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号”普法丨谎称吃出“虫子”敲诈火锅店?有“判”头!

政务   2024-10-10 17:54   北京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推动餐饮行业提升服务标准和质量,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也动起“歪脑筋”,企图利用餐饮经营者害怕投诉举报、媒体曝光造成企业形象受损的心理,借机敲诈勒索。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谎称吃出“虫子”敲诈火锅店的案件,“西法号”带您来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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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六次在某知名火锅店用餐时,故意向自己的调料碗中放入虫子,并以到食药监部门投诉相要挟,前三次作案时,被告人李某迫使火锅店免单餐费、赠送储值卡、支付赔偿金,金额共计八千余元;后三次作案时,被告人李某在敲诈未果后自行离开。2024年5月,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违法所得及自愿退赔被害单位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


2024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的一年内,多次在外用餐时恶意投虫,制造“吃出虫子”的假象,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向餐饮经营者非法索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部分未遂、坦白、退赔被害单位损失、认罪认罚、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此外,法院判决发还被害单位在案扣押人民币一万元,没收随案移送虫子尸体一盒。





法官提示


一方面,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借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赔偿,更不能故意制造安全问题假象,“碰瓷”餐饮经营者,这类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将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灾难。

另一方面,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在面对不法分子敲诈时有反驳和拒绝的底气;其次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善于利用监控视频等固定证据,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摒弃“破财免灾”“赔钱了事”等心理,放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遇到“碰瓷”要及时报警,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企业经营形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供稿:张冰洁、袁慧

制作:安雪晴


北京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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