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一案入选2023年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2-18 18:53   浙江  

12月18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23年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案入选。


2023年浙江法院金融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与某药业公司、陈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周某与某建设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三:外国当事人将域外争议提交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有效

案例四:某配件厂与某配件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例五:某咨询公司与蔡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任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某村镇银行与某医疗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A公司与B公司、C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九:林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应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肖某与某农商行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某配件厂与某配件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关键词】

电子商业汇票;期前提示付款;票据追索权

【受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7日,某投资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2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16日,由出票人承兑,某房产公司提供保证,承兑、保证日期均为2021年1月19日。案涉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背书人背书转让时均记载汇票可再转让。2021年11月17日,某配件厂在交易结算中通过背书转让获得票据权利。某配件厂分别于2022年1月8日、2022年4月11日、2022年4月16日向某投资公司三次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某配件厂遂向前手及出票人提起追索权诉讼,要求清偿承兑汇票本金20万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

浙江高院二审认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结合本案,持票人某配件厂于2022年1月8日提示付款,虽早于汇票到期日,但提示付款请求到达承兑人系统并持续至到期日的,应当认定该行为具有到期日提示付款的效力,故二审维持认定持票人某配件厂享有票据追索权的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企业出现资金流动性危机,无法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导致法院票据纠纷大量增加,出现风险外溢倾向。除资金偿付能力外,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在操作中的差异,亦会影响司法审判实践。比如,电子商业汇票期前提示付款的效力问题,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宁波中院通过提级管辖本案,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相关条文进行解释和分析,明确了电子商业汇票期前提示付款效果的持续性,即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未应答的状态持续至票据到期日之后,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的行为产生法定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法律效果。一定程度发挥了示范案件的引导作用,统一了裁判尺度。


来源:浙江天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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