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早知道 |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车长期使用

文摘   2024-12-31 17:31   辽宁  


违纪案例

 柳某,中共党员,某区副区长。2019年1月,柳某以工作繁忙、公车接待不方便为由,向其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某工程公司借用一辆高档轿车供其个人长期使用。






纪律提醒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借物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物,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行为。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问题比较突出,影响恶劣,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导致权力滥用,或者引发权钱交易。这些所谓的"借用",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行为,借用方和出借方双方是一种权和利的"互通有无",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党员干部"借用",被借方包括下属单位、下属人员等,他们之间要么存在从属或上下级关系,要么在某些领域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关系。下属单位、下属人员很可能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因为受到借用方的压力、权力胁迫,或者是主动讨好借用方以获取关照,这种借用关系极易滋生腐败,损坏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柳某长期借用业务所辖范围内单位车辆,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 | 《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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