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风和日丽的午后
“我前阵子通过司法拍卖竞买了这个车位,现在过来办理车辆识别登记手续。”李先生向物业公司出示了车位的产权证明。
“根据物业的规定,您需要缴纳了上一位业主欠缴的物业费,才能使用这个车位。”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没有为李先生办理相应手续。
李先生非常不解,自己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车位的所有权,为什么还要为前任业主的欠费买单?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只好将车暂时停在了小区外的收费停车场内,并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该案由我院三乡法庭审理。
庭审当日,法庭内的旁听席还坐着几名跟李先生有着同样遭遇的业主。
庭审开始,李先生首先陈述了自己的诉求。他手持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产权证,坚定地说:“我对涉案车位拥有所有权。物业公司阻止我使用车位的行为,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我要求物业公司不得阻止我正常使用车位,还要赔偿我这几个月车辆停在小区外的损失。”
物业公司代表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辩解。
承办法官韦彤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释法说理,力促双方达成和解。但由于双方情绪激烈、分歧过大,和解未能成功。
我院审查后认为,李先生已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了涉案车位的所有权。物业公司因李先生未缴纳前手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而不同意办理李先生的车辆识别这一行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物业公司该行为已造成李先生无法使用车位的障碍,损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故我院判决排除物业公司对李先生车位的妨害,物业公司不得阻止李先生驾车进入车位,并赔偿李先生未能使用车位而产生的租金损失一千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韦法官,我的车位终于可以使用了!”案件生效后,承办法官进行案件回访,了解到李先生与物业公司对于车位使用的纠纷已经解决,李先生已经可以正常使用车位。
同时,韦法官还通过李先生了解到,庭审那天坐在旁听席上有着相同遭遇的业主也同样开始正常使用自己的车位。该案的圆满解决,也将数个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物权”不容侵犯,
物业费缴纳需依法依规
本案是一起关于车位“物权”与“前手”物业费缴纳之间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李先生作为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物权的妨害并赔偿损失。本案判决既是对李先生合法权益的保证,也是对物业公司行为的纠正。
通过本案例,承办法官韦彤提醒广大物业公司: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非法剥夺或限制所有权人依法使用不动产。
物业公司不得以“未缴纳前任业主物业费”等理由,阻止业主使用其合法拥有的车位,否则物业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来源: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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