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蔡先生买了一间自建房,旁边却臭味难顶...

民生   2024-09-25 20:15   广东  

“太感谢法官了,

终于不用再与垃圾为伴了!”

门前的垃圾桶被移走后

原告蔡先生给法官打来电话

近日

市第二法院审结了

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困扰蔡先生多年的闹心事儿

终于圆满解决


案情回顾





2021年,蔡先生在古镇某村购得一处自建房。在高高兴兴入住后,他发现在房子的窗户旁边,有一个村里在三十年前建造的广告栏,占用了房子所在地块约1.4平方米土地面积。更令人难以忍受的是,这里还放置了三个大型垃圾桶,供附近居民投放垃圾。每天,蔡先生一推开窗口,就见垃圾遍地、臭气熏天。
“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在多次与村委协商无果后,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广告栏、撤走垃圾桶。

▲现场调查
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马世卿为了解案情,确认该广告栏和垃圾桶给原告生活带来的影响,随即和书记员一起前往现场实地走访。
在走访过程中,村委也表达了无奈:“广告栏和垃圾桶是在蔡先生购买房屋前就有了,早已存在时间超过20年了。在这里放置垃圾桶,也是为了方便居民生活啊!”该村工作人员表示。

法官经过走访发现,在距离垃圾桶15米处,即可闻到垃圾的臭味,而垃圾桶距离原告的窗户距离不到两米。该广告栏与原告房屋墙体之间形成了一个隐蔽空间,导致有人夜晚在此小便,给原告生活及周围居民带来严重影响。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村的广告栏占用原告土地,应拆除占用土地部分。但因该广告栏为整体建筑,部分拆除后其整体无法正常使用,存在倾覆的危险,危及原告及周边居民、过路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考虑到广告栏年日长久,实际价值不大,具有安全隐患等情况,依法判决整体拆除该广告栏,并将垃圾桶放置到距离原告房屋20米以上,且不得侵害其他居民权利的地点放置。
▲垃圾桶原状
▲拆除现场

被告收到判决约十天后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拆除了广告栏、撤走了垃圾桶。


法官说法

马世卿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马法官提醒,垃圾房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解决城市垃圾问题,美化和改善居住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规划时应多从共治共建共享的角度出发,设身处地、科学合理地进行综合考量,不得损害居民权益,共同维护美丽生活环境。

来源: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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