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明确:此类刑案,被害人不再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案

学术   2024-11-17 11:36   甘肃  
此类刑案,被害人不再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八条规定,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被害人就这类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撤案类型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

二、撤案启动

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三、撤案条件

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整理:独角法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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