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5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旨
交通管理部门为驾驶人核发的驾驶证是对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许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驾驶人的驾驶证,是暂时中止这种行政许可。驾驶人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没有驾驶资格,其是否取得过驾驶证或能否重新取得驾驶证均不影响其已经暂时丧失驾驶资格的事实。只有当驾驶证被依法返还驾驶人之后,对其驾驶资格的行政许可才能恢复。因此,驾驶人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在驾驶证暂扣期间违法驾驶机动车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驾驶人,作为过错方应当自负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的有关约定先行赔付受害人,只是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先行理赔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案例评析
来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