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承爱老敬老文明风尚,增强老年人维权意识,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不断提升老年人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4年10月10日上午,西城法院立案庭第三党支部积极响应“先锋同行”系列党建活动号召,来到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三区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本次活动也是京法巡回讲堂系列活动之一。
活动现场,法官助理刘鑫鹏结合群众法律服务实际需求,以“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立案”为题,从诉讼服务、立案渠道、起诉要件等角度切入,详细介绍了西城法院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工作,重点就诉前矛盾化解、立案流程、委托授权、证据材料准备等群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讲解,现场操作网上立案流程,指导居民们如何迈出“打官司”的第一步,有效化解学法用法过程中的难题。
法官助理薛心怡以“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维护”为题,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赡养与扶养、监护制度、遗产继承等内容进行讲解,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有效提升老年人法律意识。
案例一
【案情介绍】
老张育有两子、一女。其中,长子小刚、次子小军、继女小红。长子与儿媳小花生育孙女小小。2023年7月,长子因病去世。老张已年过八旬,平日随次子生活,如今独立生活能力逐渐丧失,身患疾病,无经济来源,赡养问题成了一家人的“心病”。老张遂将长媳、孙女、次子、继女均诉至法院,要求四人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长子已去世,长媳作为配偶,其协助赡养原告的义务也随之解除;被告小小作为原告的成年孙女,在原告尚有子女作为赡养人的前提下,亦不具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被告小红虽系原告老张继女,但其从小便跟随其母至老张家生活,由原告抚养教育长大,故对老张负有赡养义务。
【法院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案例二
【案情介绍】
周爷爷与前妻吴奶奶育有一女小梦。吴奶奶去世后,周爷爷与郑奶奶登记结婚。周爷爷名下拥有一套房屋。周爷爷去世后,郑奶奶与小梦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小梦主张其父立有自书遗嘱载明房屋由其一人继承,双方协商未果,郑奶奶遂将小梦诉至法院。
郑奶奶起诉理由:我一把年纪,体弱多病,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此份遗嘱没有为我留下相应的遗产份额,违背了“必留份”制度,违背的部分应属无效。
小梦答辩理由:父亲立有自书遗嘱,载明房屋由我一人继承,郑奶奶不应分得房屋份额,应遵照遗嘱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爷爷的自书遗嘱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郑奶奶在本案中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应该享有遗产的“必留份”,因此遗嘱的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相悖,要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部分给郑奶奶,剩余部分按照遗嘱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法院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普法结束后,在场群众热情提问,干警们一一耐心解答,并发放了《常见民事案件立案指南》《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操作手册》等普法宣传材料。
在场群众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活动,对于如何维权、如何起诉立案有了进一步了解,将在今后的生活中遵纪守法,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不转账,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有效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本次普法活动内容充实、形式生动,受到在场群众的高度认可和赞赏,满足了老年人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辖区老年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营造了“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院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工作成效。
下一步,西城法院将持续推进“先锋同行”党建活动,擦亮“先锋有我 诉讼无忧”党建品牌建设,实现普法量身定做、纠纷前端化解,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接地气、更有温度的司法服务。
供稿:立案庭(诉服中心) 刘鑫鹏
图片:立案庭(诉服中心) 薛心怡
制作:冯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