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程乐、法官助理卢震前往北京市第十五中学附属小学参加了五年级实践活动,并为同学们讲授了实践活动行前法治课。活动中学生代表为参加活动的程乐法官、法官助理卢震佩戴了红领巾,学校教学副主任为程乐法官颁发了聘请其为校外辅导员的聘书。
程乐法官以“加强法治意识,反对校园欺凌”为主题,首先介绍了关于法的基本概念及宪法的相关规定,并引导同学们主动发问,畅谈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程乐法官耐心为同学们讲述并解答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随后,程乐法官为同学们播放了以反对校园欺凌为主题的宣传视频,视频改编自司法审判中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为同学们讲授了校园欺凌的概念与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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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宪法?
哪些与同学们有关?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的全体公民。其他任何法律和法规都不能跟宪法相抵触。宪法主要分为四章内容。第一章是总纲,主要概括了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领导体制等等。第二章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则是同学们都熟悉的内容。
宪法与同学们也息息相关。比如,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与之呼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规定了学校和各级政府应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除了权利,宪法还规定了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义务。比如,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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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校园欺凌?
有哪些类型?
校园欺凌,也称校园霸凌。2020年修订,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生之间的欺凌进行了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定义的学生欺凌与校园欺凌并非等同概念,学生欺凌是校园欺凌的一种,校园欺凌的实施者和受害者有可能是学生也有可能是教职员工。常说的校园欺凌主要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欺凌。
校园欺凌是存在蓄意、故意行为,并且是存在欺压、侮辱行为的。不仅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不仅限于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也包括精神上的贬低行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以及语言暴力行为;不仅包括线下面对面的行为,也包括网络上的辱骂、攻击或披露同学隐私等行为。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 语言欺凌。主要指通过言语对他人进行嘲笑、谩骂、起侮辱性外号,造谣污蔑等一系列对他人精神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
2. 社交欺凌。比如对某同学进行孤立、团体排挤或者隔绝,伤害受害者的心理感受。
3. 身体欺凌。多为暴力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比如拳打脚踢、扇耳光、抓头发,此外,敲诈勒索、抢劫、抢夺财物、收取保护费、损坏或者恶意占用财物等也属于身体欺凌。
4. 网络欺凌。网络欺凌主要是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博客等媒介散布谣言、中伤等攻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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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抵制和防止校园欺凌?
一是树立正确价值观,正确看待校园欺凌的性质和危害: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友爱同学、谦让有礼,不打架斗殴,不把欺凌行为当作玩闹,警惕欺凌行为的危害,遇到欺凌行为勇敢说不。
二是增强应对能力:遇到校园暴力要沉着冷静,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同时及时向路人呼救求助,或者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的注意。
三是学会以法律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如遇欺凌及时告诉家长和老师,向可信赖的长辈求助,必要时可交给警方处理。
程乐法官精彩生动的授课受到了学校老师和学生的一致好评,使得同学们对于法律常识、法治观念及校园欺凌的危害、自我保护意识等问题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升。授课结束后,十五中附小的学生们纷纷主动向程乐法官请教法律问题,表现出对于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态度。
下一步,民一庭将继续落实“先锋同行”工作,多措并举送法进校园,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实效性。坚持以法治观念浸润童心,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推进平安校园建设贡献法治力量。
供稿:卢 震
供图:卢 震
制作:安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