对刘某进行心肺复苏按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立即对刘某实施抢救,但最终刘某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与健身公司就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刘某家属认为,该健身公司作为专业性健身机构,没有对刘某进行适应性训练;事发时也没有具备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实施抢救。
家属认为该健身公司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40%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5.8万元)。
健身公司则认为,刘某发病突然,事发后,健身公司已经尽力通知120救护中心。且在场另一名健身者立即对刘某进行心肺复苏按压,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健身公司担次责!
我院认为,健身公司经营健身场馆,场馆内进行的泰拳等健身运动具有一定风险性,健身公司应当预知风险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防范风险措施。
现有证据及监控显示,事发时涉案拳击区无专人管理,也没有健身教练在现场对刘某进行适当指导,刘某突发疾病后也未见健身公司配备急救设备或具有相关专业急救技术的公司人员对刘某及时抢救。据此,健身公司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
而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健身过程中突发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我院判决由健身公司对刘某的死亡结果承担20%的责任,死者刘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健身公司承担各项损失260470.22元。
本院在此提醒:作为经营性健身场所,健身房应对进入场所健身的顾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及适当的安全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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