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驾照被吊销;
驾照过期,被自动注销;
12分没了,驾照被暂扣;
车辆逾期未检、达到报废标准、多宗违法未处理……
还心存侥幸、偷偷上路,
以为交警对此一无所知?
别天真了!
大数据时代,“天眼”无处不在!
典型案例
9月26日16时,古镇交警大队指挥中心研判发现一辆小轿车在辖区内有活动轨迹,车内司机涉嫌“失驾”人员。专班人员和路面执勤交警接到指令后迅速行动,最终在新兴大道与岐江公路路口成功拦截该车,驾驶员正是“失驾”人员黄某。
经核查,该车涉嫌逾期未检验,并累计17宗交通违法未处理,黄某的驾照处于注销状态。据黄某交代,5年前他曾因酒驾被查,重新获得驾照后便未再关注其状态,认为只要驾照在手就可以开车,殊不知自己的驾驶证逾期未更换长达5年之久,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了驾驶资格。
10月10日15时,古镇交警根据指令成功拦截一粤TF***E号轻型货车。经核查,该车辆涉嫌逾期未年检并达到报废标准,驾驶人孔某对驾驶报废车上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当民警要求出示驾驶证件时,孔某迟迟不肯出示。通过进一步核查,民警发现孔某驾驶资格仅为“E”,并未取得小车驾驶资格,且该驾驶证长达13年无审验记录,已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注销。
孔某坦言,自己早年学过开小汽车,但一直没时间去增驾,平时也不敢开车上路,这次因为急着送货选择了铤而走险,结果刚上路就查了。
10月8日9时27分,古镇交警在辖区美利路开元灯配城对开路段成功拦截了一辆粤TU***6号轻型货车,司机苏某的驾驶证为吊销状态,属“失驾”人员。经核查,苏某曾在2023年6月因醉酒驾驶被查获。
苏某表示自己知道驾照被吊销了,但急着拿货却没人帮忙开车,想着车程不远,最终心一横便借朋友的货车出发……怎料最终还是躲不过交警的“天眼”。
目前,古镇交警
已依法暂扣上述违法车辆,
待核查取证后,
将对黄某、孔某、苏某依法作出相关处罚。
科普贴!认真看完
“失驾”是指驾驶人由于醉驾、吸毒史、驾照过期、逾期未检验、满12分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注销、吊销,从而失去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通俗来讲,就是失去有效驾驶资格期间仍旧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各种机动车,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1)已达到使用年限;(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山交警提醒:
“失驾”人员驾驶车辆或准驾不符
均属违法行为。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将视为无证驾驶并拒绝理赔。
请广大驾驶员
及时关注驾驶证状态和车辆违法情况,
安全、守法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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