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研究生会组织改革情况公示

文摘   2024-11-09 11:50   湖南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3—2024学年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标注“★”为核心指标;标注“▲”为观测指标,2023—2024学年暂不作硬性要求。




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

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湘潭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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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湘潭大学研究生会(简称“校研会”)是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研究生院、校团委指导帮助下开展的面向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学生组织;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南省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团体,湖南省学联第十届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团体、湖南省学联统战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广大研究生同学”为宗旨,团结和凝聚广大研究生扎根伟人故里、弘扬优良传统,听党话、跟党走,为勇担“三高四新”使命任务、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并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十九届七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引导同学们成为热爱祖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同学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2.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湘潭大学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积极响应党和国家提出的创新要求,紧密围绕我校创建研究教学型大学的中心工作,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的研究生教育工作重要指示,为支持我校在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基础上,办得更好、更有特色,开启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贡献青春力量;

3.秉承“博学笃行、盛德日新”的校训,“团结、务实、和谐、创新”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在维护学校和学生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积极动员、团结全校学生,刻苦学习、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将学校建设成为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位居全国同类院校前列的有鲜明特色的高水平现代化大学而不懈奋斗;

4.以加强对同学们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坚持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着力扩大广大研究生对本会工作的参与、监督和评议;充分发挥本会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热情为全校研究生服务,积极组织和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适应学校特点、符合学生兴趣的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营造良好学习文化氛围,打造健康向上、积极活跃的青春校园环境,引领广大同学努力成长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5.在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下,进一步明晰本会的基本定位和职能, 加强章程和制度建设,理顺团学组织关系;团结、组织和联系同学,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切实代表和维护广大研究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充分体现本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健全学生权益代表和维护机制,通过学校设置的渠道,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民主管理,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校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6.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合作,拓宽视野,加强与各校级学生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各学生组织携手合作搭建良好平台,加强与各学院研究生会的工作联动,充分发挥学院研究生会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推动研究生会的工作开展,加强广大同学的主人翁意识和参与意识;

7.培养新形势下当代研究生的政治素质和精神气质,引导广大研究生勤学、修德、明辨、笃实,旗帜鲜明地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践行“牢记嘱托、艰苦创业、追求卓越”的湘大精神,争做“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研究生,并大力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争创文明校园、和谐校园;

8.优化本会组织体系,遵循按需设置、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切实建立“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明确校研会对学院研究生会的指导职责,加强校研会对学院研究生会的指导、联系和帮助;

9.坚持从严治会,践行研究生会的服务宗旨,规范研究生会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人员作风建设、述职评议制度等工作,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明确遴选条件,严格遴选程序,规范校研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向广大同学做出表率。研究生会要面向广大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接受管理,活动内容要积极向上。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凡拥有湘潭大学学籍的全体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3.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适当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4.享有自由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5.会员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在校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寻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寻求本会帮助,对于会员的正当要求,本会必须认真对待并积极解决。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校规;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予的工作任务;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科研任务, 努力提高自身全面素质,争做“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研究生;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声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5.监督研究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由各学院选出代表组成,每年须召开一次全体大会,特殊情况下,经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第九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十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按人数比例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校研会所联系研究生人数的1%,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研究生会骨干的研究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代表名额原则上根据各学院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分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

研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在研代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在研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并享有表决权;

3.以提案的形式,将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研代会审议,听取并审议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4.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随时向研代会常设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及时答复;

5.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适当方式对研究生会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研代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校决议决定,以及代表工作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2.密切联系同学,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出席研代会会议,审议列入研代会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等,行使好大会期间的各项权利;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科研任务, 努力提高自身全面素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做“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研究生;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声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研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讨论并决定今后研代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2.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并修改《湘潭大学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4.确认各学院推选的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委员资格;

5.选举新的执行委员会领导机构;

6.确认各学院推选的常设委员会委员;

7.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8.讨论、决定应当由研究生代表大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订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节 常设委员会

第十三条 湘潭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

常设委员会的产生:

1.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为常设委员会委员;

2.委员候选人从研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

3.常设委员会委员经差额选举,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常设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院(系)数量的2倍。常设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常任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4.常设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团委专职干部兼任,负责协助、指导常设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常设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1.常设委员会设秘书处,在委员中选举产生,秘书处负责召集委员举行委员会会议;

2.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三至五次;

3.常设委员会采用合议制的形式,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常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解释本章程,并监督校研会工作的具体实施;

2.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3.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4.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

5.决定执委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调整;

6.广泛收集学生对学习生活权益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委员提出 并经全体讨论后形成提案,在秘书长的指导下分组提交相关部门解决, 并向全体学生公布解决情况;

7.积极向校领导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中的意见和建议, 并向广大学生传达学校的政策,起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的作用;

8.提交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9.讨论决定应由常设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研代会闭会期间,常设委员会委员因毕业等原因终止任期,由现任常设委员会推选常设委员会补选名单,并经研代会表决通过。

第三节 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校研会是研代会的执行机构(执委会),校研会组织构架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校研会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校研会工作人员来自学院研究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除校研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会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主席团为本会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1.研究生会主席团应向研代会进行工作报告;

2.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批准任免研究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3.在研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把握整体方向,领导研究生会日常工作,部署执行机构;

4.每月召开例行工作会议,指导、帮助、协调下设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5.制定研究生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组织活动开展程序,监督考评组织业务进展;

6.严格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会考核管理条例》对研究生会全体成员进行监督与考核;

7.严格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会财务制度管理办法》对研究生会的内部财务进行监督与管理;

8.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

9.于各学期末向由上级主管部门老师以及各学院研究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团作述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思想、学业、工作、生活等方面;

10.密切联系各学院研究生会,加强对各级基层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和考评;

11.增进与兄弟院校及社会各界的交流、协作和友谊;

12.在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协助常设委员会作好研代会的筹备工作,负责起草工作报告,推荐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的候选人;

13.联系研究生院和校团委,增强校研会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下设各职能部门,在主席团的带领下开展具体工作,对主席团负责并接收其监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的产生和变更

1. 主席团成员须由研究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研究生院、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2.研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合继续任职, 由主席团提议,秘书长召集常委会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成员表决通过,即可免去其职务;

3.如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申请辞职或被免去职务,应由秘书长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接任人选,并报经研代会常委会会议同意方可;

4.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有权罢免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需由占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常设机构成员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四节 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是执委会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常设委员会对执委会的监督职能包括:

1.审议执委会的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监督全校研会的工作,加强校研会对各学院研究生会的指导,促进各学院研究生会间的交流;

2.对执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定期对执委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研究生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研究生会属于校研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会指导。学院研究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第二十五条 学院研究生会的职责

1.负责本学院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

2.完成校研会布置的工作和任务;

3.通过民主程序,推选本单位的研代会代表和常务委员;

4.行使学院研究生大会或代表大会和校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须每年召开一次研究生大会或研究生代表大会。学院召开研究生大会或代表大会必须提前两周报请所在学院党组织批准,并报校研会备案。学院研究生会的主席团成员及部门成员名单必须在选举产生后一周内报校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1.对外代表所在学院全体研究生;

2.团结所在学院全体研究生,组织协调学院研究生会各部门开展各项活动;

3.召集和主持学院研究生会的主要工作人员会议;

4.召集和主持所在学院的研究生班班长联席会;

5.召集和主持所在学院研究生大会(或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研究生会应积极参加和支持校研会的各项工作,

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应参加校研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全校各学院研究生会执行主席组成全校各学院研究生会执行主席联席会议。学院研究生会执行主席联席会议由校研会执行主席召集并主持,行使下列职权:

1.协调各学院研究生会的工作;

2.协调各项大型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3.听取、审议各学院研究生会工作计划与总结。

第三十条 学院研究生会对所在学院研究生大会或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学院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会可根据本章程精神及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研究生会的章程和工作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修改权归湘潭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生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学院具体工作细则和条例。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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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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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湘潭大学研究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湘潭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如下:

1.选拔计划:

湘潭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设执行主席及主席团成员,不设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轮值周期为一学期。

2.选拔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优良;

(2)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前30%,无不及格门次和重修记录,无校纪处罚记录;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活动策划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等,有其他特长优先;

(4)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奉献意识。

3.选拔程序:

(1)公开推荐。湘潭大学研究生会向全校研究生发布《关于湘潭大学研究生会候选人选拔工作的通知》,个人填写选拔报名表,经学院党委通过后报送。

(2)资格审查。对各学院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待选拔名单。

(3)公开竞聘。由研究生院老师、研究生会主席团组织笔试、面试。笔试、面试考核合格后进入选拔实习阶段。

(4)选拔实习。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对选拔人员开展为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的综合实习考察。

(5)人员确定。选拔实习合格后,选拔人员确定为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主席团候选人不再继续其他学院及校级职务。

(6)会议选举。召开湘潭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湘潭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7)公示。选举结束后,对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进行名单公示并上报省学联。



六、研究生会主席团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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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办法

校研会主席团由研代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应当具有代表性,校研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学院党组织同意,由研究生院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二)选举办法

1.湘潭大学第三十八届研究生会主席团共设主席5名。

2.湘潭大学第三十八届研究生会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

3.湘潭大学第三十八届研究生会主席团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4.研代会实际到会代表人数应超过代表总人数的2/3,选举方为有效。

5.代表投票结束后,总计票人应在总监票人监督下清点票数。若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小于发放选票数,本次选举有效;若收回选票数大于发放选票数,本次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6.选举结果当场向大会宣布,同时宣布湘潭大学第三十八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名单。



七、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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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5日,湘潭大学第十七次学生代表大会和第三十八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开幕式在研究生学术报告厅举行。湘潭大学党委书记刘起军,湘潭大学党委副书记廖永安,湘潭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刘建平,湘潭大学党委委员、党委组织部部长邓国军,共青团湖南省委学校部四级调研员、湖南省学生联合会副秘书长周帆等领导老师出席开幕式。参加本次开幕式的还有党政办、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校团委等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党委书记、兄弟高校研究生代表、全体研究生代表等。大会应到研究生代表109人,实到研究生代表109人。

本次大会共有代表109人,占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1%。其中,博士研究生代表9人,占代表总数的8.26%;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48人,占代表总数的44.04%;女研究生代表63人,占代表总数的57.80%;少数民族研究生代表20人,占代表总数的18.35%。

会议议程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湘潭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刘建平致开幕词;湘潭大学党委副书记廖永安宣读校党委批复;湖南省学联领导宣读省学联批复;兄弟高校代表张瀚文致辞;湘潭大学党委书记刘起军讲话。

大会听取了湘潭大学第三十七届研究生会执行主席郭相辰作《湘潭大学第三十七届研究生会工作报告(审议稿)》,大会筹备委员会作提案工作报告(书面报告);全体与会人员合影留念。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表决通过《关于通过湘潭大学第三十七届研究生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通过《湘潭大学研究生会章程(审议稿)》;表决通过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委员;选举湘潭大学第三十八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计票,宣读选举结果;大会筹备委员会贺家欣同学作大会闭幕发言;大会结束,奏唱校歌。

此次会议结束后,新一届研究生会将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稳定发展做出贡献,开创新局面,谱写新篇章。会议相关链接:顺利召开!




八、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按照团中央相关规定,各学院所推选的研代会代表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院总名额按照该院学生人数占研究生院学生总人数百分比进行分配;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党员代表不少于5%,女性代表不少于25%,少数民族代表不少于10%,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是结合我校研究生的实际,各学院按比例经民主推选,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研究生无社团),经大会筹备委员会审查、讨论同意产生。


九、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

       评议办法

根据《湘潭大学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干部考核办法》第七条述职评议考核

建立述职评议制度,对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主席团成员及中心(部门)成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本学期的工作实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

(一)述职内容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情况两个方面,两项各计15分,总分为30分,14分及以下为考核不合格。

(二)由研究生院团委老师、学院研究生会主席、书记代表组成述职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向评议会进行述职,评议会根据主席团成员述职情况进行打分;中心(部门)成员向分管主席、执行主席、团委第一副书记进行述职,分管主席、执行主席根据中心(部门)成员述职情况进行打分。

(三)主席团述职评分由研究生院团委老师、各学院研究生会主席、书记代表分数按比例组成(学院研究生会主席、书记代表分数为:各学院代表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的,取其平均分);中心(部门)成员述职评分由分管主席、执行主席、团委第一副书记分数按比例组成。

(四)主席团成员述职评议分数=研究生院团委老师分数*0.5+学院代表分数*0.5;

中心(部门)成员述职评议分数=分管主席分数*0.5+执行主席分数*0.25+团委第一副书记分数*0.25。


十、指导研究生会工作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湖南省学联秘书处邮箱hnshxlmishuchu@163.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




来源 | 湘潭大学研究生会

排版 | 闵婕

责编 | 陈琛  胡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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