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真题(四)(附答案)
学术
2024-11-15 00:02
甘肃
案情一:申某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组织人员购进大豆油,添加香精、色素等食品添加剂,对外宣称为芝麻香油,通过线下渠道和线上电商渠道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共计180余万元。案情二:张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租赁车库内加工卤蛋。该车库环境恶劣、污水横流,卤蛋在此贮存。张某通过流动摊点对外批发、销售大量卤蛋,销售金额5万元。后100余名食用该卤蛋的群众出现不同程度的食品中毒症状,其中一名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检测,卤蛋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案情三:周某为长期从事运输行业的罐车职业司机。王某为粮油销售商,从粮油公司购买散装食用油后灌装成小包装销售。某日,周某受雇王某去拉食用油。为节约成本,周某卸完非食用的化工液体后,要求王某分担清洗油罐的费用,王某拒绝。周某遂直接使用未清洗的储存罐装食用油。卸食用油时,王某未按规定取样检验,直接分装销售,销售金额30万元。一个罐车一般可装载30吨食用油,不洗罐导致罐内残留半斤左右化工液体。经检测,罐内残留非食用的化工液体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物质。案情四:叶某为粮油公司工人,因经常迟到早退,被公司扣绩效奖,为泄私愤,决定进行报复。某日,叶某趁人不备,向已经封装好准备销售的食用油储存罐内投放有毒农药吠喃丹。100多名顾客购买该食用油后,打开闻有臭味以为变质,均未食用。经鉴定,掺入有毒农药吠喃丹的食用油足以致人死亡。问题一:上述案例中分别涉嫌哪种犯罪,并说明理由。(10分)案情一,申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申某组织人员购进大豆油,添加香精、色素等食品添加剂,对外宣称为芝麻香油,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销售金额共计18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申某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例来源:202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期间,联合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申某富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用马肉、鸭肉等冒充的牛肉制品)案情二,张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的卤蛋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致使100多人引发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张某的行为造成1人轻伤二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六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之二: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案例三,周某为长期从事运输行业的罐车职业司机,在食用油运输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造成食品被污染,销售金额30万元。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周某得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外,经检测,罐内残留非食用的化工液体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物质,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案例来源:2024年8月25日,国务院食安办通报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调查处置情况)案例四,叶某出于泄私愤的目的,为了报复,向已经封装好准备销售的食用油储存罐内投放有毒农药吠喃丹。100多名顾客购买该食用油后,打开闻有臭味以为变质,均未食用。经鉴定,掺入有毒农药吠喃丹的食用油足以致人死亡。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刑事审判案例卷)叶X花投放危险物质案)问题二:请简要说明上述案例中犯罪构成的异同点。(10分)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在针对食品实施的犯罪行为。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分。从事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如果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由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伪劣产品,如果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属于法条竞合。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分。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两种罪名同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前罪的犯罪对象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有毒、有害食品。另外,二者的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食品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原料,但仍是食品原料;而后罪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不仅要求有掺入行为,而且要求掺入的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最后,二者入罪标准不同。前罪属于危险犯,以行为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程度才构成犯罪;而后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直接危害公共安全,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目的多为牟利,虽然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案情一:4年前,甲县王某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出狱,又与李某(已满18周岁)共同诈骗他人50万元,两人逃至乙县。甲县公安局立案后,立即冻结王某及其妻子名下全部银行账户,查封其工厂的大型机器,并对王某、李某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甲县公安局派员到乙县抓捕,乙县公安局指定接受部门收到协作请求后,立即转交给刑侦大队审核。经审核,甲县公安局的法律手续完备,但考虑到人手不够,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要求甲县公安局再多派员来后,一起行动。甲县公安局等不及,未通知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商场将王某抓获,同时发现郑某正在盗窃。当日晚8时,甲县公安局将王某、郑某带到甲县公安局丙公安派出所办案区临时看押。后甲县公安局将郑某盗窃案交由本局刑侦大队办理。因李某逃脱未到案,甲县公安局决定暂不通知王某家属。次日晚10时,甲县公安局将王某从丙公安派出所办案区提出,送往县看守所羁押并进行首次讯问,并立即通知其家属。王某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赵某,看守所直接联系到赵某所在律师事务所,转达了该请求。接受委托后,律师赵某持手续前往甲县看守所,要求会见。看守所民警告知,未接到办案民警通知,暂时不能安排会见。3日后,甲县看守所安排了会见。7日后,甲县公安局根据赵某的申请,为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案外人胡某对王某被查封的大型机器主张所有权,甲县公安局经调查后,确定胡某为原主,遂告知胡某,虽查明大型机器确实与案件无关,但案件尚在办理中,无法退还。甲县公安局在办理诈骗案件期间,对郑某盗窃案一并进行侦查。问题一:甲县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有哪些错误做法?(11分)1.甲县公安局超范围查封、冻结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2.协作地公安机关未依法配合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的,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或者设置其他条件。3.甲县公安局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抓捕嫌疑人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4.甲县公安局在办案区临时看押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5.甲县公安局移交犯罪线索不及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对协作过程中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6.甲县公安局限制郑某人身自由缺乏相关法律手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7.甲县公安局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家属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8.甲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后未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9.看守所直接转达嫌疑人委托请求事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10.看守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安排会见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11.羁押超期。《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12.未在规定时限内解除查封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13.对王某为提请批准逮捕错误。王某和李某诈骗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案情二:李某逃至外省丁县后,建立两个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参与境外赌博,其中一个网站通过技术手段使得极少数人赢利能提现,绝大多数人赢利后无法提现。李某请钱某帮忙找些信用卡,钱某购买了100张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及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交给李某。李某将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芯片,另行制作了20张信用卡,并从两个网站各转1百万元投注资金到这些信用卡中。丁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对李某立案侦查。两名民警携法律手续,当着李某的面搜查其办公室,查看了李某电脑QQ聊天记录,下载了涉案聊天记录并刻录光盘作为证据。侦查终结前,李某的辩护律师谢某到县公安局了解案情,民警将李某涉嫌罪名以及已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等情况告诉了谢某。后县公安局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李某,未获批准,即将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要求李某交纳500元保证金,责令李某将护照和身份证交执行机关保存。问题二:案情二中李某、钱某分别涉嫌什么犯罪。(6分)李某施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钱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李某建立两个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参与境外赌博,其中一个网站通过技术手段使得极少数人赢利能提现,绝大多数人赢利后无法提现,涉嫌诈骗罪。《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李某请钱某帮忙找些信用卡,钱某购买了100张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交给李某。李某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的,李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李某帮助钱某购买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钱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李某请钱某帮忙找些信用卡,钱某购买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交给李某,李某将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芯片,另行制作了20张信用卡,并从两个网站各转1百万元投注资金到这些信用卡中。钱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李某请钱某帮忙找些信用卡,钱某购买了将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芯片,另行制作了20张信用卡,情节严重,李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出于同一犯意,购买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问题三:公安机关及民警办案中存在哪些问题? (3分)1.搜查时,无见证人在场存在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2.未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存在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目的、对象、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3.要求李某交纳500元保证金存在问题。《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4.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把身份证交执行机关保存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声明:独角法兽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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