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未对拘留后24小时内的讯问地点作出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在24小时内“先进行讯问再送看守所羁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小编认为,虽然这样做至少可以更早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不应当拘留的情形,可以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送看守所羁押后讯问更为规范。
小编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完善讯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的条文释义中指出,看守所是我国刑事拘留的唯一合法羁押场所,经过多年的建设,看守所的工作制度、硬件设施都较为健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能够有效防止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因此,《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虽然规定宣布拘留后送看守所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但无特殊情况下,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不得无故拖延。
二、拘留后的时间起点是宣布拘留
《刑事诉讼法》一共有三处“拘留后”,分别是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的条文释义中指出,这里的“24小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宣布拘留后至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的时间。
从程序规定及其释义可以看出,拘留后的时间起点是指宣布拘留。宣布拘留时,应当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
三、释放通知与释放证明的逻辑关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看守所对于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的条文释义中指出,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对于在讯问中发现被拘留人不符合拘留条件的,不应当拘留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同时通知看守所。看守所依据《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从上述规定及程序规定释义可以看出,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被拘留人已羁押在看守所。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综上所述,拘留后24小时以内(宣布拘留至送看守所羁押期间),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也可以开展辨认现场、起获罪证、抓捕同案犯等活动。但无特殊情况下,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并在看守所内进行拘留后24小时内的讯问,确保执法安全和执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