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财产纠纷已经成为许多经济活动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在债务关系复杂的情况下,债权人常常面临债务人无力偿还的困境。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来阻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案件,案件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和车辆转移给前妻,导致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通过执行程序追回债务。
那么,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能否被撤销?债权人的权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呢?
案情简介
几年前,债权人贾女士向债务人李某进行大额借款,李某逾期未还款。贾女士多次催要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本息。贾女士赢得了诉讼,然而李某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贾女士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执执行判决、收回欠款,而法院调查后却发现,李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来,就在贾女士提起诉讼不久前,债务人李某办理了离婚,并在离婚时和前妻约定房产和车辆都归前妻所有,且前妻无需给他任何补偿。离婚后,李某名下几乎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贾女士感到很为难:“我明明胜诉了,为什么却拿不到应得的钱?”
贾女士决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于近日向西城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认为李某作为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财产,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让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李某与前妻所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李某不同意贾女士的诉讼请求,并表示,其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诸多家庭事务,离婚时约定房产和车辆全部归前妻所有是作为对前妻的补偿,并不是为了逃避债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女士与李某间的借贷事实与执行经过属实。债务人李某在离婚时确实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包括房产和车辆都转给了前妻,这种行为明显降低了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此外,贾女士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对李某借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行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未届满,债权人撤销权未消灭。
法院认为,贾女士可以行使撤销权以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处分财产的条款。本案中,贾女士对李某的债权在李某实施处分行为(案涉离婚协议书成立生效)前已经成立。李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和车辆全部分给前妻,放弃其享有的50%份额,且无约定任何补偿,该处分行为没有对待给付,实质上属于无偿处分行为。李某的无偿处分行为导致其没有足够的资产清偿贾女士的债权,则应认定其无偿处分行为影响到了债权的实现。李某的财产转移不合理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贾女士具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本旨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使范围限于债务人以财产为标的之行为。李某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书虽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但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典型的财产行为,在具备前段所述要件的情况下,债权人贾女士可以行使撤销权。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和车辆的转让条款,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1. 债权人是否有权撤销债务人的离婚财产分割?
在离婚中,夫妻财产分割是常见的事情,但如果债务人通过这种分割明显减少了偿还能力,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放弃债权,影响到债权实现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要求。本案中,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和车转让给前妻,并未给予任何补偿,显然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法院认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这一财产转让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需在除斥期间届满前行使。法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本案债权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距诉讼时不足五年,债务人撤销权尚未消灭。
2. 离婚协议中哪些条款可以被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的本旨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如果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则债权人不得对之行使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离婚和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不在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内,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该部分属于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行使撤销权。
与此同时,虽然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不合理的财产转移,但并不是所有财产都可以撤销。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才在撤销权的范围之内。本案中,债务人将房产和车辆无偿转让给前妻,而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被撤销。至于其他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如属于前妻个人名下的房产,债权人无法要求撤销。
同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远超案涉财产市场价值,故可以撤销。
3. 如何认定债务人转让财产是否属于无偿转让?
无偿转让是指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对等补偿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如果债务人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了自己的偿还能力,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撤销。本案中,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和车辆无偿转让给前妻,且明确表示前妻不需要补偿任何差价。这种行为本质上与无偿转让无异,因债务人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对价,且这一行为显著减少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属于无偿转让,满足了撤销的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供稿:宋健、王新棠
制作:安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