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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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真题(一)(附答案)
二、不定项选择题
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真题(二)(附答案)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法律依据答出法律名称即可)
(一)案例
案情一:张三(13周岁)、李四(15周岁)和王五(15周岁)均为留守少年,经常一起欺负同学赵六(14周岁)。某日,张三向赵六要钱遭到拒绝,大怒,和李四、王五商议,一致同意打死赵六。之后,张三约赵六到废弃蔬菜大棚聊聊,声称和好。赵六信以为真,如约而至,不料被张三、李四按在地上拳打脚踢。赵六拼命反抗,张三拿出王五带来的铁锹击打赵六头部,致其重伤昏迷。张三、李四误以为赵六已死亡,将其埋入之前挖好的深坑中。实际上,赵六因被埋窒息而死。王五胆怯,站在一旁始终未动手。三人知道闯下了大祸,当天晚上出逃。
问题一:请根据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张三、李四和王五的行为定性、犯罪形态和量罚情节。(10分)
一、张三、李四和王五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张三、李四和王五一起预谋“打死赵六”,并准备了铁锹。张三、李四将赵六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张三拿出王五带来的铁锹击打赵六头部,致其重伤昏迷后又将赵六掩埋,致赵六窒息死亡,张三、李四和王五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张三、李四和王五故意杀人行为均属于犯罪既遂
王五参与了为杀害赵六的预谋,并携带、提供作案工具铁锹,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应对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当张三、李四实施“拳打脚踢”、张三拿铁锹击打赵六头部时,王五因胆怯,站在一旁始终未动手,但其明知张三、李四正在实施共同预谋的犯罪行为而不予制止,未能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属于犯罪既遂。王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李四参与了为杀害赵六的预谋,并对赵六“拳打脚踢”,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当张三拿出王五带来的铁锹击打赵六头部过程中,明知张三正在实施共同预谋的犯罪行为而不予制止,未能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张三纠集李四和王五,共同预谋杀害赵六,并和李四对赵六拳打脚踢,拿出王五带来的铁锹击打赵六头部,致其重伤昏迷后又将赵六掩埋,致赵六窒息死亡,其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张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作用,系主犯。
三、量刑情节
1.张三、李四和王五均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李四、王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案情二:深夜,民警谢某、陈某巡逻发现张三、李四和王五在街头游荡、神色慌张,遂责令三人并排站住。为节约时间,谢某、陈某对三人同时进行盘问。此时,同事电话告知民警谢某,赵六被害案已经立案,并通过警务通发来嫌疑人张三、李四和王五的照片。民警当即要求三人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张三突然转身挥拳击打民警陈某,经警告无效,陈某使用警棍制服张三后,为防止逃跑,继续使用警棍击打其脚踝。由于三人父母均在外地打工,经通知无法到场,二名民警对三人分别进行讯问,并全程录音录像。
问题二:民警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5分)
1.不应继续盘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2.使用警械超限度。《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其他成年亲属等未到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案例
案情一:陈某到大剧院观看演出,因人多安检慢,对安检员产生不满,不停地高声辱骂并向安检员吐口水,并趁机强行进入场内。接警后,两名民警到场,认为陈某辱骂吐口水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当场处以300元罚款。考虑到陈某居住在该市边远山区,民警主动提出当场收缴罚款。
问题一:陈某构成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何种处罚原则?(4分)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陈某到大剧院观看演出,因人多安检慢,对安检员产生不满,不停地高声辱骂并向安检员吐口水,并趁机强行进入场内,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陈某的行为是基于“因人多安检慢,对安检员产生不满”而产生的一个违法行为故意,并连续性实施了“高声辱骂并向安检员吐口水,并趁机强行进入场内”一系列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严重处理,对“高声辱骂并向安检员吐口水”行为不再单独评价。
同时适用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原则、处罚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问题二:民警执法是否存在问题,并说明理由? (4分)
1.未对并趁机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评价存在问题。
2.即使符合当场处罚情形,当场收缴罚款也存在问题。考虑到陈某居住在该市边远山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民警主动提出当场收缴罚款错误。
案情二:经调查,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部分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陈某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服拟提起行政复议,向拘留所口头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民警告知应当书面提出申请。一天以后,陈某父亲代陈某提出书面申请,拘留所立即将书面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经过两天研究,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申请符合规定,要求其父亲作为担保人,并按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考虑到陈某生活困难,公安机关在决定暂缓行政拘留同时,决定暂缓其罚款缴纳。后陈某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逃跑,公安机关作出没收其保证金的决定,并将其抓获恢复执行行政拘留。陈某父亲发现陈某逃跑,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但随后害怕,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公安机关对陈某父亲予以罚款时,认为其虽有帮助抓获陈某行为,但其未及时报告陈某逃跑的情况,不可以减轻处罚。
问题三:公安机关做法是否存在问题?并说明理由。(7分)
1.民警告知应当书面提出申请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2.陈某父亲代陈某提出什么申请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只能由被处罚人自己提出,其他近亲属无权提出。
3.同时责令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4.未经被处罚人申请决定暂缓其罚款缴纳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5.同时没收保证金和处罚担保人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6.如果采取保证人保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是不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等规定;(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7.暂缓决定应当在申请后24h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