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学院
韶风名家论坛:探索氢气电池的前沿进展
11月12日10:00,湘潭大学化学学院有幸邀请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陈维教授于化学化工大楼A417报告厅进行了主题为“氢气电池”的学术报告。本次报告由化学学院副院长舒洪波教授主持,化学学院相关领域的老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
报告伊始,陈维在报告中详细阐述了他所带领的课题组的研究方向,这些方向主要集中在氢气二次电池、金属二次电池以及电催化等前沿科技领域。他强调,在当前双碳背景下,电池技术对于推动能源转型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性,特别是动力电池的高能量密度和储能电池的长循环寿命,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紧接着,陈维分享了他们课题组在氢气电池领域所取得的最新研究进展,他们成功研发出了超长寿命的储能镍-氢气电池,这种电池不仅具有出色的能量密度和循环稳定性,还有望在未来的储能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此外,他们还在氢气-质子电池和电催化氢气电容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突破,这些成果为氢气电池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陈维展望了氢气电池技术的创新应用前景。他提到,氢气电池在自充电电池、电催化氢气电容器等领域具有巨大的应用潜力,这些应用不仅将推动能源存储和转换技术的革新,还将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提供新的解决方案。陈维的报告内容丰富、深入浅出,让在场的师生们受益匪浅,也激发了大家对电池技术研究的浓厚兴趣与热情。
在讲座结尾的问答互动环节,陈维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亲和力,对现场师生积极抛出的各种专业疑问和好奇话题,都给予了详尽、耐心的解答。他不仅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复杂的科学原理,还分享了自己在科研道路上的心得体会,让大家深受启发。最终,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拉上帷幕。
此次学术交流活动不仅为师生们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更激发了大家对氢气电池研究的浓厚兴趣和热情。期待未来能有更多这样的活动,共同推动科学研究的进步与发展。
商学院
学术salon|韶峰经管学术论坛:
复杂中介模型及其应用
11月11日10:00,东南大学管理哲学与方法论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杜运周教授受邀在商学院5-488学术报告厅开展了一场题为“复杂中介模型及其应用”的学术讲座。此次讲座由商学院鲁芳教授担任主持人,众多师生踊跃参加。
讲座伊始,杜运周首先介绍了复杂中介模型的研究背景,由数智时代的挑战引出范式变化。他指出,数智时代,复杂动态是管理世界的“属性”,而不只是“环境”。在研究范式上,我们要面向复杂动态问题,把复杂性和时间纳入动力因和目的因的分析之中,而不只是作为边界条件来分析。针对如何将复杂动态和范式变化联系起来这一问题,杜运周认为,哲学是具体学科的基础,并在此发挥了指导作用。他建议,当我们在具体学科层级上遇到瓶颈时,不妨回归金字塔知识体系的基础层——哲学,基础层的突破会推动构建一个新的知识体系,创新也就应运而生。因此,杜运周强调要做“顶天立地”的研究,就要做基础性的实践性研究。
紧接着,杜运周与大家分享了自己近期的研究成果,并就复杂性系统管理思想的运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认识世界从简单到复杂系统,需要区分要素和组态视角。要素视角下主要研究的是线性关系,而组态视角下主要研究的是复杂因果关系。基于此,他强调,研究中需要区分三种“关系”,即传统的统计相关关系、必要条件关系、充分条件关系。复杂中介模型的因果关系呈现为必要性或充分性关系。从要素视角下线性关系到组态视角下必要关系、充分关系的变化,正是简单中介模型与复杂中介模型的本质区别。针对学术研究中的创新点,他认为同学们可以在关系上细化。
最后,杜运周提出了三点展望,鼓励同学们要有科研目标,更要有理想担当。一是需要更加注重方法论发展,方法论的发展速度决定研究领域的发展速度;二是解释复杂系统视角及其机制,需要复杂系统视角和复杂中介方法;三是在复杂动态的时代,复杂成长问题值得关注。
在互动交流环节,在场师生积极提问,杜运周就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现场气氛热烈,学术氛围浓厚,学生表示受益匪浅。
法学学部
“韶风”名师论坛:刑事诉讼中的对物之诉
11月10日18:30,湘潭大学法学学部于法学楼东附一楼会议室举办以“刑事诉讼中的对物之诉”为主题的韶风法学名家讲坛。本次学术沙龙由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部长李仕春主持,主讲嘉宾为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陈瑞华教授还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副主任,以及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讲座伊始,陈瑞华对涉案财物追缴这一名词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介绍了涉案财物所包括的三大类型以及追缴的具体形式,指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过程在涉案财物追缴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涉案财物追缴程序为切入点,对刑事诉讼中的对物之诉问题展开进一步的理论分析。
随后,陈瑞华通过对刑事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在提出方式与诉讼标的等方面的比较,对刑事对物之诉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与介绍,并提出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引入对物之诉机制的正当性,刑事对物之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及公民的集体利益,有利于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正当程序。
接着,他指出对物之诉的两种实现模式:独立性对物之诉与附带性对物之诉,二者在实践中有所区别,相较于独立性对物之诉,附带性对物之诉存在影响案件处理效率的缺点。此外,在对物之诉中保障利害关系人(即对检察机关所申请追缴或没收的涉案财物提出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属请求的自然人或单位)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十分重要。
陈瑞华从涉案财物追缴出发,介绍了对物之诉的性质、模式、构成要素、实现意义与构建可能性。最后,他给同学们提供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论题,开拓了大家的思路,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知识盛宴
本次讲坛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同学们积极与陈瑞华合影,现场氛围融洽。
来源 | 化学学院 商学院 法学学部
排版 | 丁梦玲
责编 | 陈琛 胡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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