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签字仪式在京举行
本报讯:10月13日,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局就《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安排》在京举行签字仪式。近几年来‚随着内地与香港两地人员往来及从事各项经济活动的增多,两地居民因涉嫌犯罪在对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由于没有形成规范的沟通渠道和通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通报机制有利于维护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也是“一国两制”在香港成功实践的体现。在国务院港澳办的指导下,公安部与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就通报渠道、通报范围、通报方式、通报内容等进行了磋商,达成了双方同意的安排。内地向香港通报的范围主要包括由公安机关(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香港居民在内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香港向内地通报的范围主要包括由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或入境事务处提出的内地居民涉嫌犯罪的情况和内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双方相互通报的方式为通报与查询相结合。双方主动向对方通报上述情况,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报,并尽早回复有关查询。鉴于通报属于一种行政安排,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检控人及其家属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廖晓村和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分别代表内地公安机关和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在文本上签字,通报机制将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来源:人民公安报2000年10月14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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