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新驱动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物尽其用促进纠纷实质化解——某科技公司与某智能公司合同纠纷案
2.域外当事人主动选择到宁波法院起诉,彰显宁波法院高标准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成效——香港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积极打造仲裁友好型城市,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加坡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4.不是随便哪种水蜜桃,都能叫“奉化水蜜桃”——宁波市奉化区水蜜桃研究所诉宁波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5.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权利衡平保护中的司法运用——李某诉宁波某时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6.家暴不是“家务事”!公安申请、法院裁定,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说“不”——林某、李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7.筑牢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屏障——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8.创新方法,交叉执行,一揽子化解“三角债”纠纷——赵某与宁波某银行等纠纷案
9.“立转破+‘1+N’联合预重整”模式助力企业涅槃重生——宁波某公司破产重整案
10.深化应用“云上解纷”资源,开启便民调解新模式——消费者与宁波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创新驱动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物尽其用促进纠纷实质化解
——某科技公司与某智能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公司为扩大生产,计划在新厂房建立智能化物流仓库项目,于2021年1月至5月期间,与被告某智能公司签订了12份合同,约定由智能公司建设该项目,其中包括设置硬件设备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合同标的额达5500余万元。按照合同约定,项目需在2021年7月30日前安装调试完成。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期支付了部分价款,但智能公司却一再拖延项目交付,且已建设部分项目存在诸多问题,项目软、硬件无法适配使用,不能达到项目智能化要求,导致科技公司无法正常使用项目仓库,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之后,科技公司将智能公司起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经宁波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智能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一定的整改费用和违约金,在科技公司后续支付设备尾款时进行抵扣。
【典型意义】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途径,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内容。本案是一起由传统仓储智能化改造引发的纠纷,既包括硬件设备买卖,也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事项。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充分发挥在处理软件相关纠纷上的专业化优势,通过对12个合同整体调解,形成了一揽子实质化解现有纠纷、预防后续纠纷的最佳方案,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该案彰显了宁波法院以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智慧与担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域外当事人主动选择到宁波法院起诉,彰显宁波法院高标准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成效
——香港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香港某公司向宁波某公司采购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产品出口北欧,因发现产品峰值电流达不到1000安培,认为与合同约定及包装标识不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依据合同“非对称管辖协议”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宁波公司返还货款27万余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提级管辖。审理中,宁波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香港公司支付另两款已交付产品的欠付货款15万余美元等。
【裁判结果】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出口产品峰值电流不符合合同质量约定与产品标识,已构成根本违约。经法庭释明,双方同意:如法院判决解约则不退货,宁波公司另行支付香港公司2000美元用于在欧洲销毁电源产品。宁波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宁波公司向香港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香港公司向宁波公司支付其他欠付货款,相互抵扣后,宁波公司需向香港公司返还货款11万余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宁波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货物销毁费用2000美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域外商事主体适用“非对称管辖协议”,选择到宁波法院起诉的首案。原告有权选择到香港法院、欧盟法院、宁波法院等提起诉讼,但最终选择到宁波法院起诉,双方协商后一致选择适用内地法律,彰显了宁波法院高标准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服务营商环境最优市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也体现了当事人对宁波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度认可。
3.积极打造仲裁友好型城市,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新加坡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新加坡某公司向宁波某公司出售货物。新加坡公司认为宁波公司卸货超时需支付滞期费,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申请仲裁,W律师代表宁波公司参与仲裁,SIAC作出裁决。因宁波公司未履行该裁决,新加坡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宁波公司抗辩称其未授权W律师参与上述仲裁活动,且仲裁庭不存在有效送达。
【裁判结果】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与新加坡均是《纽约公约》成员国,本案应适用该公约审查。W律师具备代表宁波某公司的权利外观,SIAC认定其代表宁波公司参与仲裁,并通过邮件发送仲裁通知,均不违反仲裁规则相关规定,SIAC的送达属有效送达。遂裁定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以来,首例适用《纽约公约》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展现了宁波法院善意履行公约义务的立场,彰显了宁波法院高标准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依法保障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助力打造高能级开放强市的担当与作为。本案相关报道被SIAC公众号全文转载,也受到国内外仲裁届的广泛赞誉。
4. 不是随便哪种水蜜桃,
都能叫“奉化水蜜桃”
——宁波市奉化区水蜜桃研究所诉宁波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宁波市奉化区水蜜桃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系“奉化水蜜桃”注册商标权利人。宁波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在天猫店铺中销售9款链接名称使用“奉化水蜜桃”字样的商品并标注了“产地直发”。研究所公证购买了桃子一箱,包装上印有“奉化水蜜桃”字样,而发货地为其他地区。经查,电商公司9款水蜜桃销售额达149万余元。研究所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电商公司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裁判结果】
奉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系证明水蜜桃的原产地为奉化区。电商公司销售的水蜜桃发货地为其他地区,没有证据证明产地系奉化区,构成对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审判决电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源于地域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标志了该地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农产品市场化的重要链接,在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奉化水蜜桃”地理标志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举措深度交融,为地理标志的可持续、系统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机遇,为培育农业新质生产力、助推农产品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5.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权利衡平保护中的司法运用
——李某诉宁波某时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化名)应聘时宁波某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装公司)在登记表中填写曾任甲公司技术经理,被录用后任技术经理,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考察试用期间劳动者存在诚实守信等方面问题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后时装公司核实发现,李某此前在甲公司仅为技术部普通员工,并不具备管理经验。时装公司遂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仲裁请求。李某不服,向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时装公司所招聘的技术经理岗位需一定管理经验,任职履历是判断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重要依据,也是用人单位在招聘需要一定经验和资历的员工时,决定是否雇佣、确定岗位报酬的考量因素。李某在面试时未如实填写工作经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装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全面加强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是奏响勤劳创造、共同奋斗时代强音的重要基础。诚信是每一个劳动者的必备品质,伪造学历、履历等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该案中,法院依法对劳动者入职时填写虚假履历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体现了倡导用人单位诚信用工、劳动者诚实就业的鲜明导向,为努力造就“人人皆可成才、个个皆能出彩、行行皆有奔头”的生动局面写下了有力注脚。
6.家暴不是“家务事”!
公安申请、法院裁定,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说“不”
——林某、李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林某(化名,女)与李某(化名,男)系夫妻关系,暂住宁波市奉化区,婚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李某多次殴打林某。2024年9月,林某被李某家暴后选择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向李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并予以训诫。此后李某仍然不知悔改,酒后到林某住处发生争吵,并辱骂、殴打林某。林某报警后,李某被依法治安拘留7日。考虑到林某文化水平有限且长期处于恐惧状态,难以自行向法院提交申请,为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根据反家暴法等规定,宁波市奉化区公安分局决定代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综合派出所提供的出警记录、照片等材料,认为林某确实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为切实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奉化法院联合奉化区公安分局以“共治”理念,会同区平安办、区妇联等部门出台《宁波市奉化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协作共治机制》,并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建立社会化治理反家暴协作共治机制,集结社会力量,预防化解可能引起家庭暴力的矛盾。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和睦的家庭关系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家暴发生在家庭内部,但家暴不是“家务事”,需要各部门凝聚合力、积极作为、依法履职,彰显全社会对家暴“零容忍”的决心。宁波法院始终坚持“如我在诉”、刚柔并济的家事审判理念,与公安机关、妇联等单位协同联动配合,畅通救济渠道,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给予被害家庭成员充分、有效、全面的司法保护,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形成了有力震慑,为守护万家灯火、促进和谐家风建设贡献了司法力量。
7.筑牢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屏障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李某明知禁渔期仍驾驶船舶使用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禁用拖网在东海海域进行非法捕捞,捕捞渔获物约17500斤,后海上出售渔获物非法获利18500元。经评估,二人行为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金额为203500元,至少应投入生态资源修复补偿费用56112.80元。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王某、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两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功能和渔业资源修复费用56112.80元。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中,两被告人自愿以认购蓝碳的方式履行了部分替代性修复责任,认购黄避岙乡蓝碳生态价值产品422.5吨,象山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
蓝碳司法是将海洋生态保护融入司法实践的新概念。该案系一起“蓝碳+产权+司法”案件,实现了惩治生态违法、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的“三赢”效果。在案件办理基础上,象山法院还牵头出台相关工作指引,高效整合蓝碳市场供需资源和司法保障经验,打造可持续发展的蓝碳司法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推动“海洋牧场”转变为“绿色银行”。
8.创新方法,交叉执行,
一揽子化解“三角债”纠纷
——赵某与宁波某银行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宁波某银行向赵某(化名)发放贷款,但到期后赵某未依约还本付息。协商未果后银行起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限期归还本息,但判决生效后,赵某一直未主动履行。在全市化解“三角债”专项行动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赵某在宁波两级法院作为债权人的执行案件有3件,作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有2件,分别在宁波市三家不同的基层法院办理。为实质性化解上述“三角债”纠纷,宁波中院遂裁定提级执行上述案件。
【处理结果】
经核实,赵某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债权金额大于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的金额。执行法官遂积极组织协商,并制定兼顾各方利益的还款方案,最终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由赵某的债务人分期将执行款汇入指定账户,赵某再将该款按照约定比例向三名债权人分期履行。目前,分期款项依约履行,相关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三角债”纠纷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若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宁波中院坚持系统思维,积极发挥执行工作“三统一”机制优势,采取交叉执行方式,一揽子实质性化解5件执行案件及1件即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以法院干警的“辛苦指数”换取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9.“立转破+‘1+N’联合预重整”模式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宁波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宁波某公司及其两家关联企业长期专业从事新型塑料软包装材料生产,曾获多项国家专利,并在某地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因受市场环境影响等原因,三家公司均陷入债务危机。后该公司在诉前调解时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北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与两家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决定对三家公司进行合并预重整,将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三公司的债权人共同受偿。2023年,预重整成功后,北仑法院先后裁定受理合并重整申请、批准合并重整计划。2024年3月,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处理结果】
北仑法院在债权申报中发现,10家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高达21亿余元,而三家公司可供偿债的资产评估价值仅2794万元,如果将其作为单一资产拍卖,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将几乎为零。在此背景下,北仑法院创新手段,多措并举推进案件办理:一是精准定位关联企业,灵活适用实质性合并重整,消除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实现优势资源高效整合;二是深度挖掘隐形资产,在招募投资人过程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将“广撒网”与“精准定位”相结合,针对性面向债权人剖析三家企业的资源技术、品牌价值及留抵税款等优势,促成债权金额高达13亿元的最大债权人提出收购意向并注资4000余万元为企业“输血”;三是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机衔接,在预重整阶段促使管理人完成清产核资、协商制定预重整方案等程序,进入重整程序仅3个月余即高效通过合并重整计划。目前,三家关联企业累计21亿余元的债务得以妥善化解,生产经营重新迈入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宁波法院对“立转破+‘1+N’联合预重整”模式的生动实践,也是宁波法院深化“法护营商”的有效缩影。“我们敢注资,看重的是法院在破产预重整中的魄力与专业”,投资人掷地有声的肯定,既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智慧运用预重整制度,以“近期止血、中端造血、远期升级”的全盘谋划,助力“危机”企业寻“新机”的积极探索;也切实体现了宁波法院抓住破产审判小切口,挖掘新质生产力发展大动能的担当作为。
10.深化应用“云上解纷”资源,
开启便民调解新模式
——消费者与宁波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50余名消费者聚集某市场监管所要求宁波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管理公司”)退款。该酒店管理公司主营婚礼宴会服务,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未能支付场所租金致酒店关停,多份与消费者签订的《宴会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市场监管所通过共享法庭连线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法官在了解公司经营现状、倾听消费者诉求后拟定退款方案,该市场监管所高效组织消费者有序参与磋商。
【处理结果】
当日,各消费者与酒店管理公司就解除协议、退还款项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海曙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海曙法院审查后出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至此,23起服务合同纠纷在一天内得以一揽子解决。该酒店管理公司也在海曙法院法官的多次督促下,于限期内将退款47万余元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消费纠纷既关乎消费者切身利益,也关乎商家的合法权益。海曙法院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天一商圈放心消费智治中心“共享法庭”为轴心,以月湖、古林等10个市场监管所“共享法庭”为支点,辐射全区10个商业综合体,打造消费解纷“十分钟交通圈”。该案应用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融合“云上解纷”资源,以调促治、以督代执,为“共享法庭”参与矛盾纠纷预防与化解写下生动注脚,既高效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也切实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助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