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早知道 |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文摘   2025-01-03 19:07   辽宁  


违纪案例

 李某,中共党员,某市园林绿化部门党组成员、主管工程建设的副局长。林某长期承揽该局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水电安装等工程,经常受到李某的照顾。2018年5月,林某以个人投资需要钱款为由向李某借款100万元。2018年11月,林某向李某还款150万元。






纪律提醒

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行为。

民间借贷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国家鼓励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并不违纪。但是,当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通过借贷等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就是以权谋私,违反廉洁纪律。有的不敢公然收钱,转而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接受利益输送。现实中,须严格区分有关行为性质,结合是否有获利的目的、获利数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综合考虑。要看出借的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利益,借款利率是否确实高于当地当时群众对外借款的一般利率,借用人当时有没有明显的借款需求,借用人是出于对党员职务、身份方面的考虑而借贷,还是为谋求或感谢党员的帮助而同意其要求等综合判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李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用民间借贷的方式掩盖向私营企业主出借资金,并获取超额回报,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 | 《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

法库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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