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离石区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线索,被执行人面对强大法律威慑,主动履行支付义务,该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吴某某与胡某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胡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吴某某借用信用卡,到2019年8月5日归还信用卡时,卡内还欠35000元。后经吴某某多次催要,胡某某均不愿还款。2021年1月1日,胡某某向吴某某出具借条,承诺一年之内全部还清。但到期后,胡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于是吴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离石区人民法院。
经诉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在2023年7月28日前全部还清。后,由于胡某某逾期仍未履行,吴某某遂向离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于202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同时,通过线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村委、社区居委会财产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后,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移送拒执促执行
2024年6月,申请人向我院提供信息:被执行人在山西吕梁某煤业有限公司有房屋拆除补偿款,共计141782元。后经我院执行干警调查,该款项已被胡某某委托支付给其妻子。鉴于被执行人胡某某行为符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条件,我院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迅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2024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家属在接到被执行人被刑事拘留通知后,终于认识到拒执行为的严重后果,于9月29日将该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本案顺利执结。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严厉制裁。在此敬告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切莫存有侥幸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稿:宋国梁、赵文俊)