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发出破产案件司法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妨碍破产清算秩序的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公司管理人员李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予以惩戒。
▲法警实施拘留
本次拘留是我院对破产清算案件违法人员首次实施拘留并移送执行。
案情回顾
我院裁定受理曾某对中山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反映郑某某、李某某拒不配合破产清算工作,申请对其二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中山某工程有限公司对外债务达1000多万元,涉及10余名债权人及数名职工债权。
郑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某为该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二人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不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存在企图逃废债行为。其中李某某以身体不适为借口拒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接受调查,不配合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账册等资料。
李某某、郑某某不仅不配合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还擅自使用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对外签署文件,使用公章确认债权,使公司债务进一步扩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郑某某、李某某严重妨碍破产审判工作,根据郑某某、李某某各自违法情况,我院决定对郑某某处以拘留十五日、对李某某处以拘留十日的强制措施。
因郑某某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拒不到庭,我院破产审判部门联合司法警察大队到郑某某家中实施拘留,在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及郑某某家属的见证下,当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将其移送拘留所执行拘留。
▲拘留现场
➤拘留现场
强制接管
▲法官主持强制接管工作
为加快推进案件进度和效率,根据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提供的线索,案件承办法官冯要举带队赶赴郑某某居住地点主持强制接管工作,对相关人员释法明理,对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及部分账册进行了强制接管。
本案承办法官冯要举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企业破产是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实现债务公平清偿以及在可能情况下实现企业拯救的法律制度。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需承担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等义务,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山第一法院将持续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对逃废债行为依法进行打击,通过建立有序和有效的破产秩序,维护债权人及各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保护作用,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4年1-8月,我院新收破申案件37件,受理破产案件19件,审结破产案件12件,累计化解债务达1.0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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